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1〕25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1-10-12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鄂州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改革,根据国家、省关于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全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数达到96万人,综合参保率稳定在全市总人口的 93%以上。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推进大学生参保。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2、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普遍开展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4、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确保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分别达到30万元、12万元和5万元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5、资助困难人群参保,将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抓紧研究城乡居民医保对农村艾滋病病人机会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6、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全市范围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7、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8、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负责)
  9、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
  10、巩固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和城乡统筹成果。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分别负责)
  11、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保险行业协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2、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3、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卫生局、各区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14、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市卫生局、各区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15、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16、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执行省确定的统一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17、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按政策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区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18、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19、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各区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0、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1、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区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2、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3、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消除医疗机构危房。(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24、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5、为乡镇卫生院招收4名定向免费医学生(中医定向免费医学生待国家下达任务后再明确)。安排12 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培训医疗卫生人员96人次;为村卫生室培训卫生人员285人次;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6、启动实施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27、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28、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市卫生局负责)
  29、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30、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31、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 左右。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 3.4万人、 1.2 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2、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开展网络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健康知识。进一步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市卫生局负责)
  33、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再补种2.2万人左右,全面完成补种任务。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 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为 2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完成5000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34、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全面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开展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35、依托市中心医院建立区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为区配置必要的救护车和指挥系统,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36、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37、加大力度,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市卫生局负责)
  38、着力提高区级医院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区级医院综合改革。(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负责)
  39、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区乡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11名区乡医院医务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区乡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0、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1、所有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优化门诊诊疗流程,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候诊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42、制定并落实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追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43、以试点医院为重点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到2011年底,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和市三医院实行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数分别不少于32种、6种、8种和5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44、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45、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46、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7、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六、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48、建立目标责任制。工作安排中排在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市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地,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作出具体安排。区级政府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市医改办、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
  49、强化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将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市医改办、市财政局负责)
  50、严格绩效考核。市医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医改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每月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度进行进度考核,年终对医改三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要建立定期督导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市医改办负责)
  51、加强宣传引导。要继续加强对医改政策的培训,增强各有关方面的政策执行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及时公布医改工作进展,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解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要加强正面引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市医改办、各相关部门、新闻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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