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鄂州政发〔2014〕8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4-08-07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经过五年努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到2017年,我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0%,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力争再用五年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基本达到或优于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工作措施
  (一)科学规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1、强化主体功能区划的约束作用,以环境容量、生态承载力、污染物排放总量及生态安全为约束条件,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开展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优化产业布局。结合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主城区及周边的鄂钢、鄂州球团厂、吴城钢铁、全兴化工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改造、搬迁,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不再新建加工和制造业项目,现有的逐步向外转移。(发改、规划、经信、环保、住建、国土部门负责)
  2、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可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违规建设的,要依法查处。(环保部门负责,发改、经信、国土、住建、质监、安监、银监、电力、水务部门配合)
  3、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0%以下。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发改、经信、住建部门负责)
  (二)加强科技研发,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发展环保产业。
  4、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电镀、医药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替代、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发改、经信、科技、环保、农业部门负责,国土部门配合)
  5、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和引进。推进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应用,引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建设环保产业园区。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发改、科技、经信、环保部门负责)
  (三)加强污染治理,大力推进污染减排。
  6、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限期完成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工程。2014年7月1日以前,湖北鄂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火电燃煤机组全部建成投运烟气脱硝设施,并同步实施脱硫除尘设施改造;"十二五"期间,湖北世纪新峰雷山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并建成投运脱硝设施,其中,生产能力4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须在2014年底前建成投运脱硝设施;2015年底前,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全部实现烟气脱硫。(环保部门负责、发改、经信部门配合)
  7、到2014年底,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到2017年,我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浴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积极推动葛华新城依托湖北鄂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热电联产,通过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改、经信、环保部门配合)
  8、在石化、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2015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积极推进石化、溶剂、涂料使用类行业和精细化工等行业有机废气回收利用和治理;全面提高表面涂装工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推广使用环保和低毒原辅材料,推进溶剂使用过程的污染治理。(环保部门负责,发改、经信、商务、质监、安监部门配合)
  9、全面推行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企业,应在2014 年底前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负责)
  (四)统筹城市交通管理,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0、大力发展城市公交系统,优化路网结构,推进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加快建设绕城公路,减少重型载货车辆过境穿行主城区;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和节能驾驶技术;鼓励选用节能环保车型,推广使用天然气、新能源汽车,逐步完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5%以上。(交通部门负责,公安、发改、经信、住建部门配合)
  11、落实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2014年底前建成鄂州市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市编办负责,环保、质监部门配合)
  12、严格执行《鄂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工作,2014年底前建成社会化的环保检验机构。加强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推行黄标车禁行措施,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黄标车。严厉打击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报废车辆拆解工作的管理。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发改、经信、环保、财政、商务、工商、质监、物价、海事部门配合)
  (五)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13、2014年4月底前完成《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市法制办负责,环保、住建、城管、交通、水务部门配合)
  14、严格执行《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综合整治扬尘污染。加强对工程施工和物料堆场的监管,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和频次,缩短裸露时间,及时修复破损道路。加强物料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到2014年底,渣土运输车辆基本实现密闭运输,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住建、城管部门负责,环保、交通、水务部门配合)
  15、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餐饮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加强对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监管。(城管、环保部门负责,住建、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计生、工商部门配合)
  16、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和完善市、区、镇、村四级秸秆、垃圾焚烧监管责任体系,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农业、城管、住建、环保部门负责)
  17、加强城乡造林绿化建设,到2015年底,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4%,绿地率达到36.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4平方米。梁子湖区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积极治理水土流失,继续实施退耕还林、退田还湖。加强对各类废弃及服务期满矿区(尾矿库)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抑制扬尘产生。(林业、住建、国土部门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
  18、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建设要求。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重点污染源的监控及监督性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2014年底前完成空气质量监测网的升级改造,2015年起全面开展监测并向社会发布监测数据。2014年底以前,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建成在线监控装置,并将其运行情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到2015年,完成城市细颗粒物监测能力建设。(财政、环保部门负责,发改部门配合)
  19、强化企业的大气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按照环保规范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环保、公安、监察部门负责)
  20、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2014年10月底前制定《鄂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政府应急、环保部门负责,宣传、气象、公安、交通、住建、卫计、城管、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相关企业配合)
  (七)实行信息公开,动员全民共建共享生态文明。
  21、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加大环境政务信息公开力度,督促指导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在媒体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宣传、引导和鼓励公众举报、监督企业违法排污、车辆"冒黑烟"、物料运输车辆遗撒、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公安、住建、城管、农业等部门配合)
  22、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动员全民参与、践行低碳、绿色、文明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宣传、教育、环保部门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指导、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有关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鄂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8月底前将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办、镇、村(社区)和企业,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要构建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定期考核并严格责任追究,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组织、监察部门负责,环保、发改、农业、经信、住建、城管部门配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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