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政规〔2012〕3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2-12-06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经2012年第14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鄂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行政决定、重大工程项目、行政改革措施等在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且由市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决策事项。

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对其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为先期介入、先期化解提供科学依据,以便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遵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主体明确、程序清晰、权责一致、风险控制与行政效率兼顾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市直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下列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在作出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发布涉及重大民生、公共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市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重大涉法涉诉案件的应对;

(三)作出关于土地征收征用、城市规划总体布局等重大决定;

(四)作出对公共资源使用进行重大调整、重新布局或改变使用方式的决定;

(五)水、电、天然气、公交等重要公共产品价格调整;

(六)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

(七)对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改革和作出重大调整;

(八)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置;

(九)其他应当进行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

对非常态下需要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紧急事件,其风险评估工作依相关预案规定进行。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除合法性、合理性评估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二)是否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三)是否可能引发其他不稳定因素。

第三章 评估方式和主体

第八条 评估采取即时评估与专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即时评估是指起草(实施,下同)单位在起草决策报告前,为给决策提供依据,由其自行组织开展的风险评估。

专门评估是指市人民政府在起草单位提交决策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后,认为决策事项非常重要,即时评估报告不足以为决策提供依据,而由相关部门依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的风险评估。

第九条 评估主体分为决策主体与实施主体。

决策主体为重大行政决策机关,主要负责对即时评估报告和专门评估报告结果的甄别和采信。实施主体分为即时评估实施主体、专门评估实施主体,主要负责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条 即时评估实施主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起草文件单位或决策事项实施单位,是即时评估的实施主体;

(二)多部门起草或涉及多部门实施的,牵头单位是即时评估的实施主体。

第十一条 专门评估实施主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内容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对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门评估的,市政府法制办是专门评估的实施主体;

(二)对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至八项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门评估的,市政府办公室是专门评估的实施主体;

(三)对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门评估的,市政府根据决策的具体事项指定的机构是专门评估的实施主体。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决策事项,起草单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的即时评估,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即时评估报告应在报送决策事项时一并报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查。

市政府办公室对即时评估报告的审查分为形式要件审查和实质内容审查。形式要件审查即对即时评估报告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基本要件的审查;实质内容审查则是对即时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评判的审查。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承办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决策事项时,应一同审查起草单位附送的即时评估报告。对应附而未附即时评估报告的,可直接责成起草单位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将拟决策事项文稿退回起草单位。

对即时评估报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形式要件,难以作为该事项风险评估依据的,可报请分管秘书长或秘书长同意后,责成起草单位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将拟决策事项文稿及即时评估报告退回起草单位。

对即时评估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时,对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需要进行重新评估的,市政府办公室在报经分管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同意后,再报分管市长审定;对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需要组织专门评估的,市政府办公室应提出具体建议并阐明理由,报分管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再报市长审定。

对重大决策事项,市长可在决策的任何环节决定启动专门评估程序。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即时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评估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在决策事项草案形成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在本单位内指定评估机构对拟决事项进行即时评估。评估机构原则上应由拟决事项的起草机构(人)以外的本单位第三方机构组建,但可以吸纳起草机构(人)参与评估。评估机构的组成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法律专业人员,必要时,根据拟决事项的基本情况,还可从社会上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评估。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机构确定后,应自组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拟决事项的即时评估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评估方案的内容包括评估机构的组成人员及评估负责人、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时限以及评估报告形成的方法等。

(三)实施即时评估。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并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应当先行对拟决事项草案仔细研究,找出稳定风险点,再针对风险点,通过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和数据素材,采取科学的论证方法逐一分析研判,形成综合评估意见。

(四)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对综合评估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表决,多数人的意见为评估结论性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如表决后无法形成结论性意见的,评估机构负责人应将不同评估意见分歧焦点以及各自理由进行梳理后以书面形式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有倾向性意见的,报经主要领导审定后,按该意见出具评估报告;分管领导无法作出决断的,报主要领导审定后,由主要领导决定评估的结论性意见,并依该意见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结论性意见形成后的2个工作日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五)运用评估结论。起草单位根据评估报告对拟决事项作出是否提交市政府决策的决定。决定提交的,应将拟决事项草案连同即时评估报告按程序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并根据评估报告所确定的风险等级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预案和风险防范工作;决定不提交的,以书面形式说明不提交决策的理由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专门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程序。专门评估需经市长同意或市长决定后方可进行。专门评估程序自市长同意或市长决定之日起启动。

(二)确定主体。专门评估的实施主体依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确定。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因特殊原因无法承担评估任务或市长特别指定评估实施主体的,被指定的主体为专门评估实施主体。专门评估实施主体的主要负责人为评估工作的负责人。

(三)组建专班。专门评估实施主体应在评估程序启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组建评估工作专班。专班工作人员以专门评估实施主体的工作人员为主,可以根据拟决事项的具体情况聘请综治、维稳、信访、法制等部门和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拟决事项所涉及的群众代表参加。

(四)制定方案。评估工作专班自组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评估时限等内容。

(五)实施评估。评估工作专班应当根据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并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门评估。评估工作应当先从掌握拟决事项的基本情况开始,在收集各方意见和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基础上,找出社会稳定风险点,再针对风险点,制定相应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确定评估方法。评估工作可以采取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评估工作通过采取以上方法,参考相同或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初步确定风险等级,并形成综合评估意见。

(六)出具报告。评估工作专班应当在综合评估意见形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的结论性意见,出具正式评估报告。评估结论性意见原则上由评估工作专班对综合评估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确定。表决无法形成结论性意见的,由评估工作专班负责人确定结论性意见,但应就表决情况进行书面说明。正式评估报告按照拟决事项的审议程序提请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

(二)评估工作人员组成;

(三)评估方法;

(四)评估过程;

(五)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六)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七)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八)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根据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为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一)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为高风险;

(二)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

(三)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第十八条 决策主体应根据报告确定的风险等级,分别作出如下决策:

(一)存在高风险的,区别情况分别作出不实施、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决策;

(二)存在中风险的,采取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

(三)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十九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应抄送决策实施部门和政法、综治、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决策实施跟踪

第二十一条 决策主体应跟踪了解重大决策实施情况:

(一)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机关应暂停实施;

(二)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应及时调整;

(三)实施过程中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应及时组织决策实施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说明工作,采取妥善处理合理诉求、帮扶困难群众、依法处理不法分子等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维稳部门报告事项实施中的稳定情况,并按照预案做好不稳定因素的化解工作。出现群体性事件苗头时应及时予以化解,当重大不稳定因素无法或暂时无法化解时应紧急请示市政府同意暂停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对评估实施主体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评估工作人员在实施评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对评估实施主体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大规模、特大群体性事件是指(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参与人员有法律法规禁止的或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连锁反应的群体性事件;(4)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事件;(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特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第二十七条 以市政府各委员会、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名义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81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1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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