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管理的通知

鄂州政发〔2013〕4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3-05-21 语音:播放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政府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鄂州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鄂财综发〔2003〕15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鄂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3〕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全域鄂州城镇规划区,包括主城区、葛华科技新城(含葛店、华容两镇,下同)、花湖新城、红莲湖新城、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太和镇。梧桐湖新区、华容临港新城及其他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配套费,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复后开征。

二、执收主体

配套费的执收主体为市规划管理局。主城区由市规划管理局直接执收;其他地区委托规划部门派出机构执收,未设派出机构的由市规划管理局委托所在区(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执收。

三、征收对象

凡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规定程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配套费。

四、征收标准

主城规划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5元征收;葛华科技新城、花湖新城、红莲湖新城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征收;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征收;太和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征收。

五、减免范围

1、免收配套费的项目或对象:非盈利性幼儿园、学校和教育用房、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军事设施、规划区内按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农民住宅。

2、减收配套费的项目或对象:

(1)在建筑项目建设地块内,严格按规划进行绿化配套建设,同时额外提供基准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城市道路红线之外)临街开放性绿地广场空间并建设绿地广场(以下简称“开发空间”),按开发空间面积占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确定配套费征收幅度:比例在5%以下的按90%征收,比例在5%以上(含本数,下同)10%以下(含本数,下同)的按70%征收,比例在10%以上15%以下的按50%征收,比例在15%以上的按30%征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的工业类、农业产业化类、社会发展类等国家鼓励发展产业项目(仅限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类设施)按30%收取。

(3)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由市城改办(市征收办)按合法的拆迁面积出具拆迁面积证明;拆迁面积证明标注的面积免收配套费,其余部分全额征收。

3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设项目,应补缴已减免配套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 须追缴减免的配套费,并依法给予处罚。

4、所有要求减免配套费的项目和对象,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交申请,由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审签后,由市长一支笔签批。

六、使用和管理

1、配套费收取一律使用市财政部门的统一票据,收入全额进入市级财政专户。配套费专项用于城乡规划编制和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各区(含葛店开发区)范围内收取的配套费全额返还用于相应辖区的规划编制和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2、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以及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今后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复征收配套费的区域,其配套费征收和管理依照本通知执行。

5、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2013年1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