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1〕45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2-02-29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国家统计局鄂州调查队

为做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物价稳定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鄂政发〔201070号)和《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办规〔20114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联动机制的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并使联动机制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相结合,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保障的范围和启动条件

联动机制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对象包括全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启动联动机制的条件,由省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基准,参考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度预期调控目标,按年设定、公布。

2011年,全市启动联动机制的条件为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4%。正式编制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前,暂用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替代。

三、联动措施、补贴标准和资金保障

(一)联动措施。当全市生活费用价格(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启动条件时,市政府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到6个月时,则按前6个月的生活费用价格(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实际涨幅同幅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新的城乡低保标准施行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当生活费用价格(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启动条件以下时,暂停联动;暂停联动时,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决定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启动联动机制时,按照隶属关系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学生食堂、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进行补贴。各大中专院校和农村寄宿制学校要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不断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消费价格上涨等实际情况,适时、适当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二)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人均月补贴额=本地同期人均低保标准(或五保供养标准或失业保险金标准)×全市生活费用价格(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

每人每月补贴额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每人每月补贴额不足10元的,则按10元发放。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统一按城市低保对象同期补贴标准执行。

价格临时补贴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供养金、失业保险金和优抚人员抚恤补助金同渠道、同步发放。由于上月的生活费用价格(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次月发布,因此上月的价格临时补贴的计算和发放也将在次月进行。

(三)资金保障。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上级补助、本级安排、资金结余统筹解决。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按照全省统一的征管办法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后,可从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加强领导和明确职责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物价局牵头,民政、财政、人社和统计调查部门参加的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切实做好建立和实施联动机制的各项工作。

(二)分工协作。市物价局负责密切关注、测算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政府和省物价局汇报执行情况;监测、测算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予以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联动机制补贴资金的预算,协调补助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低收入群体基础数据,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数据、通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工作。

国家统计局鄂州调查队负责编制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开展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调查,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居民消费价格、生活费用价格等指数和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等数据。编制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调查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予以保障,并列入部门预算。市民政、物价部门应当配合调查队做好价格采集网点选定和商品及服务价格采集工作。

(三)配套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建立和实施联动机制的情况,及时解释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市物价局要建立针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测制度,准确反映价格上涨对全市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要在现有人员编制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提出完善相关政策、科学合理设置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临界条件的建议,按月通报市直、各区、开发区建立联动机制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情况,并通过媒体和社会舆论等进行监督落实。

市财政局要协调好各级补助资金的安排落实,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各地落实价格补贴的核查工作。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针对低收入群体的相关基础数据和信息统计制度,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国家统计局鄂州调查队要建立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调查制度和主要价格指数发布制度,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1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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