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与中央、省属企业合作发展工作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2〕102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3-03-04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与中央、省属企业的合作发展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我市与中央、省属企业合作发展长效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合作联系机构。根据省、市的工作格局,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央企和省企合作发展组织机构,在所属的招商机构中设立中省企业合作对接专班,作为推进与央企和省企合作发展工作协调和服务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招商局、城投公司等单位也要明确专人负责央企和省企合作发展日常工作。

二、健全协调服务机制。加大对央企和省企生产经营、投资项目建设的服务协调力度,在土地供应、财税政策、行政审批、融资、引进人才等方面为合作项目提供便利。开辟央企和省企对接合作项目绿色通道,积极为合作项目提供“直通车”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突出在谈项目抓协议、签约项目抓落地、开工项目抓进度、竣工项目抓效益等工作重点,充分发挥专班作用,力争使在谈项目尽快成为意向项目,意向项目尽快成为签约项目,签约项目尽快成为合同项目,合同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开工项目尽快见成效。

三、建立项目督办机制。把央企和省企合作发展项目纳入全市重点项目督办范围,市央企合作办、市重点项目办要坚持“一月一督办,一月一检查,一月一通报”,明晰项目签约、开工和投产的时间,制定项目进展倒排时间表,确保央企合作项目顺利推进。

四、建立责任考核制度。要将引进央企和省企投资任务分解到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同时明确市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局、招商局及各金融部门的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央企和省企对接合作工作情况作为加分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五、建立信息月报制度。为了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掌握与央企和省企对接合作发展的进展情况,建立信息月报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每月的工作动态(在谈项目开展交流情况、意向项目进展情况、签约项目开工准备情况、在建项目建设情况等)及项目统计情况,于每月7日前上报到市央企合作办。

请各级各有关部门于1031日前,将与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合作发展组织机构设置、具体联络人的情况,报送到市央企合作办(办公室在市国资局,联系电话:3388655,传真:3388652)。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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