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鄂州政办发〔2014〕38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5-01-05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鼓励和促进更多大学生在鄂州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3号)精神,结合鄂州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开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教育部门、高等院校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并通报给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三联单制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存一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持另两联及时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报到。各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就业信息和求职指导。
  (二)积极提供就业岗位。市人社部门适时为高校毕业生举办专场招聘会,提供适合大学生就业的工作岗位,确保每年举办两场专场招聘会。开通鄂州就业信息招聘网,在市人社局12333网站开辟“鄂州人才”专版,利用网络平台,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发布供求信息,实现大学生网上求职招聘。完善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继续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根据我市七大沿江滨湖新区的建设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新区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通过政府购买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每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吸纳不少于30%的就业困难的大学生。高校毕业生在区(开发区)、街道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对到各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四)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其为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新招人数可申请人均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吸纳登记失业1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五)破除高校毕业生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非鄂州籍本科院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和人才交流中心报到手续到鄂州城区先落户后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二、健全完善机制,引领高校毕业生创业
  (六)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进一步增加大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完善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和服务体系,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的机制,鼓励大学生从事网络、电子商务、生态农业创业,力争在2014-2017四年内引领1000名大学生创业。
  (七)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高等院校将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广泛开展创业教育,普遍开设创业必修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实行学分管理,全面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要加强大学生创业基地和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对大学生创业实践可计入学分。市人社部门要加强与高校衔接,广泛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使每一名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对毕业学年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组织有一定创业基础的大学生参加更高层次培训,提升管理能力。
  (八)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大学生等各类创业主体开放。要对大学生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降低企业注册资金门槛,拓宽出资方式,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要切实降低初创企业开户条件和相关资费标准,为大学生创业开立银行账户提供便利。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准入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罚款项目,要一律取消。
  三、实施优惠政策,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九)加强创业基地建设。市、区(开发区)、街道和高等院校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街、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对积极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街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在规划设计、立项审批、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经营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指导相结合,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
  (十)加大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对大学生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按每天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每个创业主体不超过50㎡),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一)实施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二)实施大学生创业项目扶持政策。设立鄂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每年不少于100万元,重点支持自主创业并注册登记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组织大学生进行创业大赛,对获奖的创业项目给予2万至10万元的资金扶持。
  (十三)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从失业保险金中安排资金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扩大贷款规模。每年安排1000万元贷款额,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自主创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财政贴息。要积极创新反担保方式,推行土地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林权、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鼓励高校、群团组织等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反担保。
  (十四)实行自主创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期限内,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减免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要按规定落实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大学生创办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除限制行业外),自其在首次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十五)切实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社会孤儿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制定“一人一策”的个性化援助方案,给予“一对一”的重点就业帮扶,实行就业兜底,切实提高就业援助的实效性。对困难家庭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每人发放8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帮助他们就业。
  (十六)实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鼓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市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增强见习基地吸纳见习人员的能力。全市力争建成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20家,每年安置高校毕业生见习人数不少于300名。建立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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