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鄂州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的通知

鄂州政规〔2014〕7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5-03-04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鄂州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0月29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减少环境污染,确保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和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鄂州市主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禁鞭区域为:东至鄂黄长江大桥连接线、南到葛山大道、西迄新港至新河铁路桥沿原武黄铁路线至万家湾一线、北抵长江。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含电子鞭炮)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鄂城区、鄂州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禁鞭工作。公安机关是禁鞭工作的主管机关。
  四、在禁鞭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当事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禁鞭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追究法律责任。
  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通告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职责。监护人未履行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经公安机关核准举办的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礼花的,燃放礼花前,由市公安局发布公告。
  八、禁鞭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九、本通告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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