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鄂州政发〔2012〕29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3-05-21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全面贯彻实施省政府批复的《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1-2020)》,加快我市宜居宜业组群式大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全域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全域规划管理,是坚持依法行政,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和调控城乡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关系区域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全局性、先导性的公共政策。其核心任务是合理进行空间布局,优化配置城乡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引导各项建设。

(二)加强全域规划管理,是建设全域鄂州,引导城乡有序建设和统一管理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注重创新,超前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城乡规划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规划管理的基础不牢,适应全域规划理念和城乡一体格局的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机制需要理顺;城乡总体规划的下位规划编制滞后,规划体系构建不完备,对城乡建设指导不够,与全域鄂州的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加强全域规划管理,是推进综改示范,加快鄂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需要。实施建设宜居宜业组群式大城市的战略目标,需做大做优主城,做强做实新城、做精做特特色镇、做新做美新社区。牢固树立规划指导建设的理念,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加强规划编制,实现市域城乡规划全覆盖

(四)根据《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1-2020)》,进一步完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逐步形成以城乡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为龙头,新城、特色镇总体规划为骨干,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社区规划为支撑的城乡规划体系。

(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一张图”的原则,统一协调市域涉及项目建设空间利用的各类规划;加强规划编制研究的基础工作,利用“数字鄂州”信息化成果,承担市政府组织的中长期战略性发展规划、跨行政区相关规划编制工作;审查主城区(凤凰、西山、古楼三个街道办事处,鄂州经济开发区,新庙、燕矶、杜山、泽林镇部分区域)及各区(含葛店开发区,下同)城乡规划,对其他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提出意见。

(六)各区配合市政府组织跨行政区域相关规划的编制,并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法定规划成果(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等)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市、各区的规划编制任务,严格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城乡规划编制全覆盖方案执行。

三、明确职权划分,实现城乡规划审批全覆盖

(七)按照“突出重点、抓大放小、注重决策、上下呼应”的工作机制,合理划分市、各区规划审批权限,切实履行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八)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主城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市域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服务项目、跨区的线性工程项目以及沿山沿江沿湖生态敏感地区(按照规划划定的禁建区、限建区和“蓝线、绿线”控制范围)建设项目,核发市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市人民政府授权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辖区内非市级审批的城乡规划项目,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覆盖区域的项目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出各区分局负责辖区内报市、区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建设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的规划手续。市域主要交通沿线两侧地段项目的审批按照《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交通(轨道、公路、城市道路)沿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执行。落实报市备案制度,重大项目事前备案,审批项目事后备案。

四、严格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监督全覆盖

(十)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的规划执法监督管理,健全规划执法机制。强化日常巡查,畅通举报渠道,严格认定违法建设,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各区(开发区)、乡镇(街办)、社区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创新管理机制,加强城乡规划执法管理。根据市查违控违相关要求,及时制止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

(十一)建立城乡规划实施的联合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跟踪管理,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市城管部门进行查处;市土地主管部门须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市住建、房产主管部门以法定的《规划条件核实验收合格证》为依据,依照程序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房产证等法定手续;工商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严格批准注册场所的工商登记及相关许可;水、电等部门,要根据市查违控违相关要求协助配合制止违法建设。

五、落实保障措施,增强城乡规划实施的权威性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建立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机制,让公众享有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积极推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十三)市、各区成立由相关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提出意见。

(十四)按照全域规划管理的客观需要和“因事设岗、因岗用人”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完善规划管理机构,加强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职能科室配备。做强做精做实各个分局:市规划局直属分局,负责对主城区范围内经规划许可的项目实施管理;增设规划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全市域规划监督管理;整合和充实规划管理力量,在市规划局花湖分局、红莲湖分局、梁子湖分局的基础上组建鄂城区规划分局、华容区规划分局、梁子湖区规划分局,成立葛店规划分局(将葛店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的规划管理职能划入葛店规划分局),各分局为市规划局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切实履行规划管理职责,接受市规划局、各区双重领导,以市规划局管理为主。

(十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升规划管理水平。有计划地引进高水平规划管理人才,加强现有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与省内外规划部门、知名设计咨询机构、大专院所紧密协作的机制,共同开展规划编制以及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公共政策的研究,为政府决策和规划行政审批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廉政教育,制定相关制度,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廉洁高效。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以财政专项经费为主体的保障体系,确保各项规划的及时编制和适时调整。各区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规定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先用于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宣传教育。

(十七)市人民政府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对各区(开发区)、乡镇(街办)进行考核。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对各区(开发区)、乡镇(街办)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推动目标任务的完成。

(十八)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确责、履责、问责制度。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对违反城乡规划及法规要求审批项目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十九)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规划管理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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