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5〕12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5-07-01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2015年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2月11日
                                 鄂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降低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持续性严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1.4分级分类
  按照大气污染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以及发展趋势,大气重污染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三个级别。
  不利气象条件长时间持续引发的大气重污染,主要指静稳、霾、沙尘、浮尘天气等。
  本市大气重污染的主要类型为静稳型重污染、灰霾型重污染。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 指挥机构
  成立鄂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
  副指挥长: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住建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气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广播影视局、市城管局、市房产局、市政府新闻办主要负责人,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
  2.1.2 办事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1.3 应急工作组
  指挥部下设综合预警监测组、污染控制组、医疗防护组、宣传报道组、专家组等五个小组。
  2.1.4 区、开发区(新区)、街道办事处机构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处置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办事机构的设立,参照本预案确定。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协调解决处置中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监督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急预案的启动、预警发布以及响应措施落实。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指挥、调度、协调、督查、指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会议,传达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组织专家对大气重污染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演练和备案。
  2.2.3应急工作组职责
  2.2.3.1预警监测组职责
  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本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
  2.2.3.2污染控制组职责
  工业源控制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部门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移动源控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巡查整治冒黑烟车辆,监督检查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检查控制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组织及监督公务用车停驶。
  施工源控制组:由市住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房产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市容环境控制组:由市城管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农委、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辆监管,及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行为的监控。
  2.2.3.3 医疗防护组职责
  由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等部门组成,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和指导本市大、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2.2.3.4宣传报道组职责
  由市政府新闻办、市广播影视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社会信息发布,协调媒体和记者进行大气重污染新闻报道,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2.2.3.5专家组职责
  由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科学分析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2.4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市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会同经信委确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要素监测、预测,为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市环保局共同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
  市发改委: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严控高耗能项目准入,加快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进度。
  市经信委:加大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会同环保部门协调、确定限产、停产减排工业企业名单及限产、停产减排措施的落实。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大气重污染应急信息。
  市农委: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农村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本市大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保护性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查处上路行驶的高污染黄标车和无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相关单位对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宣传防病知识和救治常识。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管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公务用车的停驶工作。
  市广播影视局:通过广播、电视向市民通告污染水平,公布污染严重区域。
  市城管局: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负责在城区牵头组织开展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行为的监管。
  市房产局:负责组织实施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及响应信息,报道空气质量重污染事件;负责宣传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
  2.2.5大气污染源单位职责
  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大气重污染各项应急指令。
  3.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控与预报
  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空气质量和气象要素及时进行监控、预测,联合会商,及时研判、报告预警信息。
  3.2预防
  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推进低碳发展,改善全市能源结构,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强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施工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等各类污染源防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大气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按照大气污染的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作相应标示。指挥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预判,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
  3.3.2预警信息发布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20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48小时以上,或AQI超过30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24小时以上,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会商分析,预测大气重污染可能持续或加重时,立即制作预警信息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后,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黄色、橙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审查发布,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预警信息应在半小时内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通报,并向公众发布。
  3.3.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指挥部按相关程序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预警级别,下达启动本预案指令。
  (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和移动通讯等各种媒体向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应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向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各成员单位下达指令,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4)组织预警监测组加强气象、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控、监测,对事态发展趋势作出研判,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5)组织专家进行污染物来源解析,提出有效应对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组织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4.2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与预警级别相对应。根据监测信息确定的首要污染物,以及大气重污染的区域等实际情况,责成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响应。
  4.2.1 Ⅲ级应急响应
  预计发生或已发生Ⅲ级大气污染,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由新闻宣传组发布信息公告:
  (1)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和移动通讯等媒体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公告,向市民通告污染水平,公布污染严重区域。
  (2)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建议患有哮喘病、呼吸道疾病、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以及婴幼儿、老年人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外出佩戴防护性口罩。
  (3)倡导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使;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广播、电视滚动播出相关信息,保持信息发布直至大气重污染警报解除。
  4.2.2 Ⅱ级应急响应
  预计发生或已发生Ⅱ级大气污染,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污染控制组负责组织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不利气象条件和首要污染物采取以下措施:
  (1)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餐饮业油烟等重点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2)对建筑施工工地、施工工地出入口车辆保洁设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市政施工工地、园林绿化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禁止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施工工地、物料堆场清扫、洒水抑尘增加频次;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方开挖规模,加强渣土车管理。
  (3)严格执行高污染黄标车限行措施,对上路行驶的无环保标志和高污染黄标车、运输车辆沿途撒漏等车辆强化执法检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办公车辆使用,每日停驶部分公务车辆。
  (4)根据不同气象条件,组织各单位、社区等开展卫生清洁、冲洗活动;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吸尘式清扫,增加清扫保洁、洒水抑尘作业频次;严禁露天焚烧树叶、秸秆、垃圾等废弃物,严禁露天烧烤。
  2.医疗防护组积极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负责通知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门诊医务人员数量。负责通知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组织户外活动。
  3.预警监测组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加密监控、监测,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每4小时预报1次。
  4.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对大气污染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区域范围,以及不同特征污染物,分类制定相关措施,及时报指挥部。
  4.2.3 I级应急响应
  预计发生或发生I级大气污染,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各工作组、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组织采取强制控制措施:
  (1)未建设脱硫脱硝设施的重点污染源企业暂按20%削减产量,建材行业暂按30%削减产量;工业废气年排放超过5000万立方米的企业削减50%的产量。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企业禁止作业;生产或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限产限排,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20%;燃煤锅炉设施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煤炉。
  (2)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保持湿化;城区范围内的混凝土搅拌站先行停产;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以外,禁止土石方和路面整修施工作业;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停止建筑拆除工程;采石场停产。
  (3)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扩大限行对象和范围,加强高污染车辆监管,加大路查执法力度和频次,严厉查处上路行驶的无环保标志高污染车辆和黄标车;公务用车停驶30%以上;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4)城管部门采取吸尘、洒水、清扫一体化作业方式,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
  (5)气象部门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6)学校可自行安排停课。
  2.预警监测组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企业污染物瞬时值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立即通知企业整改并现场监督落实。
  4.3 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由宣传报道组通过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受影响的区域,可能持续的时间和发展趋势、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4 应急终止
  空气质量指数恢复到较重污染级别以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200),经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应急响应启动人确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总结评估
  5.1调查与评估
  发生大气污染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原因和应急过程进行评价。
  5.2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责任。
  6.应急保障
  6.1装备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2技术保障
  建立专家库,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研究工作,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6.3经费保障
  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置等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7.宣传、培训与演练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普及大气重污染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要制订落实应急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大气重污染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微米(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km的天气气象。
  静稳:指近地面气象条件为无风到2级风,近地层大气比较稳定。
  霾:指空气中因悬浮着大量的烟、尘等微粒而形成的浑浊现象。
  沙尘天气:指风将地面尘土、沙粒卷入空中,使空气混浊的一种天气现象的统称。
  浮尘:指当天气条件为无风或平均风速≤3.0m/s时,尘沙浮游于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km的天气现象。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对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动态更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大气重污染分级标准
  2.大气重污染预警分级标准
  3.组织机构和应急程序框图
  附件1:
  大气重污染分级标准
  按照大气污染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以及发展趋势,大气重污染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三个级别。
  级  别 空气质量指数(AQI) 延续小时数(h)
  Ⅰ级(特别严重) AQI>500 h≥24
   300<AQI≤500 h≥48
  Ⅱ级(严重) 300<AQI≤500 24≤h<48
   200<AQI≤300 h≥72
  Ⅲ级(较重) 200<AQI≤300 48≤h≤72
  大气重污染预警分级标准
  Ⅲ级(黄色)预警: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200,且预计不利气象条件持续48小时以上,
  Ⅱ级(橙色)预警: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200,且预计不利气象条件持续72小时以上;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300,且预计不利气象条件持续24小时以上。
  Ⅰ级(红色)预警: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300,且预计不利气象条件持续48小时以上;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500,且预计不利气象条件持续24小时以上。
  级  别 预警
  颜色 预测空气质量指数
  (AQI) 预计不利气象条件持续小时数(h)
  Ⅰ级
  (特别严重) 红色 AQI>500 h≥24
    AQI>300 h≥48
  Ⅱ级(严重) 橙色 AQI>300 h≥24
    AQI>200 h≥72
  Ⅲ级(较重) 黄色 AQI>200 h≥48
  附件3:
  组织机构和应急程序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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