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合论证制度的通知

鄂州政发〔2012〕15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2-12-06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合论证制度》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鄂州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合论证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制度,促进招商引资项目提质、建设提速、工作提效,推进产业集约、集中、集聚、集群发展,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提高政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市、区两级联合论证制度。现就市级招商引资项目联合论证制度规定如下:

一、联合论证项目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工业类、商贸流通类、农业产业化类、社会发展类(房地产、资源开采、基础设施类项目除外)等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6类招商引资项目之一的:①需突破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②需市级投资的项目;③需享受市级优惠政策的项目;④跨区域建设的项目;⑤混合业态的项目;⑥工业类项目投资额度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含3亿元)、其他类项目投资额度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的或用地面积在200亩以上的项目(国家级开发区不受此条件限制),正式落户我市前纳入市级项目联合论证。其他项目由各地自行组织项目联合论证。

二、联合论证工作原则

1、优化产业布局原则。依托招商引资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布局,提高项目布局的科学性,引导企业向园区集中,促进企业集约化,产业集群化。

2、合理配置资源原则。按照“全域鄂州”的建设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资源合理配置,充分提高招商引资项目的土地集约度、税收贡献率和环境承载力和园区公共资源共享率。

3、工业项目优先原则。突出引进高科技、高附加值、规模大、有产业带动力的工业项目。

4、提高工作效率原则。畅通招商引资项目落户通道,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实行联审联批,加快项目建设进程,促进项目早日开工、投产。

三、联合论证工作组织领导

成立鄂州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合论证委员会,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发改、经信、国土、规划、招商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招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11家单位为常驻成员单位,联合论证项目涉及到的市直其它部门为临时成员单位,同时按产业聘请相关产业专业人士组成专家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招商局。

四、联合论证工作内容及职责

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合论证委员会按照绿色、集约、高端的产业发展定位,针对我市招商引资项目从产业政策、行业准入、产业布局、项目用地规划、投资强度、项目选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收贡献、优惠政策、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投资方实力、科研力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提高我市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和落户速度,增强项目布局的科学性。参加联合论证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行政职责和业务范围对项目进行联合论证,并明确论证意见。

五、联合论证项目提交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与投资方进行了充分沟通,项目投资方表达了强烈的投资意向,明确了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额度、项目用地情况、项目建设周期等投资要求和项目落户条件及存在主要问题,可向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合论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项目论证办)提交《项目联合论证申请书》。经市招商项目论证办初审后上报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合论证委员会确定联合论证方案,进入联合论证程序。

六、联合论证工作程序

1、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招商项目论证办提交《项目联合论证申请书》,并出具初步书面意见。

2、市招商项目论证办报经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合论证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制定项目联合论证方案,组织召开由主任牵头(或由主任委托分管副主任牵头),副主任、常驻成员单位及相关的临时成员单位,特邀专家,项目申报单位参加的联合论证工作联席会议进行项目联合论证。

3、通过联合论证的项目由市招商项目论证办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联合论证意见,将书面意见以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合论证委员会名义印发、回复给相关单位。

4、市招商项目论证办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项目联合论证,可同时依次进行多个项目论证。

七、联合论证结论生效

通过市级联合论证的项目,各引进单位可签订投资合同,纳入市级调度管理,作为市级领导跟踪挂点服务项目,项目审批进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由市招商项目论证办与项目承载地共同成立专班,实行专班服务,实行行政审批代办制,国土部门优先安排拟选址项目用地指标,规划部门优先提供项目拟选址用地规划绿线图,发改、环保、安监等部门视同预许可,各相关负有项目审批职能的市直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快速办理相关手续,优先享受市级支持经济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相关市直部门优先申报国家、省政策支持项目。需市级投资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先审批后交费,经审计、财政、物价和招商部门核实的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八、工作要求

1、异地落户的招商引资项目利益共享机制按照《鄂州市重大招商项目异地落户(飞地经济)利益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另行下发)执行。

2、由于准备不充分,以及投资方其他客观原因造成联合论证未通过的,或经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合论证委员会认定需重新联合论证的,待条件成熟后,可在一个月内申请第二次联合论证。

3、弄虚作假,虚报申报资料的或实际投资情况与申报资料不符的,一经核实,取消对投资方在原联合论证意见中享受的招商引资投资优惠政策。

4、各地自行组织的联合论证工作意见在论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招商项目论证办备案。

5、各区、开发区、街办根据本制度规定制定本地招商引资项目联合论证制度。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附件:1、《项目联合论证申请书》(略)

2、《***项目联合论证会议方案》(略)

3、《***项目联合论证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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