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鄂州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2〕79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2-12-06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制定的《鄂州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鄂州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推进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确保政法机关依法履行各项职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湖北省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止新债、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彻底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清理核实全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遗留债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在201412月底前完成全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市政府办公室全面负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市、区政法机关负责清理化解债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先锁定后化解。本次债务清理化解,在2011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经审计机关审计,全面锁定市、区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再本着“基层政法机关优先、偿债资金筹措比例高的优先、贫困地区优先、债务轻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顺序逐步化解。

(三)统筹落实资金。根据中央、省里相关政策,债务化解资金来源,按照“市、区级政府为主,中央、省适当补助”的原则筹集所需资金。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所属政法机关化债资金。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一并统筹用于债务化解。

三、清理化解债务范围

本次清理化解债务的政法机关,是指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纳入中央、省清理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2009年底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拖欠债务。

2010112012130形成的债务,由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里方案要求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省财政补助范围。

四、偿债资金来源

市、区政法机关化解债务筹措资金主要来源:一是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盘活闲置资产的资金;三是其他可用于化债的合法收入。市、区两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好偿债资金来源,不得为此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不得减少本级承担的政法经费保障责任。

五、落实中央、省级化债补助资金分配政策

2009年底以前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化债补助资金,中央将按政法专项编制、应设机构、财力因素进行分配。省财政对各市、区用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和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化债资金的,将给予奖励补助。中央、省下达的化债补助资金,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必须全部用于化解债务。

各区人民政府务必筹措本级财政和政法部门化债资金,以争取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扶持。

六、工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成立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副组长,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化债办)设在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并从成员单位各抽调一名财务工作骨干到市化债办集中办公。各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同时抓紧开展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主体和债务来源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数据库,在731日前完成锁定债务、债务认定、数据上报工作。

整个债务化解工作在20141231日前完成,并由市、区财政和政法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政法主管部门报送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情况报告。

七、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委、政法、审计、监察等部门逐项目、逐笔认真清理核实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严格界定债务范围,按照建设当年采用的建设标准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概算调整复核程序,严格审核余额,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

(二)明确性质,分类处理。按照债务主体、债务来源等对债务进行分类,分别予以处理。一是理清债务资金性质,按顺序化解债务,优先偿还拖欠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工程款以及干警集资款;二是对因物价上涨、人工费调整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形成的债务,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化解;三是对部分迁建项目,加快处理原有土地、房屋等资产,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四是对存在争议纠纷的债务,尽快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后予以化解;五是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形成的债务,不得纳入中央和省补助范围,同时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其偿债资金应通过处置、置换超面积建筑物、压缩不合理开支等措施解决。

(三)强化监督,抓好落实。要充分认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委、政法、审计、监察等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切实规范清理化解债务行为。要切实加强化解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对化解债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化解债务补助以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如数追回补助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鄂州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审定表一(略)

2、鄂州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审定表二(略)

3、鄂州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化债资金筹措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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