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中央和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1〕47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2-02-21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和部署,抢抓重大机遇,深化水利改革,实现我市水利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对中央和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纪委九届七次全会等会议精神,结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对中发〔20111号、鄂发〔20111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以政府为主导的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落实,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保障作用;加快实施防洪保安、湖网生态修复、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泵站改造、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等“六大重点工程”建设,保障防洪、供水、粮食安全和经济、生态安全;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逐步建立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水利保障。

二、检查内容

结合我市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全面监督检查中央、省委两个一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一号文件中履行职责情况。

(二)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建立情况。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落实情况,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等。

(三)重点水利建设任务推进情况。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任务的推进情况,水利专项建设规划的制定及任务分解、责任分工、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工作进度和工程质量情况等。

(四)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水利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资金利用效率,加强对水利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坚决杜绝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水利建设资金等行为的发生。加大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和效益。重点检查并纠正虚报、假报水利项目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挪用水利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规使用或严重浪费水利资金的问题。

(五)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以防洪保安工程、湖网生态修复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泵站改造工程、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等“六大重点工程”建设为重点,检查水利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建设实施、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等。查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规避招标、围标串标”,以及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等问题。重点检查、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检查、纠正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和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工程分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压缩合理安全生产费用,或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问题;检查、纠正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问题;检查纠正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规划、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问题;检查、纠正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问题;检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入地方有形建设市场交易情况。

同时,监督检查水资源管理制度特别是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等制度执行情况;深化水利改革,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改革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强化水利科技支撑、提高水文气象服务和防汛抗旱应急管理能力等工作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式与步骤

(一)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监察局、水务局联合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鄂州市加强对中央和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全面指导、制定今明两年工作方案以及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实施工作和业务指导(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附后)。

监督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单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自查,上级单位组织重点检查。对2010年元月以来立项、新建、在建(续建)和竣工水利工程项目进行滚动摸排、实时监控,建立台账。选择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深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纠正。注意从专项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审计、稽查等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谋取私利等案件和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问题。市监察局、水务局每年将对重点项目组织一至两次集中监督检查活动。

(二)检查步骤

1、自查自纠阶段(715815),各地、各项目单位要按照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对2010年元月以来立项、新建、在建(续建)和竣工的水利工程项目开展自查,并建立项目台账,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要做法及经验教训和意见建议,形成自查文字材料,于815前报市监察局和市水务局。

2、监督检查阶段(815831),市监察局、市水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单位,对重点水利项目进行集中监督检查,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

3、整改阶段(91915),各地、各项目单位对自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915前报市监察局和市水务局。

4、健全制度阶段(916930),各地、各项目单位要以此次检查工作为契机,按照项目决策规范、工程实施规范、资金运行规范和从业行为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招投标、合同履约、建设实施、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规章和管理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工作重点。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着力加强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集中力量,深入检查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认真查找和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区监察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研究部署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协商解决监督检查的重大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抓好水利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的实施,加强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充分发挥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专业监管作用,运用其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督成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监督检查的效果。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作为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水利领域典型案件。要注意梳理案件线索,从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的严重违规问题入手,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深入查处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谋取私利、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案件。

(四)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适应水利建设特点的监督检查方法,把专项监督检查与主管部门日常监管相结合,推进监督检查规范化、制度化。要把监督检查与建立水利改革发展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认真查找并纠正水利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创新体制机制制度,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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