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州政发〔2011〕13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2-02-29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鄂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和省政府法制办的安排,为做好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省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意义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提出了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是提升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表达诉求,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通过建立和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能较好地弥补目前行政复议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缺陷,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消除群众对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疑虑,引导群众更多地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缠访、闹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需要。办案质量是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改变部门复议的习惯做法,将行政复议权集中由政府统一行使,并通过邀请社会专家、学者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发挥各方面社会力量的作用,有利于整合行政复议资源,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制度功能。

二、试点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行政复议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二)先行先试原则。重点对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先行先试,建立“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

(三)稳步推进原则。先易后难、边探索边总结完善,逐步整合行政复议资源,推动工作稳步推进。

(四)注重实效原则。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要充分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试点范围

依法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市直部门(以下简称“市直部门”),包括垂直、省以下垂直管理(下称半垂直)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除外。

四、试点内容

(一)议决机构及主要职责。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议决机构,主要负责市政府及市直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包括收案、受理、核查、听证、审理、决定、送达及转送等),并对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建立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常任委员、非常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常任委员由各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负责人、专职复议工作人员担任;非常任委员由市直行政机关从事复议工作的专门人员,和行政机关以外的法律界专业人士及专家、学者,同时吸纳相关社会团体、工会、协会、民间组织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任期为3年,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人选报市政府批准。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法制办复议科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担任。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的运作方式。

1.集中受理。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依法应由市政府及市直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市直部门、垂直、半垂直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受理。

1)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在作出行政决定并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救济途径时,应具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如需申请行政复议的,应直接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并附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窗口的详细地址;

2)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市直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直部门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到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申请;

3)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市直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市直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转送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

4)行政复议委员会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加盖“鄂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专用章”。

2.集中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组成案件审查小组,集中对案件进行审查、听证、合议等,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审结报告》。

1)依法由市政府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人员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批。

2)市直部门、垂直、半垂直管理部门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3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组成案件审查组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审结报告》,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签章。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常任和非常任委员共7人以上参加的会议进行议决:

1、案情复杂、疑难

2、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或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3、法定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会议决定的;

4、申请人、第三人提出会议议决要求,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

5、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会议议决的;

6、其他需要会议议决的情形。

3.集中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经集中审查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审结报告》审批后,《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法律意见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委托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加盖“鄂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专用章”发出。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各类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送达。

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为最终审议结论,法定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必须执行。

五、案件管理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衔接。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后作出维持决定的案件,案件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后撤销或者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出庭代理诉讼。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半年度对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情况及办结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市直部门。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试点工作。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以及其他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

(二)加强保障协调。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试点工作要求,保证试点工作所需机构及人员到位;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检查督促。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督办检查,市直部门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情况纳入鄂州市依法行政目标考核范围,按照考核情况严格兑现奖惩。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使行政复议制度深入民心;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便民、利民复议措施,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

(五)加强总结交流。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与其他试点城市的沟通交流,不断完善试点内容。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