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生态农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4〕32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5-01-07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生态农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2日
  鄂州市生态农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生态农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促进生态农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三农”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农业发展资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支持生态农业发展的政府引导资金。
  第三条 生态农业发展资金由市政府委托鄂州市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发投公司)统一管理和运营。
  第四条 生态农业发展资金遵循有偿公正公平使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式及审批
  第五条 生态农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
  (一)投资入股或委托投资:投资入股是指对于股权明晰的优质市场化主体和项目,由农发投公司用生态农业发展资金以入股的方式直接投资;委托投资是指由农发投公司与村集体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村集体参与投资生态农业项目。
  投资入股或委托投资项目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农发投公司执行,但不参与入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融资担保:融资担保方式是指由项目业主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市农发投公司提供担保,但项目业主须提供反担保措施,即提供机械设备、房产、“五权”权证等有效抵押物或第三方法人机构提供的反担保有效凭证等。
  第六条 设立鄂州市生态农业发展资金投资评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评估委为生态农业发展资金投资(担保)的评估咨询机构。评估委办公室设在市农发投公司,负责日常工作。
  评估委主任和副主任由市农发投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任,由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经管局、市畜牧局、市蔬菜办、市人民银行、市农行、市信用联社等单位推荐的相关专业人员及其他专家组成评估委专家库。
  第七条 投资评估咨询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主要是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担保)项目是否符合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
  (二)投资(担保)风险咨询评估;
  (三)投资(担保)的具体方式、额度和期限;
  (四)投资(担保)资金的回收机制;
  (五)其他与投资(担保)相关的事宜。
  第八条 市农发投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召开经理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参考评估咨询结果,对投资(担保)作出决定或提出意见,对同意担保的项目按决定意见执行;对投资入股或委托投资项目提出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项目单位或业主应按规定使用资金,资金不得用于与支持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无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项目单位或业主应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健全财务制度。
  第十条 融资担保以短期为主,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投资入股或委托投资一般三年后退出,凡投资入股的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结算),凡委托投资的到期收回本金。回收后的资金继续用于生态农业发展。
  建立生态农业投资风险补偿制度,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为农发投公司的经营利润和财政建立的专项补贴资金。
  由于遭受毁灭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资金无法收回或不能按期归还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呆账核销或延期还款,并从风险补偿资金中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及申报
  第十一条 生态农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生态粮油基地,生态水产基地,绿色、有机蔬菜生产,优质果、茶生产,畜禽生态养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电商平台(网络)以及其它符合生态农业的相关项目建设等。
  第十二条 申报使用生态农业发展资金的单位或业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企业或生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二)申报单位生产经营须符合鄂州市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及环保政策相关要求;
  (三)产品市场前景看好,单位信誉程度较高,有系统的生产发展规划和较强的技术力量作支撑;
  (四)申报单位产品须获得无公害产品或绿色产品或有机产品认证及原产地证书;龙头企业产品须获得知名产品或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
  (五)经济效益良好,发展潜力较大,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营规范,诚信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符合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方向;
  (六)按规定应参加涉农保险的须参加涉农保险。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生产经营规模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粮油连片种植面积500亩以上,设施蔬菜(瓜果)100亩以上;
  (二)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蛋鸡(鸭)存笼30000只以上,肉鸡(鸭)出笼50000只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出栏500头以上;
  (三)水产精养面积100亩以上;
  (四)果、茶连片种植面积不低于100亩,一般500亩左右;
  (五)省、市级龙头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年投资500万元以上;
  (六)社会化服务组织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
  (七)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生态农业发展资金使用申报:
  (一)申报单位或业主向市农发投公司提出资金使用书面申请;
  (二)市农发投公司收到申请后,将申报资料分发到相应的市农业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生态农业相关标准签署认定意见;
  (三)市农发投公司对申报单位或业主及其提供的申报资料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评估分析报告。
  (四)按有关程序组织评估、报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市农业产业主管部门和农发投公司应加强对生态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的检查、指导和督办,全程监督资金的使用,及时进行绩效评价,引导项目受益主体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市农发投公司应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控制风险,要建立企业诚信评价制度,对不能按期收回投资(担保)本息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列入信用黑名单,不再提供任何金融支持。
  第十六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生态农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应对项目审批和监管中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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