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鄂州市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1〕51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2-02-21 语音:播放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鄂州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市政府金融办制定的《鄂州市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鄂州市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 鄂州银监分局 市保险协会 市政府金融办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入推进 “两区一市”战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力度,现就“十二五”时期我市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 “两区一市”,实现“六个跨越”为契机,结合我市“三农”发展实际,坚持“重基础、优环境、抓关键、带整体”的工作思路,着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防风险、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金融服务“三农”的层面,提升金融服务“三农”的层次,增强金融惠农、金融强农的服务能力。
  二、工作目标
  力争在“十二五”时期,初步建立符合普惠制原则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降低金融服务门槛和金融服务成本,更加便利地向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领域提供可持续的金融服务,满足“三农”对金融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主要工作目标:
  (一)农村金融机构网点逐步增加
  “十一五”末,全市共有农村银行网点69家,并持续保持。力争“十二五”时期新增金融机构网点以及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0家,其中,2013年前新增5家。
  (二)农村地区信贷投入存贷比持续扩大
  “十一五”末,全市农村地区存量存贷比为42%,在“十二五”时期,每年提高2—3个百分点,到“十二五”末,全市农村地区存量存贷比要达到55%。其中,2013年达到50%。
  (三)支付结算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1、“十一五”末,全市具有转账功能的转帐电话平均0.88户/村,“十二五”初期(2011年)要达到平均1户/村,到“十二五”末,全市具有转账功能的转账电话增加到平均6户/村,其中,2013年末增加到平均5户/村。
  2、“十一五”末,全市ATM机乡镇覆盖面为70%,到“十二五”末覆盖面提升到100%。其中,2013年提升到85%。
  3、“十一五”末,全市POS机刷卡消费乡镇覆盖面80%,到“十二五”末覆盖面提升到100%。其中,2013年提升到85%。
  (四)“三农”保险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1、“十一五”末,全市水稻、奶牛、能繁母猪保险的覆盖面为90%,力争在“十二五”初期(2011年)将水稻、奶牛、能繁母猪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100%,并持续保持。
  2、“十一五”末,全市“两属两户”农房保险覆盖面70%,到“十二五”末覆盖面扩大到100%。其中,2013年扩大到90%。
  3、“十一五”末,全市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覆盖率不足10%,到“十二五”末覆盖率扩大到50%。其中,2013年扩大到30%。
  4、“十一五”末,全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覆盖面40%,到“十二五”末覆盖面扩大到80%。其中,2013年扩大到60%。
  (五)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
  “十一五”末,全市被评定的信用乡镇9个,占比为42%,力争在2013年末提升到80%,到“十二五”末提升到90%。其中,信用村组占比达65%以上,信用农户占比达85%以上,农户电子档案建档面达90%以上。
  三、工作措施
  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要按照“政府主导,各金融机构为主体,人民银行、银监局以及政府相关经济部门联合推进”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基础建设、金融服务产品供给、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等工作。
  (一)加大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
  1、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一是构建长效的财税政策扶持机制。财税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台各项扶持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配套支持措施,制定针对农村地区的存贷款挂钩激励机制;二是加大政策性“三农”保险扶持力度。要研究制订支持水稻、奶牛、能繁母猪,“两属两户”农房保险,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品种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措施。
  2、加快推进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要专题研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农村林地使用流转、水域经营权流转以及农村集体资产、农村宅基地、农村房屋等确权、登记、评估办法。尽快设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建立农村资产流转体系。积极组建农村权益类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农村资产评估体系和农民产权抵押担保基金,满足农村资产和权益评估需求。
  3、加大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建设的扶持力度。一是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在通讯线路、营业用房、安全保卫等方面为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建设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二是各乡镇派出所对金融机构设立的业务网点、ATM机等终端自助机具,要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其安全正常运行。
  4、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各区、乡镇要认真开展金融信用区、信用乡镇、信用村、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等的创建活动,构建农村信用体系。要按照农户信用评分系统的要求,建立农户信息采集、农户电子信息档案、农户信用评分的信用评级机制,促进农村信用主体不断增加,信用环境不断改善。
  (二)加大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基础环境建设力度
  1、加强推进支付清算基础设施建设。一是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支付体系建设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积极支持农村金融机构直接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财税部门要大力推广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实现涉农金融机构达到行内系统、大小额支付系统、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的无缝链接;二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在支付结算方面的资源及技术优势,加强合作,实现互补。农村信用社要借助“农信银资金清算平台”,积极开办银行汇票、支票等转帐业务。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要依托“金穗支付通”、“商易通”转帐电话的功能,将小额转帐支付业务延伸到村组;三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布局ATM机和POS机等终端自助设备,力争每个乡镇至少布放一台ATM机,每个乡镇主要的商场、超市以及农资市场至少安装一台POS机;四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的作用,形成城乡一体化的支付网络体系。
  2、改善农村支付清算服务环境。一是加大涉农资金非现金支付的推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引导各项农业补贴、家电下乡等开立银行账户,减少现金支付方式,实现各种补贴资金直达农民帐户;二是改善农村地区银行卡用卡环境。工商、财税、金融管理部门应联合出台相关规定,对安装终端自助设备的金融机构和乡镇工商户实行优惠政策扶持;三是人民银行和财税部门要推动农村地区税收申报、缴库无纸化和信息共享进程,为农村地区纳税人员足不出村完成税收申报、缴款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降低农村地区税收经收成本和征管成本。
  (三)推动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加大农村信贷投入
  1、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在中心乡镇和村组设立金融机构网点。全市各金融机构要以“全域鄂州”的理念,依托鄂州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格局,通过增设、迁移等方式,加大在中心乡镇(特色乡镇)和中心村(新农村社区)的机构网点布局力度。市政府金融办要做好协调工作,银监局要做好机构设立审核支持工作。
  2、大力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局要大力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地区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市农村地区的设立和发展。“十二五”时期,力争在经济条件成熟的中心乡镇(特色乡镇)和中心村(新农村社区)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不断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财税部门要研究制定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补贴和优惠措施。
  3、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合力。一是农业银行应积极争取有关县级分支机构“三农”事业部制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坚持为农服务方向,稳步发展农村服务网络,力争到“十二五”末,将机构网点覆盖到重点中心乡镇,增加对乡镇机构的信贷业务授权,确保涉农业务稳定增长;二是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做好主要农副产品购销储业务的基础上,大力拓展支农新领域,加大对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农林牧副渔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三是邮政储蓄银行要进一步理顺经营模式,加快农村地区机构网点的业务转型,积极开展贷款业务,实现邮储资金反哺农村;四是农村信用社应继续推广农户小额贷款,积极发展大额农贷业务,支持农村专业种养殖户及乡镇小企业的发展;五是其他商业银行应积极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4、创新贷款模式,扩大信贷支持范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紧抓住我市城乡一体化中农业产业一体化发展趋势,在信贷资金配置、信贷营销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创新贷款模式。一是在市政府出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农村林地使用流转、水域经营权流转等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金融管理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农村集体土地权、林权、水域权、集镇小产权房等经营权抵、质押贷款业务;二是推行“银行+企业+农产品”贷款模式,创新创优商品贸易融资贷款业务,开办企业农产品原料作为抵质押物的贷款业务;三是推行“银行+担保公司+涉农企业+基地+农户”担保贷款模式,依托农业担保公司的担保,对涉农企业、特色农业、农村经济组织发放农业贷款,支持特色农业产业链发展;四是推行“共青团+银行+担保公司+财政+青年农民”创业贷款模式。人民银行、团市委、财政局以及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围绕“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培植工程”,开展对农村创业青年信用评级,涉农金融机构对评定的诚信农村创业青年发放信用贷款或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发放担保贷款的业务;五是大力推行“金融机构+专业合作社+农户”和“金融机构+农户”等信用贷款模式,有效地满足农户发展种养殖业的资金需求。
  (四)充分发挥保险、直接融资功能,支持“三农”发展
  1、开展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的创设工作。市保险协会要积极开展创建保险先进县(市、区)活动,推动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国寿保险村”和“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的创设工作,并积极与农村金融机构联合通过代理、委托等方式向村组一级延伸保险业务。
  2、努力推进“三农”保险。保险业金融机构要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工作,积极推动商业保险进入“新农合”、农房保险等政策性保险领域。一是继续巩固发展水稻、能繁母猪、奶牛和“两属两户”农房保险,大力推进经济作物、养殖项目、高效农业的保险试点,逐步提高非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的比重;二是建立农村商业化保险新模式、新机制,加大对农村企业、农业合作化组织的商业化保险的服务力度,完善“新农合”、农房保险等政策性保险领域的商业化再保险机制。
  3、充分发挥直接融资功能。市发改委、经信委、农委、林业部门要联合制定鄂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培植计划和培植参与农业期货的农村经济组织,帮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深对资本市场运作规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上市意愿,增加大宗农产品市场信息传播渠道,方便农村经济组织、农户及时了解和使用期货价格。同时,鼓励证券机构深入农村市场,积极为农村经济发展出谋划策。引导投资基金积极与市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高新科技企业对接,加快农业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步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机制建设
  1、健全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机构。一是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鄂州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以及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和各金融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鄂州市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方案实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检查评价工作推进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二是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也要相应成立“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领导小组”,细化本辖区实施方案,研究工作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督促指导推进计划实施;三是各金融机构尤其是涉农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及保险协会)要成立工作小组,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职责分工,指导考核农村地区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
  2、市政府金融办要会同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保险协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和各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会议、会商制度,及时总结和督促检查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进展情况。各区、各开发区、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在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要加强监测和引导,确保乡镇金融机构投放“三农”贷款增长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长水平,确保贷款投放占其吸收存款的比例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全省考核标准的要求。
  (二)加大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力度
  1、深入开展“农村金融知识宣传月”活动。从2011年开始,每年集中一个月时间,由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保险协会组织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利用媒体舆论、培训教育等多种形式,重点宣传信贷知识、征信知识、人民币反假基础知识、国债知识、保险知识、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农村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和涉农信贷产品的办理知识等,不断推进金融知识下乡、进村、入户。
  2、拓展农村金融知识宣传渠道。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要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加强与农业、林业、水产、劳动等部门以及乡村人才培育基地、科技推广站等各类专业培训机构的对接联系,将金融知识培训与农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创业扶持有机结合起来,帮助农民利用金融知识创业致富。
  (三)增强目标考核力度
  1、市政府将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之中,并加大考核权重,对于为全市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将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并每年进行表彰奖励。
  2、各区、各开发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制定辖区内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考核实施方案,并将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3、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的职责以及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内容和措施,制定考核方案,把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4、各金融机构要对“三农”贷款和保险情况实行单独统计、单独管理、单独考核,确保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各项指标的完成。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