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交通线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2〕96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3-03-04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域主要交通线路(轨道、公路、城市道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域主要交通线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控制范围

凡通过我市境内已建、在建及已经规划的城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重要的城市道路沿线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均属严格控制范围。主要交通线路红线外的土地划分为规划红线区和规划控制区。

1、城际铁路(武鄂黄城际铁路、武鄂冈城际铁路等)两侧的规划红线区和规划控制区应依据《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1-2020)》的要求划定。

2、高速公路(武黄高速、汉鄂高速、华冈高速、鄂咸高速)用地外缘起50范围内的土地作为规划红线区。50500内为规划控制区。

3、国道(106316)、省道(239112314)的规划道路红线两侧30范围内的土地作为规划红线区,30500内为规划控制区。

4、城市道路(吴楚大道、葛湖线、鄂东大道等)的规划道路红线两侧30范围内的土地作为规划红线区,30500内为规划控制区。

5、鄂州火车站、城铁站点(葛店南站、华容南站、鄂州站、鄂州东站、花湖站、华容东站)以及高速公路各出入口互通处(武黄高速庙岭、蒲团、路口、鄂州、鄂州南、汀祖互通,汉鄂高速葛店、华蒲、鄂州西、鄂州北、鄂州东、花湖互通,华冈高速的骆李、柴汤互通以及鄂咸高速规划预留的互通)的规划道路红线外30范围内的土地作为规划红线区,30500内为规划控制区。

6、各区(开发区)、乡(镇)应依据总体规划对各新城以及行政区内部的重要交通道路划定规划红线区和规划控制区,并明确控制要求。

二、管理办法

1、主要交通线路两侧规划红线区内,禁止各类新增建(构)筑物。在规划控制区内严禁无规划随意建设,确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按照全域规划管理的权限,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鄂州市中心城区以及重要节点(火车站站点、城铁站点以及高速公路各出口处)的交通线路沿线两侧的规划管理,项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后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才能建设。位于各区(开发区)、乡镇规划区内的主要交通线路沿线两侧的规划管理,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审查,由区(开发区)政府审批,同时应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前、批后备案后才能建设。

2、严格规范交通标志牌、指示牌和商业广告的设置。交通标志牌、指示牌严格按道路施工图设置,新增交通标志牌、指示牌等交通性设施,必须经市交通、公安、规划、城管等部门审查同意。主要交通线路两侧商业广告设施建设严格实行先编规划、总量控制、严格审批、有偿使用等制度。

三、工作要求

1、加强主要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既是改善人居环境,打造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交通畅通、确保安全的必然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主要交通线路沿线规划控制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2、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迅速制定本区域内主要交通线路沿线的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的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规定,严格控制主要交通线路的规划红线区和规划控制区范围,坚决遏止新增违法违章建设。要对主要交通线路沿线两侧影响环境、景观的建(构)筑物等进行摸底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片包干、各司其责”的原则,制定拆除方案。

3、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加大主要交通线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对未经审批、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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