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3〕23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3-08-19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鄂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47

鄂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根据《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鄂政发〔201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我市万元gdp综合能耗比“十一五”期末降低18%,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0%,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市内先进水平。工业节能目标: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和用水量分别比“十一五”末降低20%和30%以上。建筑节能目标: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率达到100%;城镇民用建筑按50%节能标准执行的比率达到100%,全市“禁实”率达100%。交通节能目标:营运客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和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幅度均不低于5%。政府机构节能目标:实现节电15%、节水15%、节油15%。“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30万吨标准煤。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0万吨、0。26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2。49万吨、0。29万吨分别减少7。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6。0%)、9。7%(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9。9%);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01万吨、4。13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4。39万吨、4。55万吨分别减少8。8%、9。4%。
  二、完善节能基础工作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区(开发区)、街办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开发区)、街办要将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镇(园区)和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下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各重点用能、排污单位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车间、班组。(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四)完善统计体系,定期公布指标。坚持“分类指导,系统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全社会节能减排统计与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各区(开发区)、街办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建立和完善市、区级能源统计机构,配备相应统计人员。完善包括三次产业在内的全社会能源统计调查管理体系。落实能源统计公报制度,按季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重点商贸企业的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情况,主要耗能工业单位产品能耗情况进行统计;每半年对全市和各区单位gdp、工业增加值能耗情况进行统计;按年编制全市全社会能源平衡表,公布年度全市和各区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电耗等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重点企业能源消耗综合分析情况,作为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依据。(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建立节能检测体系,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加强市节能减排检测能力建设,并按照节能减排检测规范和能效标准的技术要求,更新改造节能监测仪器和设备,建立节能减排数据处理分析系统和信息平台,建立节能减排检测流动实验室,提高检测技术水平。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减排工作进展。(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六)落实目标责任,加大考核力度。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由市目标办按年度下达节能减排指标计划,加强对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用能和排污单位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综合考评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重点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有瞒报、虚报、拒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市目标办、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七)抑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人行鄂州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八)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任务。继续做好电力、钢铁、铁合金、水泥、纺织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重点加强对小钢铁、小水泥、小选矿、以及城市小锅炉、小化工的专项治理。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积极做好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安排工作和市级财政统筹支持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区(开发区)、街办要切实担负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职责,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市场、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筹措安排资金,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极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工艺、产品和设备,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示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开发区)、街办,严格控制国家和市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限电、停止供电等制约措施;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当地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鄂州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
  (九)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引导资源向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强力实施工业双千亿元产业发展计划,全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大力发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等新兴产业。大力发展高科技、高效益、低污染、低能耗项目。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冶金、建材、装备制造等传统支柱产业,推动传统支柱产业转型发展。加快重点区域和工业集中区建设,促使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10〕7号)和《鄂州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深化服务业市场化改革,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实施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文化产业、信息传输业、中介(商务)服务业、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推动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的转型和现代服务业新业态的形成。加快发展旅游、商贸、社区服务等需求潜力大的产业,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集聚国内外资源,培育和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产业规模、拓宽发展领域、提升竞争水平。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和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35%和15%左右。(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旅游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一)大力发展新能源和节能产业。制定鼓励政策,支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led绿色照明、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等产业发展,大力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建设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热、光电转换、热泵技术制冷供热、风能发电用于公共照明等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启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材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到2015年,全市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6%。(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鄂州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二)实施节能重点工程。按照《湖北省节能“十二五”规划》,积极谋划重点节能项目,继续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十二五”期间实施100个重大节能示范项目。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个百分点。全市累计形成3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实施雨污分流工程,改造提升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增强脱氮除磷能力,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垃圾渗滤液和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区(开发区)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9。5万吨,新建配套污水管网50公里,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90%以上,污水处理厂负荷率75%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形成二氧化硫减排能力2。25万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形成氮氧化物减排能力1。98万吨。(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质监局、鄂州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园区、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1个循环经济示范园区,4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3个废旧商品回收示范企业、1个“城市矿产”示范园区、2个再制造产业集聚区、1个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工作
  (十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国家部署,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按照节能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耗状况、节能潜力等因素,把总量控制目标合理分解落实到各区(开发区)、街办,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建立能耗强度指标与能耗总量指标相结合的节能指标体系,通过实施能耗总量控制,确保完成能耗强度目标。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耗强度指标与能耗总量指标相结合的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对能耗增长过快的行业和企业,逐户进行分析,提出调控企业名单,纳入有序用电、用能管理,落实调控措施,确保调控实效,避免预警调控盲目应急现象。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探索建立能源总量和用电量交易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六)强化工业节能。重点推进电力、钢铁、医药、建材、纺织、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行电力、钢铁、纺织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纺织、化工等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推动燃煤火电、钢铁、建材等行业脱硫脱硝。新建燃煤火电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5%。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焦化企业要完善焦炉煤气脱硫脱氢设施,确保硫化氢脱除效率达到95%。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确保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其中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推动30吨以上燃煤锅炉开展低氮燃烧改造。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鄂州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推进建筑节能。继续抓好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标准的实施,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强化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建立建筑物的节能认定制度和能源效率的标识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建筑物用能能效指标。建筑物的设计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节能率50%的要求。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发展预拌砂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及时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以办公楼、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快推进,同时结合旧房改造,逐步推进旧住宅的节能改造。继续实施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制度,推广使用建筑节能产品。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建设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从2013年起,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以及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集体式工厂宿舍等热水消耗量大的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并应与建筑实现一体化。到2015年,全市区级以上城市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执行率均达到100%。(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八)加强公共机构节能。按照《鄂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市、区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和监管体系。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采购,推进新能源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突出抓好节电、节水、节油工作,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提高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构建节约型社会中的示范作用,推进全社会节能工作。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到2015年,人均能耗下降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九)推动交通运输节能。引导使用节能运输车辆,更新耗油大、污染大的营运公交车,推广使用天然气和混合动力公交车。2013年6月1日起,全市常规公交车辆更新应采用尾气排放达国Ⅲ标准的公交车辆。按照长远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总体思路,从2013年起,政府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逐步购置、更新公交车辆,加快加气站配套建设。“十二五”期间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交车辆全部更新为尾气排放达国Ⅲ标准的公交车辆。深入开展“车船路港”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公路甩挂运输。鼓励推广使用节油器和燃油添加剂,由政府主导按照产品检测、专家论证、批量测试、规模推广的做法,逐步推广节油产品,降低油耗、减少排放。(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引导旅游商贸行业节能。积极推行《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06)标准,加大绿色旅游饭店评定力度。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的标准。鼓励商场销售节能型商品。推动宾馆和酒店应用节能燃气灶具。落实节能产品惠民补贴政策,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加强手扶电梯的节能管理,安装自动感应装置实现按需启停。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开展旅游商贸行业的节能示范工程评选,引导和带动全市旅游商贸业加大节能力度。到2015年,重点商贸企业万元营业额能耗降低20%以上。(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一)抓好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鼓励在农村地区建设沼气池、普及节能灯和太阳能路灯、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方式逐步实现节能化和生态化。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监测,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施农村清洁工程,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70%以上,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到2015年,力争全市户用沼气总数占总农户数达到35%,占适宜农户数的60%;推广太阳能热水器5万台;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市农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的原则,抓好万家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三色监管”制度,根据企业节能指标完成差、中、好情况分别确定红、黄、绿单位,定期公布并对红色单位督促整改。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现节能24万吨标准煤,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组织、推动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通过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企业能效指标进行对比分析,确定标杆,通过管理和技术措施,实现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重点工序能耗大幅度下降,部份企业能效水平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扩大能源管理师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加强企业能耗计量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企业规范能源报表,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执行严格的能源利用数据评估和使用制度。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标准配备和管理能源计量器具。(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三)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以提高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从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入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行动。鼓励开发应用源头减量、循环利用、再制造、零排放等技术,综合利用工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农林畜牧废弃物,逐步形成产业内部及产业之间相互耦合的物质循环,构建纵向闭合、横向联系的循环型产业体系。重点推进鄂州开发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建设步伐,推动各工业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大力实施乡村清洁示范工程建设,在耕作制度、农业机械、畜禽养殖、农村生活等方面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推进农业生产与农村生活节能。深入开展农业清洁生产,推行农业节本增效模式,发展生态清洁养殖,促进合理、科学使用农机、农药和肥料,鼓励施用有机肥,恢复绿肥生产,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五)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加快培育一批产业废物高附加值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开展废旧纺织品、废旧轮胎、包装废弃物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在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中重点扶持和培育利用量大、产值高、技术装备先进、引领示范作用突出的资源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建设5家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1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农委、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六)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加快“城市矿产”示范园区建设,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培育工程机械、矿山机械、机械制造等再制造示范企业,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1个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利用规模化、辐射作用强的“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七)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按照“统筹规划、稳步实施、以点带面、有序推进”的原则,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发动居民积极参与分类工作。重点抓好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餐厨垃圾、有毒有害垃圾以及污泥的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鼓励利用生活垃圾和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与污泥。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市城管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加强节水灌溉示范工程建设,开展土壤墒情监测,大力推广渠道防渗、喷灌、微灌、低压管道输水、智能灌溉施肥等高效节水技术。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加强工业用水管理,推进电力、钢铁等高耗水行业技术改造及节水管理,推广工业污水处理后回用、回收利用冷却水、城市污水综合回用等节水技术、装备和产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建设节水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创建示范城市。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市水务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七、加快节能技术研发推广
  (二十九)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充分发挥我市毗邻武汉的科技优势,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在市、区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用能排污单位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组建一批国家、市级节能减排工程实验室及专家队伍到我市落户。充分利用国家鼓励政策,积极引进节能减排技术及关键设备和重要资源能源。(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在钢铁、电力、建材、纺织、建筑等重点行业,重点推广水泥窑协同处理垃圾、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绿色低碳建筑、节能型建材、可再生能源利用、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等节能减排技术。(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一)培育节能服务体系。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节能专业服务机构和节能服务市场,支持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发挥社会节能专业服务机构的技术、人才、信息等优势,开展节能服务,推进企业节能技术进步。鼓励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科协等有关部门负责)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二)落实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政策。落实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市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三)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各区财政要落实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用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补助、重点节能产品与工程示范项目补助、宣传与培训、表彰奖励、能源审计等。市科技专项资金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我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四)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五)建立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对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应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节能产品采用“甲供”方式。适时修订发布本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政府节能采购活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六)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和金融产品。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节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力度,重点扶持节能服务业。发展清洁发展机制(cdm),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资金。(人行鄂州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经信委、市城投公司、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七)健全节能环保地方规章。严格执行现行有关节能环保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节能减排的地方规章制定和发布工作,结合环境保护法、节能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做好我市政府规章的修订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相关配套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能效标识管理、节能产品认证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住建委、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八)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的前置条件,把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节能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能评、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人行鄂州中心支行、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九)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全市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和市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区(开发区),暂缓审批该区(开发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市建设资金。(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依据《节约能源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条例,制定出台《鄂州市节能监察办法》。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和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培训。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建立和完善市、区二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市、区二级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一)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建立节能减排预警机制,对完成年度或“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存在较大困难、进度严重滞后的区、街办及重点企业,由市节能、环保主管部门下达预警通知,对问题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约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二)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管和服务。建立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管理制度,每年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组织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加强审核,每年公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定期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做好节能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建立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报送和统计分析平台、月度能耗与节能指标报送及统计分析平台、节能管理经验交流与信息共享平台等,为开展节能管理和服务搭建便捷的工作共享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三)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监管。落实国家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有关规定,加强对能效标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监督检查。推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开展太阳能行业联盟标志产品认定,突出重点耗能行业、节能环保产品制造业和新能源产业开展节能环保认证示范。逐步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强化节能环保认证监督管理,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以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为重点,严格依法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新能源、低碳经济、节能量等领域节能认证技术研究。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四)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落实国家“领跑者”能效标准,及时发布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先进水平,明确实施时限。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五)大力推行绿色电力调度和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大力推行绿色电力调度,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实施差别电量计划,确保煤耗低的大容量火电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计划高于煤耗高的小容量机组;优先保证收购太阳能发电、余热余压、填埋气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已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的机组发电上网。电力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落实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强化有序用电管理,推进省、市二级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终端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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