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主城区夜景观亮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3〕47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3-12-28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城市夜景观亮化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夜景灯光美化城市的整体效益,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进一步加大主城区夜景观亮化整治力度,巩固加强我市已有亮化成果,以焕然一新的城市面貌迎接建市三十周年,根据我市《关于开展鄂州市主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3〕33号)精神及“五城同创”相关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夜景观亮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以《鄂州市夜景观照明总体规划》为蓝本,在原有亮化设施基础上整旧建新,提档升级,建立依山、滨江、环湖与市区主次道路、主要商业街等点、线、面相结合的城市夜景观亮化系统。营造一个风格多样、层次分明、动静结合、独具特色的城区亮化景观,展示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成果,彰显城市景观魅力。
  (二)主城区夜景观亮化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主导、专班督导、街办负责、业主实施”的原则组织落实。主城区夜景观亮化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业主或对应归口的行业主管部门是亮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关系为共有的,主要产权单位或主管单位为责任主体和牵头单位。
  (三)主城区夜景观亮化工程建设资金以责任单位自筹为主,共有产权建筑的亮化工程建设费用,由牵头单位组织筹集和协调,并按照实际投资和产权建筑面积占有比例分摊。
  (四)夜景观亮化设施用电除大型公建、游园、桥梁、城市标志性构筑物等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项目统一纳入城市路灯照明管理系统支出外,其他均由各业主单位自行负责。
  (五)突出滨江山水园林城市的特色,根据我市的地理风貌和城市定位,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以主要街路、广场及特殊区域为重要节点,兼顾一般性道路、区域。同时,充分考虑到近、远期规划的衔接、单体建筑和区域整体效果、白天景观效果和夜晚灯光照明效果的合理统筹与兼顾。
  二、责任分工
  (一)为切实加强对主城区亮化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夜景观亮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夜景观照明亮化工程的指导管理督办工作,审定各责任单位的亮化方案,制定亮化实施工作计划,督促街办成立专班对责任单位实施与整改亮化设施进行督办,跟踪亮化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部门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夜景观亮化工作,狠抓落实,顾全大局,通力协作,认真抓好落实。
  (二)各街办对辖区内责任单位新建亮化设施须加强督办,督促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工作;对已有亮化设施的责任单位进行质量跟踪,及时要求责任单位对坏损设施进行整改修缮。
  (三)各主管部门按全市统一规划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本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夜景观亮化工程建设工作。
  (四)市住建委、市城管局要做好全市道路、桥梁、游园等公共设施的夜景照明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五)供电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全市夜景观亮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在供电设施建设和夜景观亮化用电给予最低电价优惠。
  (六)市规划局要将沿街建筑物的夜景观亮化纳入规划编制和规划审批管理范围,与其他建设规划同步制订,一并审查。对于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夜景观亮化设施要与主题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负责全市所有亮化工程技术指导。
  (七)市房产局在项目工程验收交付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时,需将城市夜景观工程纳入申报条件,并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的建筑物夜景观亮化工程进行督办。
  (八)市城管局负责全市夜景观亮化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对各有关单位夜景观亮化的效果和开闭灯时间进行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三、工作安排
  主城区夜景观新增亮化工程计划一个月时间内完成,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2013年9月1日-2013年9月10日为第一阶段。
  目标任务:各涉及单位要迅速进行工程设计,拿出实际操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限期开工。
  (二)2013年9月11日-2013年9月25日为第二阶段。
  目标任务:各涉及单位要全面完成亮化工程建设任务。
  (三)2013年9月26日-2013年9月30日为第三阶段。
  目标任务:领导小组会同各街办进行检查验收。
  四、技术要求
  (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尽量采用先进节能设备。提倡应用LED等半导体照明光电技术,将灯饰、灯光的艺术性与城市特色融为一体,提倡绿色照明、动态变化和节能环保,并减少光污染。
  (二)夜景照明设施应当加强维护,适时更新、改造,安排专人对建成后的亮化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发现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保持其正常运行。
  (三)全市范围内道路照明和夜景灯光设施的维护按照“分片负责、划块管理”的原则,由各责任单位与市城管局签订维护责任书,保持灯具完好、清洁和美观,并且确保亮灯率为97%以上,设备完好率为95%以上。
  (四)夜景灯光设施开启关闭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1、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不得迟于19时,关闭时间不得早于23时;
  2、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不得迟于18时,关闭时间不得早于22时30分;
  3、元旦、春节、元宵、清明、国际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及重大活动期间:关闭时间不得早于23时30分;
  4、特殊情况开启、关闭时间由城市管理局另行通知。
  重点区分平时照明亮度和重大节假日照明亮度,真正做到既美化城市夜景观,又节约能源,避免光污染。由于重大活动需提前开启、延迟关闭夜景照明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管理局发布通知,各有关单位、个人必须按通知要求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街办提高认识,抽调专人,领导牵头,成立专班,全面负责辖区内亮化实施责任单位的督办工作。各部门要制定各自的亮化建设方案,由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具体责任单位,保证完成所承担的亮化建设任务。全市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要带头做好本单位的亮化工作。
  (二)跟踪督办,建立奖惩机制。实行督办工作例会制,定期检查督导,并及时通报进展情况,确保工作进度。督办专班要倒排工期,针对所督办单位列出督办计划,坚持每日巡查,及时汇报和协调处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亮化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评选出优秀工程予以通报表扬;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要下达督办通知,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技术指导,提高亮化水平。领导小组要按照《鄂州市夜景观照明总体规划》要求,指导各责任单位坚持高标准、高档次设计,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建设,倡导节能环保,突出亮化建设的科技含量和艺术品位,体现我市滨江山水园林城市特色,提高亮化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市区城市亮化工程宣传力度,跟踪报道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充分调动各单位参与夜景观亮化工程的积极性,大力营造“多方参与,上下联动”的氛围,确保扎实有序推进工作,按计划完成主城区夜景观亮化任务。
  附:1、鄂州市夜景观亮化工作领导小组
  2、主城区夜景观亮化工程责任单位任务分解表(新增)
  3、主城区夜景观亮化工程责任单位任务分解表(提档升级、整改)
  2013年9月6日
  附件1:
  鄂州市夜景观亮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汪继明  副市长
  副组长:杨丛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杜昌奕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刘  辉  市房产管理局局长
  成  员:周治保  市“五城同创”办副主任
  黄开胜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胡正国  市规划管理局总工程师
  汪克勤  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董国平  凤凰街道党工委书记
  刘  华  古楼街道党工委书记
  吴  刚  西山街道党工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汪克勤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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