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4〕14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4-08-07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3-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3月31日

                                    鄂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
  (2013年-2017年)
  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环办发〔2013〕2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的原则布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发展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逐步建立全市在用机动车检查/维护(I/M)制度,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促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特编制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践行和谐社会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着眼鄂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形势任务,明确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扎实打基础,努力抓建设,强力促落实,确保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得到全面、持续、稳步、快速发展,推进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达到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的通知》(环发〔2004〕114号)要求:认真做好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以下简称年检)制度建设,各省级环保部门应组织辖区内城市编制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规划,逐步开展工作;在规划编制工作中,应统筹确定辖区内机动车环保年检线的数量,合理规划布点布局,方便在用机动车的环保检验。
  按此要求,在全市经济、环境、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用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在用机动车检查/维护(I/M)制度及运行机制;建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标志发放、网络传输、执法抽测、维修治理和淘汰报废的监督管理体系;推进机动车环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构建环保信息网络;实现全面、动态、快速地对机动车污染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和监督管理。
  (二)阶段目标。
  为保证总体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和省环保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建设分三步实施:
  第一步: 2014年4月份前完成鄂州市石山机动车检测站迁移改建工作。
  第二步:2015年在葛华新城完成一座机动车检测站建设工作。
  第三步: 2017年在鄂城新区完成一座机动车检测站建设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完善整体系统建设。
  三、在用机动车污染排放现状及趋势分析
  (一)在用机动车污染现状。
  1.在用机动车现状保有量。
  2013年,鄂州市机动车保有量见表一、图1
 

表一   2013鄂州市各类机动车保有量

  

 

 

 

 

 

 

序 号

车辆类型

发动机类型

注册登记
车辆数(辆)

1

载客汽车

点燃式

27231

2

载客汽车

压燃式

1306

3

载货汽车

点燃式

3114

4

载货汽车

压燃式

1137

5

挂车

点燃式

225

6

其他

41

7

摩托车

89677

8

轻便摩托车

1361

 

125034

 

图1 2013鄂州市各类机动车保有量分类比例

 
 
  2.在用机动车污染现状。
  我市汽油为乙醇汽油,2013年消费量为6.6万吨,柴油消费量为11.8万吨,其中中石化销售汽油3.1万吨,柴油6.5万吨;中石油销售汽油2.8万吨,柴油4.3万吨,其他的为社会加油站销售部分。出租车及公汽天然气消费量为1000万方。2013年全市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率为84.27%。
  (二)在用机动车污染排放趋势分析。
  1.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预测。
  从2009年至2013年机动车保有量见表二、图2
 

表二    2009年至2013年机动车保有量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均递增率(%)

数量(辆)

113127

110674

123456

122624

125034

9.52

 

图2 2009年至2013年机动车保有量分析柱形图

  从图表可见,鄂州市机动车的在近5年平均以每年9.52%的递增率增加。因此,在以后五年期间,鄂州市机动车保有量增加按年均10%的增长率预测。各类车型比例按2013年类比。
  2.机动车污染排放趋势分析。
  机动车尾气成分非常复杂,有一百种以上,其主要污染物包括: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HC)、铅(Pb)、苯并芘(B&P)等,这些污染物不仅污染环境,是雾霾天气的成因之一,对人体有巨大危害。如汽车尾气中的污染物初期排放时主要集中在市民1.5米呼吸带,对行人及两侧建筑物内居民的健康造成很大威胁。根据类比调查,结合我市总量减排工作,鄂州市2013年机动车尾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见表三、图3。
 
                                                                                   表三 鄂州市2013年机动车尾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名 称

NOX

CO

HC

排放量(吨/年)

2286.17

16899

3295.5


图3 2013年机动车尾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柱型图
 
 
  从图表可见,大气环境形势更为严峻。在用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使机动车污染恶化的矛盾更为突出,城市大气污染类型将由原来的煤烟型污染向复合型污染转化。
  四、机动车污染防治现状
  (一)机动车污染防治地方管理法规、规划、标准制定情况。
  鄂州市于2013年11月出台了《鄂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二)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现状。
  鄂州市成立了机动车辆检测站,2013年异地搬迁进行了改建。其基本信息见表四
 

表四 鄂州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信息统计表

检测机构

名称

检测线

2009年度全市机动车保有量(万辆)

检测方法

数量

年检测能力(辆/年)

鄂州市安畅车友服务有限公司

工况法

5

60000

12.5(含摩托车)

 
  (三)机动车环保检验状况。
  1.机动车定期检验参检情况。
  鄂州市2013年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定期检验参检情况见表五。
 

表五 鄂州市2013年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定期检验参检情况

 

 

机动车保有量

报废

未检车辆

检测率(%)

总 计

汽车

合计

33730

2

5306

84.27

载客

小计

28633

2

3750

86.91

大型

797

0

32

95.98

中型

515

0

64

87.57

小型

27128

2

3585

86.79

微型

193

0

69

64.25

载货

小计

4251

0

1086

74.45

重型

796

0

110

86.18

中型

341

0

80

76.54

轻型

3058

0

846

72.33

微型

56

0

50

10.71

其他

合计

846

0

470

44.44

挂车

合计

225

0

44

80.44

重型

224

0

43

80.80

中型

1

0

1

0

轻型

0

0

0

 

其他类型

41

0

41

0

  2.机动车环保路检和抽检情况。
  鄂州市机动车路检主要针对摩托车。按牌照尾号对汽车进行抽检,每个月大约抽检2%。
  (四)环保检验标志核发情况。
  我市于2011年10月开始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2013年共发放852枚,其中绿色标志840枚,黄色标志12枚。
  五、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状况
  (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方法。
  鄂州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方法为机动车尾气简易工况检测方法。
  (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目前,鄂州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为20元/车·次。
  (三)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基本现状。
  鄂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为鄂州市石山机动车检测站,目前有9人,与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联合办公。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需求分析。
  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查和机动车的定期维护保养对于减少汽车污染非常重要。通过建立严格合理的机动车的尾气检测管理体系,发挥其应有的功效,监督在用机动车的实际尾气排放情况。
  据相关数据显示,一辆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一辆国Ⅳ标准汽车的28倍。黄标车行驶一公里排出的一氧化碳达30克,氮氧化物8克,而一辆国Ⅳ车排出的尾气中,只有一氧化碳1克,氮氧化物0.08克。如果一辆私家车每年行驶2万公里,那么黄标车排放污染物760公斤,而国Ⅳ车只排放20多公斤。
  因此,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严格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对控制城市机动车污染十分重要和必要。鄂州市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从全市机动车的保有量和污染现状分析,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在用机动车检查/维护(I/M)制度,实现对机动车污染的科学分析、有效管理、系统控制,从而达到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稳定达标。
  目前,鄂州市全市只有一家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国家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日益规范和严格,按照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要求,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需求,在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鄂州市目前的机动车环保检验能力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六、规划方案
  (一)环检机构和检测线建设。
  为适应形势需要,按国家相关要求,结合鄂州市实际情况,鄂州市将新增2个机动车尾气检测站,分别位于我市葛华新城和鄂城新区,其中葛华新城检测站规划新建4条机动车尾气环保检验线,该检测站于2015年投入运行;鄂城新区监测站新建3条机动车尾气环保检验线,该检测站于2017年投入运行。
  新增检测站将采取社会化投资建设,市场化运营模式。社会化检测站由市环保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的,报省环保部门进行委托认定。建成投入运营的检测站,向市环保部门及时报送检测数据和资料,并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为避免运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便于信息化管理,检测设备要求统一化。
  1.检测站。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中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合理的布局,车辆正常有序的检测,同时做好检测的服务工作。
  2.检测技术。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在基本要求、人员要求、检测设备要求、质量管理等方面要完善硬件和软件建设,检测机构经过省级环保部门委托认定后,开展检测工作。检测设备要经国家环保部认可并符合市环保部门的统一规定;检测程序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测人员要经市环保部门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检测机构要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和检测能力的质量认可。
  3.信息管理系统。采用计算机网络通讯、数据防篡改、数据库等技术,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安全性、实用性、可维护性;检测站内部网络与市环保部门、公安部门计算机网络进行联网,保证信息传输和管理的需要。
  (二)环检机构监管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13号)(以下简称《标准》)要求,为保障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履行职能需要,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和管理,按照保障合理需要、厉行勤俭节约、科学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强相应的监管能力的建设。
  湖北省是属于列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地区,执行一级建设标准。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及运行经费应分级保障,具体资产配置情况结合当地财力水平统筹考虑,并随着事业发展逐步实现配置标准。
  1.管理机构与人员现状。目前我市还未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按国家相关要求,为适应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形势,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根据鄂州市实际情况,规划于2014年底成立鄂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中心建设将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机构人员应不少于16人(不含兼职人员),其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80%,所有人员需要通过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2.办公业务用房。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为满足日常工作需要,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应具有基本的办公和业务用房。办公业务用房应按照国家关于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有关要求统筹安排。相关用房标准,如下表所示:
 

表6-1 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及业务用房标准(一级标准)

指标内容

行政办公用房

特殊业务用房

监控大厅

数据中心

档案室

辅助用房

地市级一级建设标准

人均12-15平方米

100平方米

自 定

  其中,行政办公用房配备桌、椅、柜等办公设施,台式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和互联网设备;监控大厅配备大屏幕显示系统,桌、椅、柜等办公设施;数据中心包括数据控制室、机房等;档案室应配备档案柜、桌、椅等办公室设施;辅助用房包括储物间、设备间、操作间等。其中档案室与辅助用房可根据实际需要自定。
  3.硬件设备。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应具备必要的办公及业务设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相关硬件设备标准,如下表所示:
 

表6-2 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硬件设备标准(一级标准)

指标内容

地市级一级建设标准

在用车排放监管专用设备

汽油车双怠速法设备

自定

汽油车工况法设备

自定

柴油车自由加速发设备

自定

柴油车加载减速发设备

自定

标准气体

自定

遥感监测设备

自定

移动环保检测车

1

便携式执法管理终端

10

标准比对车

2

油品及添加剂测试设备

油气回收现场快速检测仪

至少2台

燃料环保性能检测设备

自定

车用尿素检定仪

5

车用清净剂检定仪

2

移动式车用燃料采样分析设备

自定

道路交通污染物监测设备

道路交通污染物监测站

2

移动式道路交通污染物检测设备

自定

道路交通流量计

2

办公设备

台式电脑

1台/人

固定电话

1部/3人

打印机

至少2台

传真机

1

复印机、扫描机

各1台

笔记本电脑

1台/3人

数码相机、摄像机

各2台

投影仪

1

  其中,机动车排放监管专用设备指用于在用车环保定期检验仲裁和监管的设备,不同在用车检测方法对应不同的检测设备,环保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遥感检测设备指采用遥感监测原理,在在用车监督执法中,用于识别高排放车辆的专用监测设备;移动环保检测车指在停放地或道路对在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的专用车辆;便携式执法管理终端指在机动车路检路查工作中用于查询车辆环保标志、型式核准和车辆VIN码等信息的设备;油品及添加剂测试设备指用于车用燃料中各项环保性能指标的专用检测设备和仪器,以及用于油气回收监督管理的检测设备;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信息平台。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为实现机动车环境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化,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综合业务平台建设包括系统软件和数据库开发、系统硬件设备、网络硬件设备、机房设备等内容,其中业务平台软件由国家统一开发。相关综合业务平台建设标准,如下表所示:
 

表6-3 地市级机动车环境管理综合业务平台建设标准

指 标 内 容

地市级标准

系统软件

机动车综合管理业务系统

1

数据中心

服务器

5

机柜

1

路由器

1

工作站

1

防火墙

1

A3打印机

自定

不间断电源(UPS)

1

空调

1

操作系统

1

数据库软件

自定

防病毒软件网络版及客户端

1

 
  可根据国家标准配备大屏显示器,用于实时显示和监控与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相关的信息和数据。目前,我市信息平台尚未建成,标志核发采用的是国家环保部的标志核发软件,由于未与环检机构的检测线联网,存在重复录入易出错的问题。
  (三)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根据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等文件要求,我市计划于2015年底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信息监控系统。
  1.目的意义。信息管理系统是通过对各机动车环保检测站检测数据的采集、检测结果的判定和信息化记录与控制,实时反映各检测站检测工作实际数据信息,通过关系性数据库进行存储,并及时准确地将这些信息反馈到环保部门,实现检测工作与管理工作数据的实时网络联接的系统。系统的建成将为全市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大大提高市环保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的综合处理、分析能力,为机动车污染的分析、评价与提高应对能力提供数据保障。
  2.系统目标。按国家相关要求,由市环保部门对各检测站的所有机动车环保检测终端组织建设数据管理系统,建立一套由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系统网络平台、机动车环保检测系统、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检测过程实时监控系统组成的检测管理、分析和监控系统,实现全市所有机动车检测数据的实时采集、分析、处理,并且对所有检测站机动车检测的过程进行监控,以确保数据采集的规范性与真实性。在系统运行稳定后,实现与国家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数据库的对接以及数据的传输。
  3.系统建设原则。
  (1)统一性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开发应用。
  (2)先进性和成熟性原则:科学进行系统规划、设计和开发,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选择技术先进、具有一定水平并且成熟的技术方法和产品进行建设。
  (3)可靠性和易用性原则:考虑到系统使用者的能力,系统设计要采用高可靠性的产品和技术,要有较强的应变、容错和纠错等能力,确保系统的运行稳定和安全可靠;系统要易于接受、掌握和操作,保证系统的长期、稳定、高效使用。
  (4)实用性原则:系统设计开发要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实际使用价值,达到经济效益好、社会效益高、资金投入少、实用价值多。
  (5)前瞻性和扩展性原则:系统的规划和设计要具有一定的前导和超前意识,能确保在较长时间内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稳固性,同时应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和升级能力,使系统可顺利实现向更新一代的设备和技术平台平滑升级。
  (6)安全性和保密性原则:要从设备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角度考虑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采用多种手段对安全性和保密性进行控制,以确保信息安全。
  4.网络建设。
  (1)联网方式:按照检测机构建设规范的要求,各检测站与市环保部门使用光纤或虚拟专线进行联网,联网带宽要保证所有数据的正常传输及传输的速度,并有备用线路,保证数据畅通。
  (2)设备:为保障实时监控管理,要配备性能优良的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同时要有备用线路和UPS后备电源;结合国内外污染源在线监控经验,各检测站配备统一标准的主流视频设备,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质量以及数据传输网络、管理软件的匹配。
  (3)应用功能:系统要按照层级管辖方式进行构建。
  市环保部门要实时接收各检测站的检测数据;视频监控检测线;对于合格的机动车生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编号,并下传给检测站;年检、抽检、遥感检测等检测数据和信息进行采集、综合分析与管理;与国家、省级环保部门进行数据交换。检测站要完成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的采集,实时上报检测数据;根据排放标准判断车辆排放是否合格;打印检测报告和环保合格标志。
  (4)系统运行:市环保部门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更新、升级,提供技术支持。各检测站根据检测机构建设规范进行建设和联网,维护终端网络的正常运行,保证检测、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
  (5)系统开发: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由环保部门组织进行。
  七、政策与资金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政府牵头、建立由市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运行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将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关单位的目标责任制。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管理。对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传输及数据管理系统,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抽)检工作,负责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引进社会投资筹建工况法检测线。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对未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协助环保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抽)检和执法工作;会同市环保局提出黄标车在市域内限行方案。市质监局负责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业务的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对检验机构的维修机构使用的排放检测设备进行定期强制检定。市交通局负责对公交、出租、长途客运等营运车辆的选型实行环保审核;组织实施对举报冒黑烟公交营运车辆的整治工作;做好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机动车检验与强制维护(I/M)制度的落实,督促机动车辆维修企业提高维修质量,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维修企业基本信息。市工商局对新车、二手车销售市场及车用燃油销售点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销售市场的预售机动车机动车抽测,确保预售机动车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排放标准,对本市销售不合符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及车用燃料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处罚。市财政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监测与监控系统、仲裁检测线的建设和运行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把好公务车辆环保准入关,实施机动车绿色采购。市物价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维修收费标准,并做好上报审批工作,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维修企业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城管局负责对新增环卫车辆的选型实行环保审核,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市环卫车、渣土运输车等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上述排放超标车辆的整治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测站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对淘汰的黄标车及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卸工作。
  (二)完善环保监督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市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派专人进驻检测站进行合格标志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年度检测制度。制定对各检测站的考核监督细则,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监控,对检测站的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考核,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接受社会各界对检测站的投诉举报,调查核实情况,并及时对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确保检测质量和实施效果。
  (三)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全市机动车环保工作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监督管理设施和执法设备,提高环保执法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快速反应能力,同时将机动车尾气检测与道路遥感检测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年检和遥感检测联合执法的一体化监管体系。提高远程监控能力,通过网络技术和视频技术等手段,对各检测站的检测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管理,达到检测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加强机动车环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执法能力,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四)拓宽资金渠道,保障资金落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吸纳社会资金,完善政策体系,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筹措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要拨出专项经费,保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中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执法能力建设等工作经费的落实。建立和完善收费体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产业化发展。
  (五)加强宣传动员,促进公众参与。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机动车环保法规、政策;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进社区、进街道、进车辆单位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争取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机动车尾气检测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的支持和帮助。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充分调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积极性,确保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鄂州市机动车环检机构发展规划分表
  

附件:

鄂州市机动车环检机构发展规划分表

一、机动车保有量及预测

基准年(2012

第一年(2013

第二年(2014

第三年(2015

第四年(2016

第五年(2017

机动车保有量

122624

125034

137537

151291

166420

183062

二、环检机构和检测线规划进度

基准年(2012

第一年(2013

第二年(2014

第三年(2015

第四年(2016

第五年(2017

机构数量(个)

1

1

1

2

2

3

检测线总数(条)

2

5

5

8

8

11

1、简易工况法检测线数量(条)

2

5

5

8

8

11

其中:轻型汽油车(燃气车)

——

——

——

——

——

——

重型汽油车(燃气车)

——

——

——

——

——

——

轻型柴油车

——

——

——

——

——

——

重型柴油车

——

——

——

——

——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

——

——

——

——

——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

——

——

——

——

——

2、其他方法检测线数量(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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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汽油车(燃气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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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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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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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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