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4〕52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5-07-01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8号)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让计划生育家庭充分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发展。现就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通知如下:
  一、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每月发给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直至子女年满14周岁。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开发区、街道)财政全额负担。夫妻年满60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国家规定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凡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农村居民家庭,其特别扶助金提高到国家城镇标准,即城乡居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为每人每月27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为每人每月340元。其增加的特别扶助金,市级财政承担20%,区(开发区、街道)财政承担80%。国家标准特别扶助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金增发5%。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3500元,所需资金由企业承担;对长期停产或破产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央属、省属破产改制企业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3500元,由市级财政负责解决。
  四、做好高、中考加分工作。农村独生女参加高考报考我省省属高校的,按省招生政策增加10分投档的政策性照顾;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独女中考就读本市高中分别增加5分、10分的政策性照顾。
  五、实施农村独生女家庭医保提档。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家庭成员,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其参保标准从一档提高到二档,相应增加的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由各级政府补贴,资金由原渠道保障。
  六、完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体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符合兜底保障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纳入我市特殊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对象,享受相应待遇。鼓励各区(开发区、街道)出台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增加经济补贴、开展亲情关怀、提供医疗保障、实施应急帮扶等扶助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高于本通知的奖励政策以各地政策为准。国家和省对本通知涉及奖励政策有所调整的,参照国家和省标准执行。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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