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鄂州政发〔2013〕19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4-04-28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3〕30号)精神,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和水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目标,认真贯彻“五个鄂州”建设方针,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入河湖排污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全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为把我市建设成为宜居宜业组群式大城市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民生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落实市、区人民政府水资源管理责任主体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9.93亿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131m3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8%;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0.64亿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90m3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82亿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60m3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0,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二、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加快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等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要求相适应,并进行严格的水资源论证和其他科学技术论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积极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
  (五)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建立市、区两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全面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各区要按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加强取用水申报、下达、核查等环节管理,推进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落实。建立年度用水计划申报、下达和执行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水权制度,探索开展水权转让试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逐步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九)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本级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三、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十)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全面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大力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灌区”、“节水型学校”、“节水型机关”、“节水型社区”等创建活动。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一)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制订全市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组织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大户和典型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建立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加强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推进以石桥灌区、杨巷灌区、梁子湖东灌区为重点的大中型灌区工程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以小型农田水利和高效节水灌溉为平台大力推进末级渠系和山区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加大武钢集团鄂钢公司、鄂州电厂等企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抓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节水管理,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工程建设,鼓励企业研发或引进先进技术。建立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制度和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引导单位、个人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失率。加大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城乡污水处理回用比例。加快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大力发展以山丘区、城区为主的集雨工程建设。
  四、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十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水功能区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严格实施排水许可、排污许可制度,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营,提高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严格入河排污口的审批、验收、登记、监管,重要排污口要进行实时监控。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口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划定保护区范围,设立警示标志。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各地责令限期拆除。逐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快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反应能力建设,编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快速、准确、高效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
  (十五)深入开展“三少”活动。大力开展每亩地少施一斤化肥、少撒一两农药、少用一方水的面源污染治理活动,抓好试点,防治面源污染,保护生命之水。
  (十六)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编制全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推进梁子湖、洋澜湖等湖泊和长港河等中小河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典型示范工程。建立和完善全市湖泊保护名录。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定期组织开展全市重要河湖健康评估,明确湖泊功能区水质指标,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七)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成立考核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实施工作。
  (十八)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加强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实施“智慧水利”工程,加快建设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成市、区两级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基本覆盖全市重要取用水口、重要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年度水资源公报和水质月报、重要水源地水质旬报等信息。加大对水污染的打击力度,切实做到“谁污染,谁治理”。
  (十九)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污染防治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二十)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突出抓好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做到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水资源管理、办公等设施。为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新要求,加强水资源管理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选拔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队伍素质。
  (二十一)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各级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十二)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抓紧建立和完善水资源节约保护、湖泊保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等政策法规体系。依法查处和制止非法取水、擅自建设取水设施、擅自建设入河湖排污口、拒缴拖缴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广泛深入开展水法规和水情宣传教育,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报道水资源现状,存在的问题,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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