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州政发〔2011〕11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1-10-12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鄂政发〔2010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与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追究,杜绝重大以上事故发生,遏制较大事故,切实减少事故总量,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强化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2、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制定企业主体责任评定标准及考评办法,建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比例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以整合、技改、资源勘查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 

  3、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由挂牌督办机构和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监管执法力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及公告制度,并在新闻媒体设立重大隐患曝光台,向社会公告,督促责任单位抓好整改。建立专家排查隐患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进行核查、评估,并分类分级建档。要制定企业重大隐患“黑名单”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投诉举报制度,完善重大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对重大隐患治理效果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给予处罚,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 

  4、强化领导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企业应制定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值班和轮流现场带班计划,并按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井下开采的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露天开采的矿山矿领导应与职工同时到达作业现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大型商场营业、建筑施工工地施工要有负责人值班并进行巡回安全检查,确保安全。企业领导值班、带班,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和带班记录。无企业领导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发生事故而无领导值班和现场带班的,对企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和安全资格管理。企业应制订并落实培训计划。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培训、严格考核、严格发证。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凡存在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凡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6、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完成企业安全状况级别认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整改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建立企业安全诚信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将履行主体责任的内容和达到的程度公开向企业员工和社会承诺,接受企业员工和社会监督。 

  7、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教育,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和监测设备,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凡不在规定时限申报,或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和监测设备,导致发生职业病,情况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 

  (三)进一步严格实行安全监督管理 

  8、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严肃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9、加强监管力量和装备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装备建设配套资金,逐年增加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加强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力量建设,每个区(开发区)设置专门机构和队伍,各乡镇要配备专职安全监管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大力推进委托乡镇执法。 

  10、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组织项目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企业应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否则立即停产;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建设项目必须保障落实安全措施费,保证安全机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及专项经费足额到位,否则责令其依法停工,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的责任。 

  (四)进一步构建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1、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未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引发事故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加强安全技术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各行业的安全专家队伍,完善安全生产专家组信息数据库,制定并完善专家决策、运行机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努力培育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技术职业队伍。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督促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鼓励并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加强合作,大力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协会(学会)和安全生产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构建安全生产科研协作体系,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13、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国家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对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14、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软件,设立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危害、主要设施设备信息库,为安全决策提供科学、详实的依据。 

  15、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在安全评价报告、鉴定报告有效期内,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评价报告进行重点核查。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其资质。分行业组建专家队伍,承担安全评估、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安全检查督查等工作。 

  (五)进一步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6、加强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建立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依托大型企业,依托中央、省驻市企业和有关重点企业救援力量,建立市级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应急救援队,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7、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18、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19、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把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列入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停止建设安全水平低、职业危害严重、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对因技术装备落后而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七)加强政策引导 

  20、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必须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对未缴存或者未足额缴存的坚决实施处罚。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内部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21、依法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费用,用于安全事故的预防以及超额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奖励。 

  22、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11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三、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23、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严格实施较大以上事故“一票否决”制,强化安全生产过程考核。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力度,建立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年度逐级述职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机制,落实考核奖励资金。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和干部任用挂钩。 

  24、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即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依法从严查处事故,对一般事故查处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以上事故上报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25、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2)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而又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监部门报请省安监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有关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26、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27、加大行政问责力度。未按照职责要求和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监督管理不严、隐患整改不力、事故救援不当,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以及超过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实施行政问责。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监管工作机制 

  28、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驻市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财政、经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项目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品牌创建等的重要参考依据。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全市、地区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有安全生产专篇,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9、制定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定期向市安委会报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30、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对重大隐患整改要实行跟踪报道,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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