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2〕46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2-10-18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鄂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及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现提出鄂州市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5%。(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对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其中,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不低于8万元,二档不低于12万,职工医保不低于30万。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和一档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推进按人头、按病种、按床日、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残联)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加大救助资金投入。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大病商业健康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巩固医疗保险城乡统筹成果,完善城乡基本医保管理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巩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按照省统一安排和部署,对基本药物实行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各级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
  (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坚持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社局)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4)加快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为乡镇卫生院招收3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包括2名临床医学生和1名中医学生,安排1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要求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继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共培训465人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提供适宜服务、适宜技术,鼓励提供中医药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3)加强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2、完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
  (1)加强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市中医医院住院大楼、市妇幼保健院门诊大楼改造工程,力争今年投入使用。加大市中心医院门急诊住院综合大楼建设力度,力争春节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争取完成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体工程建设任务。完成二医院异地迁建征地工作,力争早日动工。(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以葛店开发区行政层级改革为契机,由市中心医院先托管葛店卫生院,再适时组建医疗集团,实行分工协作、双向转诊。(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
  (3)采取托管方式,盘活华容区人民医院资产,实现正式运营;采取与省属医院合作的方式,加强梁子湖区人民医院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
  13、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市、区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在总结市中心医院“药房托管”经验的基础上,选择市妇幼保健院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制定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办法,依托医疗信息中心平台,建立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启动招标采购工作。争取出台并实施护理费新标准,对中医适宜技术、手术等技术含量较高的服务价格进行成本核算并适度提升。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完善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监察局)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完善总额预付、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完成单病种付费测算工作,力争单病种付费达到50个以上,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加强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建设,切实履行政府办医责任。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在市中心医院进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试点。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编办、市人社局)
  (6)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增加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制定《鄂州市公立医院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和《鄂州市公立医院绩效分配管理办法》,推行人事和绩效分配制度改革,完成公立医院岗位设置和人员竞聘上岗工作,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完善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实行绩效考核。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4、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尽快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举办发展。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15、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落实惠民便民服务措施38条,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冬梅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扩大临床路径管理,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临床路径管理病种达到50个以上。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完成卫生信息数据中心建设任务,实现区域卫生信息系统全网对接运行。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实现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16、提升公立医院服务能力
  加强公立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降低市外病人转出率。加强市中心医院骨科和“冬梅护理”的深度创建,启动市中心医院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联合举办的硕士班,开展第二批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巩固深化部省属医院对口支援鄂州市公立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23名公立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依托市中心医院成立3-5个医疗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形成常态化医疗质量控制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5。1万、1。5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继续加强农村急救体系和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8、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市、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市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加强卫生信息标准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9、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鄂州市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20、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社会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活动,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信委)
  21、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
  (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社局)
  五、保障措施
  22、强化目标责任制。工作安排中排在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市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地,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市政府与各区、开发区、街办签定责任书,各区、开发区、街办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的强有力实施机制。(责任单位:市医改办、各区、开发区、街办、各相关单位)
  23、强化财力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地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医改办、市财政局)
  24、强化绩效考核。市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要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医改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市医改办)
  25、强化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部门、地方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深入挖掘典型经验,采取贴近群众、深入基层的方式展示改革成效、扩大宣传效果。要及时发布医改进展情况,完善舆情核实机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心的问题。要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医改办、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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