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规〔2014〕4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5-03-04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2014年第20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4日

 

  鄂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州市人民政府设立鄂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市科技奖),分为以下四类: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第三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设立鄂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鄂州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评审小组,负责各区、沿江滨湖新区,市直各部门(含事业单位)以及有权申报的企业上报的各类科技奖项的评审工作。

  参加评审的专家、学者的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予保密。

  第七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承担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市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类设置

  第八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但因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鄂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

  第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企业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三)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

  (四)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运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鄂州市的公民、组织,或与在鄂州市的公民或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不分等级。

  市科技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

  市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每2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专家推荐:

  (一)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沿江滨湖新区;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含市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直属机构;

  (三)在本市工作的5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的科学技术专家联名;

  (四)市科技行政部门授予推荐权的其他单位。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推荐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同一成果只能推荐参加一种类型的市科技奖的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参与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参与推荐及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向鄂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应在公开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30日,异议处理期为15日。异议处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组织专家、委员依法处理。

  异议处理完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鄂州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技奖的获奖人选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长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分管副市长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奖的奖金数额由市政府规定,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委员及相关人员在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本办法的有关具体事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9月30日失效。鄂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发布的《鄂州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鄂州政发〔2002〕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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