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州政规〔2012〕5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3-05-21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经2012年第25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

鄂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把握重点、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依法行政体系建设、制度建设、执法方式创新、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的设立及适时调整情况;

(二)依法行政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其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顾问和行政执法监督作用发挥的情况;

(三)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和实施情况,如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后评价等制度的实施情况;

(四)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政府法制信息报送采纳情况;

  (六)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七)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 依法行政体系建设

  (一)职权法定。开展执法依据和行政职权梳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职权的依据、权限、标准的梳理、规范情况;依法界定职权,及时更新本单位执法依据和职权目录;

  (二)流程再造。按照规定开展行政职权流程设计工作,不断优化本单位行政职权办理流程,对外公开公示职权运行流程;

(三)绩效考评。开展日常检查,实施绩效考评;

(四)行政问责。建立行政问责机制,按照机制实施问责。

第十条 制度建设:

  (一)规范性文件制发规划报送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政规编号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工作中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廉洁性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清理、修改、后评价等情况。

第十一条 规范执法行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的资格确认、公示情况;

  (二)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具体程序规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行政执法方式适当合理的情况;

(四)执法检查按要求报送检查计划情况;

(五)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六)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按规定报送备案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方式创新: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方式改进的情况;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许可权情况;

(三)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等体制创新的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

(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

(二)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三)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建设或行政复议“三集中”制度落实情况;

(四)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内部考核主要采取核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收集、统计、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

  外部评议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民意测验、专家评议、服务对象评议、走访座谈、网络调查以及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等方式。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考核本级政府部门和区级人民政府,实行年度考核的办法,选取考核内容的一个或几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依照本细则制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标准和方式,并于每年10月底印发。

  第十七条 考核对象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汇总整理有关数据和资料,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形成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于本年度的12月15日前报送考核机关。

  第十八条 考核机关的考核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对考核对象报送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进行实地检查;

  (二)组织开展外部评议;

  (三)进行综合分析评定,确定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结果前,应将综合分析评定情况告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综合分析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考核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外部评议分值为三十分。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分别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推进依法行政成绩突出,获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新闻媒体或省主要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报道的;

 (三)其他情形。

  加分情形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考核中不得被评为合格及合格以上等次:

  (一)行政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未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特(重)大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违法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考核分值计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总分。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在全市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考核机关通报表彰,并授予年度依法行政工作优秀单位称号。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考核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考核对象写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在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