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鄂州政发〔2013〕17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4-03-02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目标任务
  (一)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2015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0%,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0%,城区学前一年入园率达98%以上。到2020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0%,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8%以上。
  (二)合理布局学前教育园所。到2015年,全市新建、扩建、改建幼儿园60所,其中农村按标准新建、扩建、改建44所;城区新建、扩建、改建达标幼儿园16所。到2020年,力争发展110所普惠型幼儿园。
  (三)加强学前师资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到2015年,全市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达90%以上;专业资格合格率达70%以上;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率达100%;保教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率达100%。培训2000名幼儿园教师。到2020年,全市学前教师队伍专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四)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到2015年,全市共创建省级示范幼儿园3所,市级示范幼儿园比例达30%以上,合格幼儿园比例达80%以上。充分发挥省、市级示范幼儿园在全市学前教育中的引领作用,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鼓励市际之间、城乡之间、园际之间保教人员的交流学习,逐步缩小幼儿园之间保教水平差距。到2020年,全市共创建省级示范幼儿园6所,市级示范幼儿园比例达50%以上,合格幼儿园比例达100%。
  二、优化配置学前教育资源
  (一)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布局。依据我市“一主三新十特”的城乡布局规划,计划在每个人口规模较大乡镇新建2所公办幼儿园,每个人口规模较小乡镇新建1所公办幼儿园,农村每个新社区新建或改扩建1所幼儿园,城区社区在现有基础上改扩建1所幼儿园,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体系。
  (二)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各区要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学前教育,新增幼儿园以政府举办为主。要切实加大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从2013年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一律按不低于省标准进行建设。到2015年,每个乡镇都建有达到省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它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满足学前教育需要。
  (三)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在申办审批、分类定级、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按标准规范办园、参照当地同类别公办园标准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当地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支教等方式予以补助、扶持。
  (四)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城镇(社区)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三、完善办园体制和管理机制
  (一)落实“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按照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和公益、普惠的原则,推进和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
  (二)推进办园体制机制改革。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为主、公民并举的办园体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订、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发展公办园,规范民办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公益性普惠性充分体现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
  (三)加强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内民办园的管理责任,严格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一)严格按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凡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严格执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和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科学合理地核定教职工人数及人员结构比例,确保学前教育人员需要。
  (二)加快学前教育专任教师培养进程。创新培养模式,建好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基地。依托并支持鄂州职业大学、市职业中专、高新技术学校加快提升学前教育师资的培养能力。充实学前教育师资队伍,优化学前教育师资结构,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高素质、充足的教师资源。切实加强在岗幼儿教师培训。完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实行每2年一周期的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2014年底前对全市农村幼儿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政府给予保障。注重幼儿教师学历提升,到2015年,专任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比例达90%以上。5年内培养20名园长、30名学科带头人、100名骨干教师(教坛新秀),全面提升幼儿教师的专业素养。选派优秀园长、教师研修培训。
  (三)实行幼儿教师准入制度。到2015年,在园教师全部持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2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在岗任职。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公办幼儿园补充人员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监督管理
  (一)严格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不同类型幼儿园办园标准,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市教育局负责对市直幼儿园的管理;区(开发区)、街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幼儿园管理。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区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和教科研人员,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的管理和指导职责。
  (二)强化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幼儿园要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坚持就近入园,严格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杜绝违规违章车辆运行。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坚决清理整顿无证学前教育机构。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完善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未经批准的无证幼儿园,督促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一)不断提高保教质量。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坚持“以游戏为主,保教并重”的原则,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建立体现学前教育特点的规范和标准。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全面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学、活动用书用品管理,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小学化”、“保姆化”、“大班额化”倾向。禁止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等违背学龄前儿童成长规律的教学行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教科研水平,促进保教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二)推进学前教育机构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幼儿园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形成有特色、有活力的园所文化;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鼓励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完善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制度。
  七、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一)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幼儿培养成本由政府、社会举办者和幼儿家庭共同承担。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学类别和层次,坚持优质优价,按类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当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成本审核,严格规范其收费行为。
  (二)增加学前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按照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生均经费标准,切实解决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以及持续发展问题。自2014年起,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教育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学前教育奖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辖区内达标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等级幼儿园的奖励、普惠性幼儿园经费补助、幼儿园教师在岗培训等。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八、强化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认识,切实担负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重要民生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加以推进。市、区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教育、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工商、物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二)开展专项督导。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执行情况,列入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同志工作绩效考核内容,确保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学前教育相关政策、标准,修订完善我市学前教育事业考核评估标准,加强对区级政府责任落实、经费投入与筹措、教师队伍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项发展性评估督导,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加强对各地推动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创新举措和工作成果的宣传和推广,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2013年11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