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试点社区启用市政府行政确认专用钢印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2〕95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3-03-04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电子政务进社区试点工作,实现现场盖章办证、立等可取,经研究决定,从2012925日起在大湾等试点社区统一启用“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专用章”(钢印),专门用于证件照片防伪。在试点社区办理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件时,不再使用有关部门业务专用钢印。专用钢印只能用于证件照片防伪,方便居民现场办证,不能替代部门公章。在试点社区办理其他证件以及在试点社区之外的其他地区办理相关证件时,仍按原要求加盖有关部门业务专用钢印。

该钢印暂定在葛店开发区大湾社区、庙湾社区,鄂城区燕矶镇池湖社区、长港镇峒山社区,华容区蒲团乡横山社区、石竹社区,梁子湖区东沟镇余湾社区等七个试点社区使用,依托全市农村新社区综合电子政务系统,办理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结婚证、就业失业证、残疾人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特别扶助证、社会救助证等九类证件。

为明确责任,对钢印实行编号管理,与社区一一对应。各试点社区要指定专人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使用该钢印,对钢印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妥善解决并及时上报。各级各部门要全力配合试点工作的开展。民政、计生、人社、残联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钢印使用的监督、核查。市综改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钢印规范使用,视条件成熟情况稳妥有序地扩大试点地区和使用范围。

附件:

1.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专用章印模(略)

2.市政府行政确认专用钢印编号对应社区一览表

3.鄂州市社区便民服务类证件管理办法(试行)

4.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3

鄂州市社区便民服务类证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社区便民服务类证件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便民服务类证件,是指经社区电子政务系统审批并在社区公共服务站颁发的各类证件。

第三条 首批办理的社区便民服务类证件包括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社会救助证、结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医保证、残疾人证、暂住证等11种,在大湾、庙湾、池湖、峒山、横山、石竹、余湾等首批7个试点社区公共服务站颁发。

第四条 社区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预领一定数量加盖部门业务印章(红章)的空白证件,由社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向职能部门报告证件使用情况。污损证件应及时上交职能部门。

第五条 职能部门应对本部门发放的空白证件做好记录,在每季度末对证件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条 申办人向社区公共服务站提供办理相关证件所需材料,通过社区电子政务系统经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公共服务站领取证件。职能部门和社区公共服务站应对证件颁发情况备案存档。

第七条 持证人照片如按有关规定需加盖相关职能部门钢印的,由社区公共服务站统一加盖“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专用章”。

第八条 凡违规发放证件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根据试点情况,市综改办商市政府法制办后,逐步扩大社区办理的便民服务类证件种类和试点范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专用章(以下简称行政确认章)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确认章,是替代部分职能部门业务钢印,用于证件照片防伪的印信凭证,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效用性。

第三条 行政确认章在《鄂州市社区便民服务类证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试点社区颁发的便民服务类证件上使用。

第四条 凡需加盖行政确认章的证件,须通过社区电子政务系统经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已有职能部门业务印章(红章)的证件上加盖此章。未加印职能部门业务印章(红章)的,不得加盖行政确认章。

第五条 行政确认章经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用章时应做好记录,注明经办人和经办时间。

第六条 社区主要负责人掌管行政确认章,是印章使用的责任人,与社区便民服务类证件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印章启用前,社区应向区民政部门(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上报责任人名单,并与其签订责任状。社区发生人事变动的,应做好交接工作,重新签订责任状。

第七条 区级民政部门(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是行政确认章的监管主体,负责对印章责任人进行登记,定期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行政确认章平时应置放于保险柜、铁皮柜或者专门加锁的抽屉内保存;如发现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立即上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私盖印章或利用印章舞弊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因用章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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