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五城同创”工作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汇报等事项的会议纪要

〔2014〕22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5-03-04 语音:播放
听取“五城同创”工作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第二届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审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讨论稿)》的会议纪要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5日
10月14日,市长叶贤林主持召开2014年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五城同创”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第二届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审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讨论稿)》。纪要如下:
  一、听取“五城同创”工作情况汇报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我市“五城同创”工作加快推进,各项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坚定信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既定创建目标按期完成。
  会议要求,市“五城同创”办及各单项创建办公室要主动作为,加强组织协调,强力推进创建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进一步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逐一解决好存在的各类问题,推进各项创建任务落实。各单位创建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会议就有关创卫具体工作明确如下意见:
  1、2014年5月之前的食品生产、流通及消费行业的创卫资料,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收集、整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2、城区废品回收站规范经营问题,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董煜华负责,组织市供销社、城管局等部门进行全面清理规范。
  3、城区范围内的旱厕改造问题,由市城管局负责,统一规划建设水冲式公厕。
  4、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推广工间操问题,由市直机关工委组织实施。
  5、主城区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由市公安局、城管局负责研究长效管理措施,规范车辆停放。
  6、文明施工问题,分类负责。其中,待建工地管理由市城管局及各街办负责;建筑工地、装修工地管理由市住建委负责;渣土抛洒治理由市城管局负责。
  7、总结“创卫百日综合整治行动”经验,研究建立背街小巷、无人管理小区的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由市创卫办、城管局负责。
  二、研究第二届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会议审议了市质量兴市办公室通过评审产生的拟奖企业名单,同意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获第二届市长质量奖,湖北枫树线业有限公司获第二届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三、听取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会精神及我市进展情况汇报
  会议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是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有利于巩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度的落实,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更好地发挥农村产权在资源配置中的效能。做好确权颁证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会议精神,按“四个第一”的要求和“整市推进”的原则,扎实稳妥的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会议强调,要明确工作职责。市农委、国土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把好政策关和验收关。区、乡(镇)是确权颁证工作的责任主体,重点要落实好乡(镇)政府的主体责任;保证工作进度。第一批已启动的鄂城、华容、梁子湖区16个乡镇、216个村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在11月底前全部完成。第二批七大新区内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调查研究并报省有关部门认可的基础上,分类推进,力争在年底前完成;落实经费保障。由市财政局和市农委共同研究确定工作经费的标准和来源。
  四、审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讨论稿)》
  会议指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大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公开、规范,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会议要求,要按照简便易行、通俗易懂的原则制订规范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双方利益;建立市、区、乡镇、村四级土地流转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并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实现对接,引导农户和村集体组织进入平台流转,形成竞争、公开的流转机制。发放合同文本及提供流转信息平台服务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会议强调,要鼓励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参与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要结合农村实际,研究推行土地季节性流转。
  会议明确,市农委、农经局要合理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每半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会议原则同意《关于加快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讨论稿)》,由市农委、农经局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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