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约谈问责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24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25日
鄂州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约谈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力度,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约谈问责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第三条 约谈问责的范围:
(一)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二)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三)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约谈:
(一)依据各区、各开发区(新区)、街办、乡镇上报的卫片执法检查数据,以及验收数据,按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名第一位的区、开发区(新区)、街办和排名前3位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为约谈对象;
(二)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占用耕地比例较高,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地区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为约谈对象。
第五条 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约谈:
(一)按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年度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排序,排名靠前的;
(二)按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整改查处未到位的图斑数排序,排名靠前的;
(三)未通过省级矿产卫片验收的;
(四)发生矿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矿产资源未能依法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并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施约谈的方式:
(一)约谈采取集体谈话;
(二)约谈3日前向被约谈的地方政府下达通知,告知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施约谈的内容:
(一)通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商议整改措施;
(二)被约谈的地方政府要分析本辖区土地、矿产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明确整改工作的措施和时限。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在实施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地方政府或管委会。
第九条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对辖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数量较大,特别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违法征占土地,侵害群众权益或违法用地引发大规模上访的;
(五)对土地违法行为整改不积极,整改到位率较低,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法用地整改不到位的;
(六)土地资源未能依法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第十条 有本办法规定情形,应当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被约谈问责的地区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部省约谈问责的地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被市人民政府约谈问责的地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除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外,对被约谈问责的地区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被约谈地区未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整改到位的,扣减下年度10%用地计划指标,并暂停办理当地用地审批手续,直至整改到位。
(二)被实施问责地区,扣减下年度20%用地计划指标,并暂停办理当地用地审批手续,直至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