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州政发〔2012〕9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2-10-08 语音:播放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基层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精神,结合鄂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市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但安全生产事故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落后、规章制度不健全、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三违”现象突出。少数地方、部门和单位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充分,监管机构不健全、职责落实不够,监管能力不足。基层薄弱、基础脆弱是当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必须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大意义,采取措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夯实基层,打牢基础,坚持不懈,一抓到底,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目标任务

2016年以前,建立较为完整、稳定、适用、高效的市、区(开发区)、街、乡镇、村(居)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基层领导、监管和落实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大力实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素质建设等安全生产措施,基本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根本性、普遍性、基础性、长期性的问题,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创造重要基础,为推进鄂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三、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措施

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对本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控制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要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权威和作用,建立完善“一岗双责”制度,包括工作制度、检查督办制度、履职报告制度、年度述职制度等。2012年起,各级安委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府副职负责人均担任副主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在综合目标考核中确定适当的分值,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同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

2、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各级党委纪检、组织、政法、宣传等工作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下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能。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履职履责,督促指导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编制、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障。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

3、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要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严格实施高危企业重要安全生产事项备案及年检制度。制定并逐步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计划,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2015年底前,高危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至少一半以上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建立鄂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拒绝或逾期、不按规定自查自改自报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矿山、建筑施工、危化品、民爆等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其专职人员的配备不少于2人。

(二)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监管体系建设

4、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强基层安监机构建设,市、区(开发区)已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没有专门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要将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予以明确到相关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各街道办事处以及任务较重的乡镇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形成市、区(开发区)、乡镇(街办)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5、提高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能力素质。由市安监局定期举办鄂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课堂,并组织开展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监管业务和执法能力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新进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和知识结构。支持、鼓励在职人员到高校进修安全监管专业知识和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对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单位补助。到2016年底,全市45岁以下的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都应取得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6、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安全装备达标建设,并改善安监部门办公条件。2013年底前,市、区两级安监部门执法交通专用工具、现场监督检测、职业危害快速检测、听证取证等装备配备达标率不低于60%2016年底前,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要求。按全省统一安排,2012年全市安监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7、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取缔。加强医药化工和烟花爆竹项目源头审批管理,严格遵循产业发展布局、企业安全准入条件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等要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对未按规定落实的,必须依法进行查处。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对基础设施项目、村民建房等建设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依法加强其执业情况的监督,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8、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认真落实《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创建工作计划》,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规模以上工商贸企业和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运输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2012年,上述领域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全部达到国家三级以上标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要逐步达到国家一级、二级标准。在企业安全达标基础上,实行分级分类管理。2012年底,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单位基本达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2015年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继续深入开展星级安全班组达标创建以及安全生产示范企业、示范工地(标段)、示范园区、示范乡镇和示范社区等活动。

9、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分级、督办治理、跟踪监督等制度,并将本级管理的重大隐患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告,挂牌督办,纳入年度考核和“一票否决”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深入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月查月改月报工作,完善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隐患管理信息、排查治理组织、排查治理监督等四大体系建设。定期对尾矿库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定,加大对危库、险库和病库的治理。对城区内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实施搬迁及安全提档升级改造。

10、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严格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冶金、建材、高毒物品使用、船舶制造、箱包制鞋制造、电子制造等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1、推进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以区(开发区)、乡镇(街)、村(居)为单元的安全生产网格,实行定点、定人、定责管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安全生产网格信息。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12、构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机制。建立由政府管理的信息采集、联席会议、对外发布制度,对企业安全标准化评估分级结果、重大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等信息,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与企业信用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品牌创建、评先评优等挂钩,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联动管理、联合服务、动态监管。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由上一级政府颁发一定数额奖金。对连续从事安全生产工作4年以上的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且所辖地区和部门完成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的,由上级安委会提名,上级政府予以表彰。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在安全生产实践创新、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应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安全生产举报信箱和网址,实施有奖举报。

14、落实基层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的合理待遇。从2012年起,对在矿山井下、危化、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场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安全监管人员,根据工作天数和监管工作记录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助。由各区、开发区、街道、乡镇研究具体办法,积极推行为区、开发区、街道、乡镇安全监管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补助和保险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15、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制度。企业要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工资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经济待遇,保证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16、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说清楚”制度、安全生产约谈等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办法。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突破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发生较大事故、“打非治违”工作不力以及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其所在单位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市级挂牌的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落实整改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地方和部门,市安委会要将有关情况向组织、人事、工会等部门及时进行通报。

(五)构建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7、建立健全政府安全投入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各级财政应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应由政府统筹的重大隐患治理、应急演练、联合执法等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制度,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事故预防工作。

18、不断加强安全法制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制定、修订涉及基层基础安全生产的配套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实行乡镇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规范监察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19、大力拓展宣传教育保障体系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总体规划,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范畴。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六进”等社会宣传活动。利用《鄂州科学发展论坛》,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及重点企业领导干部的教育学习。落实党校在干部培训中开设安全生产知识课程。教育部门要将交通、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中毒、防雷电灾害、防地质灾害等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列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电视、报纸等媒体每年要安排专门版面,用于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从业人员和新聘职工、农民工、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落实相关培训持证上岗规定。建立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考核、使用和激励机制,不断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注册管理和队伍建设。

20、着力构建科技支撑体系。建立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专家组,并向全市其他行业和领域推广。积极发展安全技术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咨询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专家组、安全技术研究咨询机构和安全生产协会的作用,为安全生产提供智力支撑。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保证其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组织重大危险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控。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企业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提高安全生产防护水平。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建立矿山安全实时监控系统,对矿山监控点、矿山井下人员进行实时监控。

21、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依托大中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进一步加强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落实市、区两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加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各区、街,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全市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都要组织定期应急救援演练。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市安监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对《意见》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制定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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