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4〕10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4-08-07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已于2014年1月7日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实施。为做好《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经研究,制定《鄂州市关于<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2月24日

                      《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实施意见
  为做好《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实施,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明晰政府、部门、单位和公民的消防安全义务,努力提升我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更好地服务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全面落实《规定》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三个目标:一是落实四类主体责任,即政府、部门、单位和公民落实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二是形成一个格局,即"政府抓面、部门抓线、消防抓点"的社会化消防格局;三是达到一个目的,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二、主要措施
  (一)深刻领会《规定》颁布实行的重要意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工作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对政府、部门、单位和公民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全面规定和明确,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规定》的颁布实行,对于加强全省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政府领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消防监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消防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科学化和法治化进程。
  (二)各级领导要明确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内部消防责任也进行了划分。各级领导要知晓自己在消防工作方面所负的领导责任,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使消防工作更好地服务民生、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
  (三)各级政府要明晰自身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职责。《规定》第六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进行归纳,并规定了时限,本条第八项规定:"对公安机关报告的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事项,以及公安机关报请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重大执法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此外,《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还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的消防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防工作,进一步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四)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常设专业委员会并履行相应职责。为更好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我市的消防工作实际,要对各级消防安全委员的工作职责进行细化。根据《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各地要成立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行业系统专项治理等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更好地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举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各职能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和依法监督职责。《规定》第九条明确了部门的共同职责,规定了部门内部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并突出了部门间的联动机制。《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按照部门职责,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三个方面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有利于各部门依据《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形成消防工作齐抓共管局面。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将消防工作纳入职责范畴,清晰定位自身在消防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
  (六)各单位必须履行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单位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元,也是消防安全最基本的责任主体。《规定》明确单位应当履行的共同性消防安全职责,强调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重申了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对多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明确,并且着重强调了公众聚集场所从开业到日常管理中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为了突出单位责任自负的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明确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管理人的职责。此外,结合近年来发生的火灾事故中消防控制室未发挥应有作用,值班人员未履行相应职责的问题。《规定》第二十六条专门规定了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及应急处置程序要求。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职责,实现消防安全工作"自我管理、自我负责"。
  (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标准履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七项工作职责。第十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达到的工作标准:一是根据批准、备案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及现场检查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与程序,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二是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查处,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及个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单位被临时查封或经责令停产停业后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四是对发现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议;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时,要严格依照标准,明确各执法环节程序要求,细化执法工作流程,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各项执法活动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八)各消防责任主体要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预防和处罚各责任主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第二十八条在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时,也规定了单位或个人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发现之前主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规定》针对负责实施消防工作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追究责任的八类情形。
  (九)大力加强消防责任体系建设。各地要结合《规定》的学习培训,按照《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消防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大力加强消防责任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认真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实现消防工作的权责统一。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从当地消防工作实际出发,加强和完善消防执法监督工作,切实落实各项消防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消防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一)开展五类人员的学习培训。各级政府要将《规定》纳入"领导干部消防日"、干部教育培训和乡镇长、村"两委"负责人消防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及时召开消防安全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学习。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采取举办培训班、视频教学、开展知识竞赛和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全体消防官兵学习《规定》,全面掌握《规定》的基本内容,积极宣传《规定》的亮点特色。尤其要组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专题学习,确保《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各地要将宣传普及《规定》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有组织、有步骤地大力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规定》的主要内容,切实履行各自在消防工作的主体责任,支持、配合、监督消防安全工作,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内容。《规定》是我省近年来出台的重要消防规章之一,为全省消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将《规定》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切实加大《规定》的宣传贯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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