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

鄂州政发〔2014〕10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4-08-07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促进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经济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鄂州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一)实行行政决策程序化。
  1、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制定《鄂州市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行政决策的五个环节进行程序规范,并对各环节的操作办法进行制度细化,作为行政决策程序的基本依据。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决策程序运行的监督。市政府决策事项,凡未按照决策程序完成各环节相关工作的,不列入市政府会议议决事项;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决策的事项,凡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认证、风险评估的,市政府法制部门不得进行合法性审查,更不能列入市政府会议议决事项;各部门自行决策的事项,不完成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其中,重大决策事项不予通过备案审查。
  2、实行重大决策备案审查制度。各区、开发区、街办,市政府各部门所作决策属于《鄂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将决策结果连同决策过程的相关资料自作出决策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备案审查。市政府法制部门应自收到备案审查申请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未通过备案审查的,决策事项不予施行。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
  3、实行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制度。市政府法制部门每年年底前收集各区、开发区、街办、市政府各部门次年计划提请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名称、主要内容、发布时间,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提出发文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办名义发布施行。凡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的,原则上不启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特殊情况确需启动审查程序的,需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长审签。
  4、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及后评价工作机制。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改的原则,各区、开发区、街办、市政府各部门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严格按照《鄂州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价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启动后评价工作,提出后评价报告,根据后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发布施行;对在有效期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或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规定程序就该文件实施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废止理由等提出书面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执行。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满,自动废止。
  5、落实规范性文件社会稳定风险和制度廉洁性评估制度。各拟文单位应按照《鄂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专业组织测评等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与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并报审。对所拟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根据制度设计的具体情况,可以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同进行,也可以单独出具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建立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制度。
  6、清理规范执法主体。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市直部门、各街办、开发区管委会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准确界定执法主体规范名称、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形成《鄂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目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鄂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目录》的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对外进行行政执法。各区执法主体资格清理认定工作由各区政府参照上述规定自行完成。清理认定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向市政府报备。
  7、严格规范委托执法。不能以自己名义,而是接受其他单位或部门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为受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执法主体应严格按照委托单位的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时间实施委托执法,并对委托单位负责。委托单位应将委托执法事项、受托单位名称等相关情况于委托关系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四)实行职权运行流程管理。
  8、细化职权运行流程。对照《鄂州市行政职权目录及运行流程》,各职能部门对照本单位的职权项目,进一步细化、优化运行流程,确保每项职权运行的各环节,都有相应的岗位职责、责任主体和时限规定。
  9、严格运行流程管理。各职能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流程管理办法,加强对职权运行流程的监督和管理。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作为本单位职权运行流程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流程运行的指导、协调、督办与考核。对不按流程行使职权的,要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
  10、提升流程运行效率。各职能部门应在具体工作中,检验流程设计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效率值,对不符合工作实际,影响工作效率,操作性不强的运行流程,按照"效率优先、操作顺畅"的原则,进行优化再造;对已经成熟的流程,推行网上运行。
  (五)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
  11、细化自由裁量空间。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权项目,按照违法情节与管理强度相匹配的原则,梳理并制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区间范围和基线标准,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形成《鄂州市行政权力自由裁量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施行。
  12、规范权力运行管理。《基本规范》是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基本依据。所有行政管理行为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应严格按照《基本规范》所确定的情节和标准规范运行。加快《基本规范》的软件系统开发,尽快投入网上运行,并对运行情况实施全程电子监察。
  (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13、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执行《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一律对外公开。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网上查询系统,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和答复工作。
  14、全面公开政府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各部门应根据《鄂州市行政职权目录及运行流程》制定和公开权力清单及运行流程。对其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审批项目进行进一步清理、甄别、承接后,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运行流程》向社会公布。各区、开发区、街办的权力清单按本意见执行。
  15、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发布制度。凡符合《鄂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所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作决定应以新闻发布会、网上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并指定相关责任人对公众质询进行解答。
  三、健全行政监督机制
  (七)不断创新监督方式。
  16、推进电子监察平台扩容升级。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平台建设基础上,以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职权为重点,分批次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功能的拓展和扩容。发挥电子监察及时干预特性,逐步实现对执法活动全过程的有效监督。
  17、加强常态法制监督。严格落实《鄂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若干规定》,市直部门年度行政检查计划、重要检查个案、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提交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强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的日常监管。完善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以随机抽查、定期评查等方式积极开展案卷检查活动,对执法案卷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8、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以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为重点,科学、合理制定各级各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政府目标考核范围,作为干部绩效管理重要内容。
  (八)打造权威层级监督平台。
  19、实行行政复议权市区两级全部集中。在继续夯实市级行政复议权相对集中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区级行政复议权的全部集中。将各区直部门、乡镇政府的复议权全部集中至区政府。葛店开发区、鄂州开发区、街办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关),不具有行政复议权,涉及其所辖部门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其复议机关直接为市政府。
  20、推行常任委员审案和专家审案制度。对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由常任委员组建案审小组主持审理。对其中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处理涉及重大利益关系调整的,可由常任委员中的分管副市长或由复议委员会全会审理。复议案件审理,应吸纳一定比例的专家、学者、律师参加,必要时可聘请外地市的政府法制机构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优秀人员参与审理。
  21、提升案件审理质效强化行政复议执行力。复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一般案件应在30日内审结,重大疑难案件应在45日内审结。复议委员会作出的法律文书或通过案件审理,对有关部门执法行为存在的问题下发的复议建议书、意见书,所涉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和执行,或按要求予以整改并及时反馈、报告。
  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九)全面实行法律顾问制度。
  22、成立市政府律师顾问团。聘请高质量的律师团队组建市政府律师顾问团,为市政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各区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鄂州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自身工作实际,也要组建相应的法律服务组织。
  23、实行法律顾问全程服务模式。改变传统的法律顾问诉讼代理单一服务方式,实行事前参与、事中纠偏、事后救济全方位法律服务,将权力运行的各环节纳入法制化轨道。
  24、尊重法律顾问的专业建议。法律顾问所提法律意见书、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廉洁性评估意见、法律文书审查意见等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25、加强工作指导。市政府制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明确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严肃纪律,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为各接受服务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中的作用。法律顾问不认真履职,造成聘用单位合法权益受损,以政府或政府部门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用单位交办事务,利用顾问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以政府或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或者违反聘用合同规定和保密协议的,一律予以解聘或不予继续委任,并列入黑名单,取消其担任政府或政府部门法律顾问资格。
                                                                                                                       2014年4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