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3〕18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3-06-27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2013年度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鄂州市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鄂州政发〔200220号)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鄂州政规〔20112号)的规定,请各承办单位接到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建议提案后,认真研究,加紧办理。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办理程序

各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日常办理工作。

(一)各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及时对照交办的清单认真清兑,对建议提案逐件登记,如果有误,速与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联系(0711-3830242)。

(二)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建议提案退回市政府政务督查室,注明退回理由,并提出承办单位的建议,经交办单位同意后作退回处理。

二、注重办理质量,提高办理时效

建议提案的办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注重办理质量,讲究落实效果。“两会”期间的建议提案,在9月底以前办复完毕;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一般应在收到建议提案的3个月内办复完毕。

三、认真办理答复,虚心征求意见

(一)2013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采取分办和主(会)办的方式。(1)分办的建议或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建议或提案所提的问题和建议,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将办理情况直接分别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2)主(会)办的建议或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收到建议或提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汇总各会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统一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并将复文抄送会办单位;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作出答复;必要时,会办单位可与主办单位共同听取建议人或提案者意见,联名书面答复。会办单位不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但可与建议人、提案者沟通、联系。

(二)要认真做好建议提案的答复工作。(1)对建议提案中所提意见和建议,要逐条答复,切忌答非所问,避重就轻。(2)在答复正文之前,开宗明义就建议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表示肯定或否定,简要介绍办理工作过程。对情况较复杂,难以如期办复的建议提案,可先说明理由和办理经过,待办理工作结束后,再正式答复;对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应作出阶段性答复。(3)对“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务必认真研究,再行沟通和解释,并做好重新办理答复工作,直到代表委员满意为止。

(三)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要加强同建议人和提案人的沟通联系,要将所承办的案件办理情况与代表委员逐一见面,做好代表委员意见的征求工作,确保与代表委员的见面率达100%,并将征询意见表报送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人大代表任免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规范行文格式,报送总结材料

建议提案必须送经单位领导审签,然后按照规定格式(格式附后)(编注:“格式”略)打印,并在文件右上角标明:

1)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当年可以落实或基本落实的标“A”;

2)建议提案所提出问题正在落实,但年内不能办完的标“B”;

3)建议提案所提出问题列入计划落实的标“C”;

4)建议提案所提出问题因条件限制不能解决但作了解释说明的标“D”。

答复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不能使用单位内设机构公章。各承办单位要在办理工作结束后,于9月底前将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同时报送市人大代表任免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总结材料要重点突出,事实事例详细。

201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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