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鄂州政办发〔2014〕35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5-01-07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3〕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门基金,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急救医疗费用予以补助的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应坚持救急为主、包干使用、共担协同的原则。2014年,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基本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全面启动;2015年,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稳定运行,特殊困难的急重伤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规范运行。
  二、疾病应急救助筹资机制
  (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接受省级拨付应急救助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资金筹集。每年根据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全市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基金筹资规模。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管理。要坚持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挪用、挤占和抵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基金监管。成立由市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监察、审计、民政、人社、公安等部门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该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审计部门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发生。
  四、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市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结合疾病应急救助标准和医疗规范等,牵头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和基金具体支付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五、疾病应急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各医疗机构应将上一季度符合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区级卫生计生部门汇总后上报市卫生计生部门。各医疗机构提出救助费用申报时,需填报《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审批表》和《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
  (二)审核。对申报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实行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通过走访等实地调查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联合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指定专人协助审核。
  (三)拨付。部门联合审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核准的医疗费用及时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六、建立工作机制
  (一)加强部门协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筹集社会资金,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监督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按季度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医疗费用。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财政资金,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加强救助基金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加强与医疗机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公安机关负责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审计部门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落实医疗机构救治责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医疗机构应尽责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等机构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救助。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七、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基金管理部门要落实专门人员和办公场所,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迅速启动、全面开展。
  (二)探索完善,确保实效。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完善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要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稳步实施、取得实效。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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