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等事项的会议纪要

〔2014〕24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5-03-04 语音:播放
审议《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鄂州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约谈暂行办法(讨论稿)》《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讨论稿)》的会议纪要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1月11日,市长叶贤林主持召开2014年第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鄂州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约谈暂行办法(讨论稿)》《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讨论稿)》。纪要如下:
  一、审议《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会议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城市扬尘污染源不断增多,而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治理扬尘污染、改善大气质量,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修改出台新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扬尘污染问题,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系统研究各类扬尘污染源头治理办法,切实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会议强调,要明晰部门职责,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工矿企业、施工场所、公路运输和堆场码头等重点领域的管理。要把工业扬尘治理作为重要抓手,倒逼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清洁生产。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严格执法,对小水泥、小钢铁等污染严重的小企业要坚决关停,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到位。相关区、开发区要有针对性的制定粉煤灰污染防治办法。碧石渡镇沿线粉磨站要按省环保厅要求进行认真整改,此项工作由副市长汪继明负责。
  会议原则同意《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由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二、审议《鄂州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约谈暂行办法(讨论稿)》
  会议指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约谈是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重要手段,能有效强化政府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依法依规用地,建立国土资源有序利用的长效机制。
  会议强调,要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要求制定约谈问责标准。约谈问责主体是市人民政府,对象是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会议要求,市国土资源局要迅速组织开展今年土地报批工作,同时,要引导各区、开发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用地意识,对重点地区要派工作组现场办公,帮助各地依法、规范、集约用地。
  会议原则同意《鄂州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约谈暂行办法(讨论稿)》,由副市长吴友安组织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三、审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讨论稿)》
  会议指出,学校安全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把校园安全工作放在重要地位,切实为广大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会议强调,要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学校及其周边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确保学校安全稳定。要强化学校的主体责任、教育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和各相关部门的包保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学校安全管理格局。采取向保安公司“购买服务”的方法,为学校配齐专职保安人员,所需经费从明年开始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学校要强化内部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会议要求,市公安、文体、食药监管、工商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重点整治网吧、路边摊、文化娱乐等场所,实行综合治理,常抓不懈,防止反弹。
  会议原则同意《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讨论稿)》,由市教育局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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