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2〕72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3-03-04 语音:播放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12年第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7〕42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鄂州市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工作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信息监测和报告 3.2 预警级别
  3.3 接警 3.4 预警信息的确认和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指挥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安全防护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运力及装备保障
  6.3 人员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表彰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
  9 附件
  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分级标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效地应对我市可能出现的工农业重要生产资料和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运输紧张,大规模的旅客滞留及公路、航道发生中断等突发事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该类突发事件给我市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北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湖北省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水路运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发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发生后,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建立灵活快速、功能全面的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有效应对道路水路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同时充分发挥各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机构的作用。
  规范有序,部门协作。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部门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机制。
  2 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 指挥机构
  成立鄂州市道路水路运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水路运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成  员: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外侨局、市台办、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支队(应急救援支队)、市政府新闻办、市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
  2.1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道路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迅速做出评估、报告和通报;按事件程度和程序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开展应急处置,调动所需人力、物力以及做好其他重要的准备工作;对相关事件处置做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况需要请求上级应急机构、相邻市应急机构提供资源支持;决定新闻发布的内容、时间、方式等。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收集、汇总、整理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做好预测、预警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研究突发事件情况和发展趋势,提出对策;督促落实应急保障人员、车辆和设施设备;组织全市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编制和修订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预案;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突发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组织工作,负责道路水路运输保障,负责保障公路技术状况良好和航道畅通,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
  市经信委:负责突发道路水路运输事件时与铁路、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的协调、衔接,负责能源供应和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及时疏导交通,视情况实行交通管制。
  市民政局:负责对低保、生活困难的伤亡人员家属的救济,协调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临时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区域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区域污染监测工作,对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并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水情信息,指导事发地做好因突发事件引发与水利有关次生灾害的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保障工作,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医疗援助。
  市外侨局、市台办:负责突发事件中涉及港澳台侨与外籍获救人员的安置与死亡人员的处置以及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络和处理。
  市安监局: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因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的预警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道路畅通。
  市消防支队(应急救援支队):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开展新闻报道和宣传动员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道路水路运输人员卫生救护培训及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以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分别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详细操作规范,在本预案启动后,按程序进入应急状态。
  2.2.4 现场工作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调查监测组、新闻报道组等七个现场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成员: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职责:负责道路水路运输事件抢险救援工作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2)抢险救援组
  成员: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
  职责:负责抢险救援、消除隐患、恢复道路水路通行能力和鉴定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3)医疗救援组
  成员: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4)安全保卫组
  成员:市公安局
  职责: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事发地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5)后勤保障组
  成员: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
  职责:负责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经费保障、生活保障、保险赔付、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6)调查监测组
  成员: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
  职责:负责对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7)新闻报道组
  成员: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新闻办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按照市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道路水路运输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安全管理和法律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提供应急决策咨询意见。
  3 预防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全市建立健全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监测体系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收集整理和监测分析可能引起道路水路运输事件的预警信息,及时向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监测信息。
  由公众信息部门(如110)及其他有关机构或个人提供的信息应及时向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 预警级别
  按照道路水路运输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
  3.3 接警
  各级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接警(应急指挥)中心,公布值班电话。
  3.4 预警信息的确认和发布
  各级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并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在向同级应急领导小组和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将根据预警信息报告,确定预警级别。
  属于四级(一般)预警,由区(开发区、街道)指挥部确定和发布;三级(较大)预警,由市指挥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属于二级(重大)和一级(特别重大)预警,由市指挥部研究后,报上级指挥机构决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道路水路运输事件从高到低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响应级别。
  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报市、区(开发区、街道)指挥部和市政府。Ⅱ级(重大)和I级(特别重大)事件,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市政府;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事件,应在3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市政府。
  4.1.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事件类型、伤亡情况、影响范围和程度、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
  4.2 先期处置
  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事发现场,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和事故发生。
  4.3 分级响应
  发生Ⅳ级(一般)道路水路运输事件时,由区(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级应急机构确定和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及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Ⅲ级(较大)道路水路运输事件时,经确定预警级别后,由市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一般)和Ⅲ级(较大)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随时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向市指挥部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做好提升级别响应的准备工作。
  发生Ⅱ级(重大)或I级(特别重大)道路水路运输事件时,报上级确定后,由上级应急处置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Ⅱ级(重大)或I级(特别重大)应急预案启动后,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出快速反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业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帮助做好突发道路水路运输应急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应急处置机构或相关单位给予支持。
  4.4 指挥协调
  在应急响应工作中,各成员单位和工作组应认真履行规定职责,服从市指挥部统一指挥。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交通或阻碍抢修公路、航道,确保公路、航道运输畅通。
  4.5 应急处置
  4.5.1 公路中断的紧急处置
  按照先通后畅、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组织对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
  因公路冲断、桥梁垮塌、公路塌方等阻断交通的,应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清理和抢修。根据需要及时动员群众参与抢修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协调驻鄂州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及武警、消防支队(应急救援支队)参与抢修,迅速恢复交通。
  因冰雪封盖等原因造成公路中断,应采取技术措施,尽早恢复通车,以保证道路畅通。公路中断,一时难以恢复交通的,应制定车辆绕行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4.5.2 航道中断的紧急处置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航道中断时,应分别采取如下紧急处置措施。
  在洪水期,因跨河建筑物影响航道通航净空高度而产生断航时,采取公路或铁路驳运措施;在枯水期水位降低造成航道中断时,采取疏浚航道、放水和拖滩、公路或铁路驳运等措施。拦河建筑物的过船设施故障造成航道中断,应采取公路、铁路驳运或组织抢修过船设施等措施。
  4.5.3 突发道路水路运输紧急事件处置
  由于车船运力紧张等原因造成重要的工农业生产资料和产品以及人民群众的必需生活用品供应紧张,应紧急组织运力或采取其他运输方式进行疏运。
  因自然灾害使港口码头、公路货站装卸能力受到严重影响,造成货物严重压港压站,要迅速采取技术措施恢复装卸作业。
  由于天气等原因使公路、航道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公路航道部门应及时开展应急支援,采取技术措施,保障公路航道畅通。
  由于节假日旅客流量剧增,运力紧张,造成大量旅客滞留,应增调储备运力,增加车船班次,对旅客进行紧急疏运。必要时,动员旅客改乘铁路等其他交通工具。
  4.6 安全防护
  按照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对承担运输任务的车船和抢修的工程设备配备不同装置;对执行抢修公路、航道和运输任务的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健康检查,配齐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4.7 信息发布
  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发生后,由市指挥部按照《鄂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统一向社会发布新闻信息。
  4.8 应急结束
  4.8。1 应急结束的条件
  (1)事件已得到控制;
  (2)道路、航道已经恢复畅通;
  (3)应急运输任务已完成;
  (4)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
  (5)危害已经消除;
  (6)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排除;
  (7)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良好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4。8。2 应急结束的程序
  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并参考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向新闻媒体宣布应急处置结束,解除应急处置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Ⅱ级及以上道路水路运输事件由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状态解除,Ⅲ级道路水路运输事件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Ⅳ级道路水路运输事件由区(开发区、街道)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道路水路运输事件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由事发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并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应急救援力量的各种损耗要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新设备的,应尽快更新和配备。
  5.1.2 社会救助
  因道路水路运输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当地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5.2 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事发地调查灾情,及时确定理赔方案,尽快实施保险赔付。
  5.3 调查评估
  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状态解除后,发生Ⅳ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区(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调查处理;Ⅲ级由市指挥部组织调查处理;Ⅰ级、Ⅱ级由上级应急领导小组调查处理。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查小组的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以及各成员单位、运输企业应配置专用电话、传真机等通讯设备,利用现有通信资源,保持通信畅通。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6.2 运力及装备保障
  全市运力配备标准为:5吨以上货车40辆,19座以上客车30辆,500吨以上船舶6艘。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应急运力的单位、数量、驾驶员名册,并确保技术状况良好。
  6.3 人员保障
  预案启动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派出专业管理人员执行预案。根据车船数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门技术人员。交通运输人员一般由驾驶员、押运安全员和带队负责人组成,其基本条件:政治业务素质高,技术水平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20至35岁之间,驾驶人员应具有驾驶相应车船的从业资格证和船员适任证书。公路和航道部门要建立专业抢险队伍。
  6.4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合理安排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工作的预算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应及时安排和下拨专项资金,用于公路和航道应急抢修,保证抢修工作保质保量快速完成。
  6.5 技术保障
  公路和航道部门要依托自身的技术力量,与国内有关科研机构、大学联合攻关,在公路、航道紧急抢修中采用新工艺和新方法,提高应急处置的科技含量。要加快我市物流运输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大力发展集装箱和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注重科学调度,为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6.1 宣传
  市交通运输局要公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公布接警部门和电话;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6.6.2 培训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和抢险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
  6.6.3 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不断完善,市交通运输局要结合应急预案制定演练计划,针对当地的应急工作实际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演练。
  7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表彰奖励
  对在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
  7.2 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或者应急处置不力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道路水路运输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运力紧张等原因造成大量的旅客滞留、重点物资积压和公路、航道交通中断。
  道路:是指经交通、建设部门验收认定的城市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和汽车渡口。
  航道:是指按照技术要求,经交通部门验收认定能够通行船舶的河流、湖泊和库区,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地方专用航道。
  车船:是指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活动的客车、货车、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货船。
  港站:是指停靠车船、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场所,包括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港口客运站、货运码头、港口堆场和仓库等。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道路水路运输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 附件 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分级标准
  本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特别重大(I级)道路水路运输事件:
  全市滞留旅客20000人以上/24小时;
  积压重点物资20000吨以上/24小时;
  市内主要国省道干线公路、干线航道预计中断交通10天以上。
  二、重大(Ⅱ级)道路水路运输事件:
  全市滞留旅客10000—20000人/24小时;
  积压重点物资10000—20000吨/24小时;
  市内国省道干线公路、干线航道预计中断交通6—8天。
  三、较大(Ⅲ级)道路水路运输事件:
  全市滞留旅客5000—10000人/24小时;
  积压重点物资5000—10000吨/24小时;
  市内国省道干线公路、干线航道预计中断交通1—3天;
  市内主要县乡公路、非干线航道预计中断交通4—6天以上。
  四、一般(Ⅳ级)道路水路运输事件:
  全市范围内滞留旅客2000—5000人/24小时;
  积压重点物资2000—5000吨/24小时;
  国省道干线公路中断交通24小时或县乡公路和航道中断1—3天。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