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联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2〕85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3-03-04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鄂州市联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一九日

鄂州市联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拥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治超工作形势依然严峻而艰巨,各区(开发区)政府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不够明确,市直相关部门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协调配合不够,源头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企业内部自律不够严格,治超过程中暴力抗法和逃避执法的事件时有发生,超限运输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为切实维护运输市场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亟需进一步整合力量开展超限运输综合治理。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鄂州实际,市政府决定构建长效机制,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以推动鄂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为主题,按照“政府主导、行业管理、全域监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树立抓治超就是抓环境,抓治超就是抓“两型”发展的思想意识,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持续和稳定开展,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公路基础设施安全,为建设“五个鄂州”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源头监管,以主城区进出口路段以及全市国省干线为工作重点,坚持部门联合和区域联动治超,实行全天候、全路段治超运转机制,使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得到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以下,逐步建立起公平、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六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等文件精神,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

1、组织交通路政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严格执法标准,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2、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3、派驻运管人员深入砂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督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4、将路面治超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市公安局

1、组织机动大队人员开展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2、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3、维护治超现场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4、组织警力联合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对违规加高墙板的车辆,责令恢复原状;

5、加强本系统人员执行情况的督查。

(三)市工商局

加强辖区内的机动车改装企业的检查和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的企业。

(四)市质监局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辖区内的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超标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市安监局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严禁超载混装;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市城管局

对城区内沿途抛洒的运输车辆,依法实施处罚;落实好建设工地渣土运输事前管理措施。

(七)市物价局

制定指导性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监督检查超限超载治理中的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

(八)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有关部门起草、审查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九)市委宣传部

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治超工作法律法规、典型人物、事件,对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和企业进行曝光。

(十)市监察局(纠风办)

对相关部门和各区、开发区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超限超载处罚中的自由裁量行为,查处执法行为中的不正之风及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

(十一)各区、开发区

做好本辖区内重点企业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禁止企业发生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做好本辖区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和村道)的管理工作,防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

四、工作措施

(一)宣传发动

1、召开全市治超工作动员大会,传达贯彻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各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自治超工作的职责任务,制定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

2、由市交通、公安、工商、质监、安监、城管、物价等部门联合在《鄂州日报》、鄂州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通告》。

3、以法律法规、国家治超政策和我市治超工作的要求为内容,印制《致司机朋友一封信》,通过新闻媒体、邮寄、召开货主、运输企业负责人和驾驶员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发放,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4、由交通、公安和宣传部门联合深入全市矿山、采石场、货场码头等主要货物集散地和大型企业检查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二)分步实施

1、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各有关企业及货物运输经营单位结合实际,全面进行自查自纠,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超限超载。对于加装墙板车辆立即拆除,改装部分一律恢复原状。在货车装载过程中,明确执行车辆核定标准,督促装卸工、操作工和司机按标准进行装载。散装货物运输车辆,须采取盖油布的方法防止抛洒。各企业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禁止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上路。

2、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市治超办组织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治超活动,重点治理主城区及进出口通道、106国道、316国道及阳枫线、汽李线、铁贺线、葛湖线、华蒲线等。

3、常态化运作。在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的基础上,以公安机动大队和交通执法人员为主要力量,全面加强路面稽查,长期开展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和扩大成果。

(三)综合治理

1、加强路面稽查

一是组建联合治超工作专班。由市公安机动大队,同时从交通系统抽调路政人员12名、运政人员6名,聘请保安人员若干名,组建市联合治超工作专班,保持全天候上路稽查,开展流动治超工作。

二是规范治超执法行为。在路面稽查中发现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由交警责令停止行驶,就近进站(停车场)接受检查;路政人员检测称重,责令车辆驾驶人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实施卸载或采取强制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并严格依法从重从严进行处罚。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公安交警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记分制度,对货物超载部分未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一次记2分,超过30%以上的一次记3分;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是加大治超打击力度。对拒不接受检查、卸载和处罚及强行闯关、逃逸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路政部门要坚决强制扣留。对阻碍执法行为、围攻执法人员或者无理取闹的人员,公安部门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驾驶人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车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2、强化固定治超

一是落实驻站民警制度。治超检测站(G106碧石治超检测站、G316华容治超检测站)作为全市的固定治超站点,分别在106国道和316国道上开展固定治超工作。治超站点驻地派出所至少安排1名民警到治超检测站驻站办公,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确保固定治超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建立协同处置制度。超限检测站在处理超限运输车辆时,发现有车辆加装墙板现象,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运管处要安排专门执法人员,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理,依法拆卸加装墙板。在固定治超过程中,治超检测站要积极与市联合治超专班保持信息互通和管理联动,在超限运输治理上相互配合,实现治超执法管理上的统一标准、统一口径和统一步调,在全市区域形成治超网络。

三是优化治超站点设置。根据超限运输发展态势,进一步完善治超站点布局,争取在葛湖线、汽李线辐射区域设置一个超限检测站,加强该区域的超限运输车辆的整治工作。

3、注重源头监管

一是各区(开发区)要做好辖区内重点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引导、督促企业建立和运行内部超限运输监督管理机制,与各大型生产企业和货运公司签订责任状,并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及时纠正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制止企业超限车辆上路行驶;对辖区内车辆流量较大、资源分布密集的农村公路和桥梁,要采取一定的限高限宽措施,防止载重车辆绕道行驶,保护好公路设施的安全。

二是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和“大吨小标”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从事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对驾驶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生产、销售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并按处罚标准的上限进行处罚;对实际承载能力与核定质量不符的“大吨小标”车辆,责令车主限期恢复核定载重量,逾期未恢复的,公安交警部门强制更正,不予年审,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是交通运管部门要会同交警、工商等有关部门,深入砂站、矿山、采石厂、配载场及大型生产企业和运输公司,强化货运源头派驻、巡查等措施,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督和检查,对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重罚。

四是重点企业要实行公开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杜绝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发生;各区(开发区)要与辖区内的重点企业签订《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出现超限超载运输的企业,视情况扣除保证金;公安交警部门要与各货运车主及司机签订《安全责任书》,要求司机随车携带。

五是完善视频监视系统。交通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在各货运站场和重点企业货物进出通道口处安装探头监视系统,对货运车辆进出实行24小时监控。公安交警部门要完善主要路口的监控设备,充分发挥交通智能系统和电子警察的作用,每月搜寻一次,对超限超载车辆建立“黑名单”,在新闻媒体曝光,与交通等相关部门联合进行处罚。

六是市城管局要组建专班,加强车辆抛洒治理工作,做好城区建筑施工工地的事前管理,禁止未封闭货运车辆出场上路行驶,对抛洒造成城区路面污染的运输车辆进行处罚。

七是市住建委、规划局在城市建设规划上,要尽快会同交通部门在我市主城区规划建设一条货运专用通道,合理引导货运车辆通行,避免其他道路遭受损坏。

八是公安交警部门要对违反市政府禁行规定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措施,禁止货运车辆行驶城区禁行道路。

4、落实后勤保障

保障市联合治超工作专班正常运转,交通路政部门提供执法车辆2台,公安机动大队提供执法车辆2台;专班抽调人员,其工资福利由原单位照常支付;聘请保安人员工资费用、市治超办办公经费、专班人员执勤补助及治超设施的购置费用由市财政据实从规费收入中列支。

(四)监督考核

1、督办检查。市治超办督察全市治超工作,组织领导联合治超专班工作,每月通报一次全市治超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治超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市纠风办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监督各区(开发区)及市直各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对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目标考核。市政府与各区(开发区)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签订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年终市治超办会同市目标办代表市政府进行全面考核。对治超责任制落实好的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以及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治超责任制不落实、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目标办制定。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新林任组长,副市长汪继明、市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长董煜华、市政府副秘书长万启如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城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警支队、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开发区、鄂州开发区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万启如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城管局局长为副主任。

各区(开发区)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相应成立治超工作机构,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治超的日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例会制度。市治超办主任每月一次定期召集各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以及联合治超工作专班负责人,研究分析治超工作,通报工作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工作方式,协调解决治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24小时不间断执法。联合治超工作专班以流动稽查为主,统一分班作息,保持全天候巡查,积极开展路面治超工作;专班人员每天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定期通报。

(三)规范执法程序。对于超限运输车辆的处理,严格按检测、卸载、拆除、处罚等程序操作;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严禁保安人员单独进行执法;凡公路运输车辆超限货物一律卸载,非法加装墙板一律现场拆除,运输散体货物未覆盖的,一律进行处罚,并要求盖布,恶意超限超载运输的,一律按处罚标准的上限进行处罚;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法行为的不得放行。

(四)严格工作纪律。联合治超工作专班人员要服从组织安排,听从统一指挥;对于工作不力、通风报信、徇私枉法的,一律要求原单位更换人员;保安人员执法表现与工资补助挂钩,对于不积极协助执法,不遵守专班纪律的,一律辞退。

(五)加强资金管理。治超处罚实行罚缴分离,罚没收入收缴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治超专班支出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六)突出舆论宣传。综合运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简报、专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治超政策,扩大社会影响;定期通报联合治超执法工作信息,报道联合治超执法的基本情况、经验和典型案例。

(七)严格责任追究。对治超工作实行责任倒查,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从发现地追查到途经地和源头地,按照谁放行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治超工作不力、治理效果不好的部门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由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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