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意见

鄂州政办发〔2014〕39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5-01-05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着力解决当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透明规范的交易秩序,权责一致的监管体系,合法快捷的运行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鄂州市2014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职责,构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责任体系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综合监管职责。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作的交易项目和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负责建立和管理市级评标专家库,协调并查处有关交易活动的投诉事项,协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招投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局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协同对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交易条件、交易程序、评审方法、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备案;协同监管交易活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查处招投标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交易文件中的不合理限制性、排斥性等条款进行监督备案。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行使对交易事项的行业监管职责,重点加强招标前招标条件及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和中标(成交)后施工合同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综合监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梳理本系统、本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各个环节的监管权力清单,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以及事权责权相统一的原则,对照监管权力清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综合监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行其责,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三个主体(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三个环节(标前、标中、标后)”的无缝监管。
二、构建“一级平台、三级监管”和市、区(开发区)、乡(镇)三级综合监管体系
建立和完善市一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市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凡依法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一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各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对所有交易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标前、标中、标后市、区(开发区)、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三级全程综合监管。
各区(含葛店开发区、鄂州经济开发区及其它新区,下同)主管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交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条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重要环节的审核备案和监督备案权力,下放给各区负责招标投标综合监管的部门实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各区进场交易项目的宏观监管和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各区进场交易项目的现场管理和服务。有关备案权力下放工作,先行在葛店开发区试点,之后在其它地区逐步推行。
三、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类进场交易项目的操作规程、交易范围及评标办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项目进场交易规模、标准。低于进场交易规模标准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公平竞争规则,建设单位按照竞争规则自行发包,减少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政府小额投资工程的建设进度。
四、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完善评标专家绩效评估机制
按照“统一建库、分类管理、资源共享”原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征集扩充本行业评标专家,建立各行业评标专家子库,并统一纳入市级评标专家库,由综合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统一管理。要加强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制定评标专家定期考评淘汰机制,将不认真履行评标职责、责任心不强以及发生违法违规等问题的评委及时剔出专家库。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定期培训和考评制度,强化评标专家的责任意识,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评标纪律、专业水平、保密情况等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优胜劣汰。逐步扩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异地抽取评委评标的范围,并与省级评标专家库联网;积极推进远程电子评标系统的研发工作,确保评标结果客观公正。
五、强化标后监管,完善标后履约情况的核查监管机制
建立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的标后履约核查监管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承担本行业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承担标后履约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标后监管工作的牵头、协调、督办和评估。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把标后核查监管工作作为倒查围标串标和假借资质的突破口,着力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擅自变更交易规模和交易价款、低价成交高价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完善合同备案、项目班子进场考勤、工程量和交易价款变更多部门联审、交易项目预决算备案审查等制度,堵塞漏洞,尽可能遏制或减少围标串标和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六、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评价体系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并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进行有效管理,通过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强化结果应用等多种措施,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诚信规则;建立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统一制定信用标准,建立奖优罚劣的信用评价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将企业信用状况和投标资格及评委评标打分直接挂钩,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完善投诉处理和执法检查联动机制
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市、区(开发区)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和查处公共资源交易环节的举报、投诉,属行业主管部门查处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及时移交,依法建立谁主管、谁查处、谁负责的投诉调查处理机制。严格受理程序,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针对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标后的履约情况实施监管;市、区(开发区)综合监管部门要协调住建、公安、监察、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的力量,推进执法检查常态化。对查实的问题属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的分别由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严格执行资质惩戒、年检惩戒、市场准入限制等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重点打击组织串通投标非法牟利、以暴力或威胁方法干预招标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在公共资源交易及实施过程中,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规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八、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从事招投标代理的中介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其服务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水平。逐步建立中介服务机构遴选机制,选择一批市场信誉好、业务素质高、综合实力强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中介机构挂靠资质、超出资质范围代理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扎实推进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信息化
按照国家八部委联合发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电子招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快推进“鄂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e网通’智能在线系统”的开发建设,实现“二库”(诚信企业库、评审专家库)、“三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七系统”(招投标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系统、产权交易系统、专家管理和语音自动抽取系统、保证金管理系统、电子监察监控系统)一网运行,实现全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全过程网上操作,以信息化建设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议事、决策和领导作用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议事和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委员会全会,研究和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做好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日常协调和督办工作。

                                                                                     201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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