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4〕24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4-10-22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4日

                              鄂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单位)预算和追加预算,在预算年度内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含追加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 按形成时间,市直部门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
  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市直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市直部门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五条 经审核(审计)认定的结转资金,原则上仍由市直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安排使用;经审核(审计)认定的结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市直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七条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但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八条 市直部门不得自行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市直部门因零星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第十条 在编制下年部门预算时,对市直部门基本支出,市财政局应当统筹该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结转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增加预算。
  第十一条 对延续性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市财政局应当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该部门下年延续性项目财政拨款预算。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市直部门结余资金包括下列情况:
  (一)对常年性项目,除因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等工作原因影响支付外,当年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
  (二)对延续性、一次性项目(含常年性项目二次分配形成的项目),项目当年已完成后形成的剩余资金;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剩余资金;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结转一年(按照会计年度计算)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
  (三)其他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如不可预见费当年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确认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直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直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确认的结余资金数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在批复后30日内,将应上交市级国库的结余资金上交;市直部门及单位留用的结余资金需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十四条 经审核(审计)认定的市直部门结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审核(审计)确认
  第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确认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分别实施。对市审计局确定进行预算执行审计的市直部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由市审计局根据本办法进行审计认定;其他市直部门由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逐项清理,于下年2月底之前,将《****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初步审核确认情况表》发市直部门进行核对;市审计局确定进行预算执行审计的市直部门,同时抄送市审计局。
  第十七条 市直部门于下年3月中旬将核对情况反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确定进行预算执行审计的市直部门的核对情况同时抄送市审计局。市财政局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市审计局在预算执行审计中进行审计认定,下年7月中旬完成审计工作后及时将确认情况反馈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于下年3月底以前将审核确认意见通知市直部门。市审计局确定进行预算执行审计的市直部门,由市财政局将审计认定意见通知市直部门。
  第五章 结转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结转资金必须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结转资金已实际形成并经审核(审计)认定后,市直部门才可以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市直部门确需追加支出时,应结合本部门结转资金情况,优先考虑调整结转资金用途解决,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部门结转资金和预算安排不可预见费不足以安排时,再向市政府申请追加支出,市财政局可参考该部门结余资金收回总预算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在编制预算时,市直部门应根据累计结转资金情况和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情况,统筹安排部门预算。
  (一)“一上”阶段。市直部门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累计结转资金情况和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情况,统筹提出部门“一上”预算申请。
  (二)“一下”阶段。市财政局结合市直部门累计结转资金情况和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对部门“一上”预算进行审核,统筹核定“一下”预算控制数。
  第六章 减少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市直部门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必需新增支出的建议,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经市财政局审核调减的部门预算资金,全部收回总预算。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市直部门,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市财政局应适当压缩该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七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市直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拖延。
  第二十五条 对市直部门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有关违规资金收回总预算。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市直部门分配管理的预算转移支付资金,比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公共预算非税收入安排支出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在核实收入的前提下,视同经费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各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连续两年及以上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的基金支出,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确实无法执行的,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剂用于急需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发展支出。
  第三十条 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支出形成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资金使用方本级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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