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2〕70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2-10-18 语音:播放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2012年第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7〕34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鄂州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工作职责
  2。3 咨询机构  2。4 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信息发布
  4。5 安全防护  4。6 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灾害补偿
  5。3 补助和抚恤  5。4 恢复生产
  5。5 社会救助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治安维护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6。7 资金保障
  7  宣传培训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演练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管理
  10 附件
  突发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及畜牧业发展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湖北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2 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 指挥机构
  成立鄂州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防范和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决策部署。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畜牧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畜牧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成  员:武警鄂州支队、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鄂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政府新闻办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1。2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负责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提出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和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2。2 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业委员会(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制订突发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或授权发布突发动物疫情信息;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武警鄂州支队:必要时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负责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物资保障的协调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的同时,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市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相关工作制度。
  市司法局:负责协助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与突发动物疫情有关的矛盾纠纷调处及社会稳定的维护工作。
  市财政局:保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协助工商、质监等部门维护市场秩序。
  市卫生局:在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的监测,及时收集和提供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特别是候鸟)疫源疫病信息;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候鸟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样品采集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物价局:负责协调管理和维护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交易场所(包括批发市场和以零售为主的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鄂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报告有可能传入我市的动物疫情信息;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道突发动物疫情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普及。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3 咨询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置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疫病诊断;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业技术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建立市、区(开发区、街办)、乡、村四级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监测机构和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畜牧兽医局会同鄂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
  突发动物疫情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报经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审核,按规定程序发布。
  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遵循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及时撤销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断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并及时采取隔离、消毒等先期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发生人畜共患动物疫病的由市动物防疫机构向市卫生部门通报信息。
  4。1。1 报告责任主体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4。1。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4。1。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乡(镇)政府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马上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指派专家赴现场进行诊断。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马上派人赴现场诊断。怀疑为重大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市畜牧兽医局和所在地政府,并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经实验室诊断确认并经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为重大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在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应同时向市卫生部门通报。
  4。1。4 报告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疫点及疫区的易感动物存栏数量、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4。2 先期处置
  发生疫情区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接到疫情报告并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应立即采取先期措施对疫情进行控制,同时组织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疫情级别。
  4。3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分级标准》(见附件),突发动物疫情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发生动物疫情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
  4。3。1 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国务院及国家应急指挥部的命令或统一部署,省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①根据疫情处置的需要,调集本地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②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提请省政府依法决定。③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休市制度,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严禁相关动物及其产品流出,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④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⑤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⑥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依法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①组织动物卫生监督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情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②组织应急专家组对突发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③根据需要组织对动物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技术规范的培训工作。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⑦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①负责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确诊。④承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各级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人间人畜共患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严防疫情向人间传播;协调做好一线扑疫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做好高危人群的医学观察。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①境外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防控药品等违法活动。②境内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③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3。2 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省畜牧兽医局向省政府提出建议,由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参照I级应急响应落实有关防控措施,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3。3 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由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市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参照Ⅰ、Ⅱ级响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综合应急防控措施扑灭疫情。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及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省畜牧兽医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4 IV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由疫情发生地区级以上(含区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地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疫情发生地区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和支持。
  未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①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②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③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⑤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 信息发布
  突发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授权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新闻管理部门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5 安全防护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6 应急结束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时,应当及时终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按照突发动物疫情级别,分别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 善后处置
  5。1 总结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3 补助和抚恤
  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终止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5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市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应急队伍由畜牧兽医、卫生、林业、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6。2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优先协调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5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鄂州支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级以上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应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6。7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应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尚无规定的,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7 宣传培训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培训演练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队伍进行系统培训。 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具体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知识;(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环境保护知识;(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状态下,区级以上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组织演练,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应急队伍扑灭疫情的能力。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防范和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追认为烈士。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
  动物疫情:是指陆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 附件 突发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5个以上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连片的5个以上省(区、市)发生严重疫情。
  (3)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构成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的。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扩散趋势。
  (6)其他特别严重突发动物疫情。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5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1/2以上的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市(州),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长。
  (6)其他严重突发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 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 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 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 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人感染病例。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6)其他较重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并呈流行趋势。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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