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州政发〔2012〕17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3-03-04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07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振兴县级供销合作社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5号)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发〔200940号、鄂政发〔201075号、鄂政办发〔20125号文件的要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推进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做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围绕市委、市政府推进鄂州跨越发展和“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全面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大力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加快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造、区级供销社振兴和社有企业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以农资商品、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和再生资源为重点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基层组织体系基本健全,乡村经营服务网点基本实现全覆盖,培育一批供销合作社骨干企业,使供销合作社经营性服务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二、全面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三)加快建设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市供销社在“十二五”期间新建或改造区域性农资物流配送中心,大力发展统一标识、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的乡镇村农资放心店,形成覆盖全市、遍布乡村、技物结合、综合服务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为农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放心农资”。市财政和农业部门对供销合作社农资龙头企业开展农资科技服务,兴办“庄稼医院”,根据农业部门测算的结果,施用适合作物需要的配方肥料。根据植保部门提供的情报,供应实用有效的农药。要建立化肥淡储旺供制度,支持农资批发企业承担储备任务,由市财政给予化肥淡季储备企业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支持。

(四)加快建设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市供销社通过重组、合资、合作等形式,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建立市、区两级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乡镇超市、村级便民店的连锁经营体系。积极开拓农村消费品市场,为农村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通讯代理、烟花爆竹、食盐等连锁经营业务。

(五)加快建设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新兴产业,组建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积极兴建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建设农产品仓储设施、检验检测设施,发展冷链物流。以规模化、规范化、品牌化经营为目标,构建从基地建设、生产加工、物流配送到终端卖场一条龙的流通网络。对于区级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基础上,要优先予以保障。

(六)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实现资源可持续、高效率的循环利用,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对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培育、技术与产品开发项目在立项和经费上给予支持。对社有龙头企业建设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发展绿色文明回收加工网点,给予资金、项目、用地、信贷、税收依法减免等方面的支持。

三、着力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七)大力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支持供销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全市农村新社区建设中应统筹规划供销社综合服务社的建设,使之成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由市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不低于省级财政补贴标准的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八)积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方式引办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示范性专业合作社,有效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凡涉及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考核、奖励、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市财政、农业部门可以联合市供销社参与,共同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和验收。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大宗农产品和农资、再生资源、农产品经纪人等各类行业协会,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进供销合作社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

(九)大力支持市供销社经贸学校建设。支持供销社利用市经贸学校教育培训资源优势,广泛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涉农实用人才等新型农民的培训工作,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以提高我市农民生产和发展现代农业技能,帮助农民走科技兴农、科学致富的道路。鼓励市经贸学校突出特色办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突出抓好城镇就业人员的岗前和就业前培训,支持市经贸学校核定编制,将市经贸学校打造成我市新型农民培训的主阵地。

(十)继续深化基层社和社有企业的改革重组。支持市、区供销社按照经济区域发展重点,整合资源,统筹监管,理顺关系,创新体制,培育发展壮大一批经济实力突出、服务功能完善、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基层社。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发展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等多种形式,恢复和巩固经营服务网点,有关部门要在建设用地、税收、资金、登记注册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市供销社通过招商引资、资本运作、品牌塑造、资源整合等方式,做强做大社有企业,集中发展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资、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加工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龙头企业,实现资产统一运作,业务规模经营,企业管理创新,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

四、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

(十一)抓紧解决历史债务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参加,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金融机构要依据相关政策,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

(十二)妥善解决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改制企业遗留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市人社部门要在政策上予以倾斜,改制之前未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职工,可凭个人申请和档案,由原所在单位申报,予以补办,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可按现行费率和补缴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补缴。

(十三)妥善解决土地确权问题。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对供销合作社原有土地、房产的确权,要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给予确权办证。对供销合作社在改制过程中以土地、房产量化安置职工的资产确权办证,国土、房产等部门应简化程序,提出土地出让金和税金的初审意见,市政府审核批准,按现行政策法规落实好企业改制税收优惠政策,以保持供销合作社稳定。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处置的,收益继续按市政府关于供销社改制资产收入处置“自求平衡”的原则,用于安置困难企业职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扶持

(十四)加强区供销合作社建设。建立和完善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三个区供销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认真履行为农服务的公共职能和对所属基层供销社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075号)精神,“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供销合作社,尽快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范围,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持供销合作机构稳定”。

(十五)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扶持。支持市供销社利用中央、省级“新网工程”项目资金、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资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专项资金、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资金等加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对市供销社争取到国家部委、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各部门要在技术、资金、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供销合作社改制过程中资产处置所涉税费,税务部门应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十六)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加强与供销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鄂州都市农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供销合作社企业及领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提供信贷支持。

(十七)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市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供销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在城镇改造中,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确需拆迁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从加强“三农”工作的战略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工作,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定期听取汇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深入调研、现场办公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

(十九)加强协作配合。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农业、商务、安监、公安、工商、技术监督、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已经明确适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项目等的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市供销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培养和引进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注重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和使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市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统筹制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推进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大力实施区级供销合作社振兴工程。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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