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电子政务进社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5〕7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5-07-01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电子政务进社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月23日
                           鄂州市电子政务进社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电子政务进社区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政务进社区,是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依托电子政务进社区平台,把各级部门政务服务延伸至社区办理,实行前台受理、后台审批、社区发证(文)的政务服务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用电子政务进社区平台延伸政务服务的相关职能部门、承接服务的城乡社区、实行效能监督考评的监管部门,以及平台的设计、维护单位。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市改革办是电子政务进社区总体架构的设计主体,负责设计总体流程和协调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下沉服务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是具体业务规则的设计主体,负责根据平台运行方式调整传统业务规则,推进本部门政务服务向社区延伸及培训指导、业务检查等相关配套工作。
  第六条 社区和各级业务经办部门是电子政务进社区平台的使用主体,负责按照运行规则协同处理居民服务需求,其中社区主要负责业务受理、证件发放、资料保管及档案整理工作,部门负责审查审批及后续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负责确定服务事项,搭建基础平台、推动项目运行,制定配套制度,并承担平台的监督管理、维护升级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根据《鄂州市电子政务中长期发展规划(2013—2020)》“一张网络、一个中心”的要求,加快电子政务外网建设,逐步将社区电子政务平台整体纳入到电子政务外网运行。
  第三章 事项管理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向城乡社区居民征求便民服务需求意见,分析服务需求强度,形成不同强度等级的需求清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确定下沉事项清单。市直各部门也可主动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衔接,将有关服务事项下沉至社区。
  第十条 将下沉的便民服务事项分成现场办证类和网上申请类,其中:
  (一)现场办证类指在授权使用“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专用章”的农村社区,办理《鄂州市便民服务类证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件,实行社区现场盖章颁证服务流程的事项;
  (二)网上申请类指在印章授权的农村社区办理规定证件外的其他便民类服务,或在城市社区办理便民类服务时,实行先批后验、集中发证(文)服务流程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对每类服务建立统一的业务流程、办事要求和相关配套规则,其中
  (一)现场办证类服务的统一规则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的流程环节;
  2.要件清单、受理条件、办理时限、反馈结果等业务要求;
  3.档案存档、证件印章管理使用等配套规则。
  (二)网上申请类服务的统一规则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受理—审查—交验—发证(文)的流程环节;
  2.要件清单、受理条件、办理时限、反馈结果等业务要求;
  3.资料登记保管、档案交接等配套规则。
  第十二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统一的业务流程、办事要求和相关配套规则,会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设计具体业务规则,并交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作为系统开发和平台使用的具体依据。
  第十三条 为每类流程建立严格的岗位角色权限管理机制,对每个流程环节设定相应的岗位角色,并赋予相应的操作权限。
  (一)现场办证类包含:受理岗、审查岗、决定岗和办结岗,其对应的基本权限分别为录入信息、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形成意见;作出决定、出具证号;打印证件、资料归档。
  (二)网上申请类包含:受理岗、审批岗、验证岗和办结岗,其对应的基本权限分别为录入信息、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制作证件;验证资料、移交证件;通知领件、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为每个事项指定审查、决定(或交验)环节的业务经办部门,业务经办部门指定有关人员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为监督社区、业务部门经办人员(简称“操作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设立效能监督岗,负责对其工作效能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六条 建立服务事项定期评估、调整制度,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居民需求、业务流程、软件通道和实际操作等内容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下沉至社区的服务事项。
  第四章 平台管理
  第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在现有电子政务进社区试点基础上,结合我市社区建设实际,分步确定新增社区名单,逐步扩大平台覆盖范围。
  第十八条 确定新增社区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及时在平台上开通对应社区,并为其配备相关硬件设备,组织业务培训,定期督促检查,推动新增社区迅速开展服务。
  第十九条 平台实行激活启用制。操作员必须实名注册,并通过业务模拟操作,获得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业务认可,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为其分配对应岗位角色。
  第二十条 平台运行过程中,社区、业务经办部门的网络、设备等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正常运转,应及时告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由其委托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第二十一条 为增强平台功能、加快数据共享、实现系统对接、保障信息安全,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在平台现有功能基础上,委托相关单位,每半年对平台进行一次维护升级,并根据事项年度评估结果对应调整平台服务事项。
  第五章 规范运行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授权社区使用的“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专用章”,专门用于照片防伪。该印章与社区编号一一对应,其使用、管理按照《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区办理现场办证类服务前,应按《鄂州市便民服务类证件管理办法》向有关部门预领证件。证件预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社区申请:社区操作员在社区电子政务系统上填写所需证件种类及相应数量,提交申请信息至相应证件发放部门;
  (二)部门反馈:证件发放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申请社区携带上期业务档案等相关资料领取证件,具体档案要求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三)档案交接:申请社区携带规定档案到证件发放部门办理“档案—证件”交换手续,部门在核对档案、确认无误后,发放加盖部门业务印章(红章)的空白证件,并在社区电子政务系统上调拨证件印字号,同时做好证件发放纸质记录;
  (四)证件确认:申请社区比对系统调拨的证件印字号与所领取证件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及时入库。
  第二十四条 社区领取证件后,应进行妥善保管,并做好证件的领取记录。社区党组织书记为证件保管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证件遗失、污损或违规发放的,追究社区党组织书记责任。
  第二十五条 领取的证件仅限于社区操作员办理相关服务时使用,并由其做好使用记录,确保申请人信息、证件印字号和批复证号(文号)一一对应。
  社区操作员因操作失误或其它原因造成证件废弃的,应在系统上对证件印字号予以核销,做好废弃记录,并及时向证件发放部门说明情况。证件核销后,社区应将废弃证件妥善保管,待再次申领证件时送交证件发放部门。证件废弃情况记入个人操作记录。
  第二十六条 现场办证类服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本人到社区填写申请表,并按业务规定提供相关要件资料,可在社区操作员的指导下填写,一般不得代填。
  (二)受理:社区操作员对申请人个人身份进行验证,并对其提供的要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验证、审查不通过的不予受理,社区操作员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验证、审查通过的,社区操作员将申请表和要件资料的电子档案和证件印字号录入系统,上传至后台,由对应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实质审查。
  (三)审批:部门操作员通过运用部门业务管理系统、查询纸质档案等方式,对申请人信息或相关要件资料进行实质审查(如有实地核查等特殊程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对批准的提交上级部门或下一环节;不予批准的,说明具体原因并告知申请社区。
  (四)决定:对于已经批准的事项,由部门操作员将申请人信息录入部门业务管理系统或纸质档案,生成合法的证件信息或批复文件,并从证件信息或批复文件中提取数据,录入社区电子政务系统,生成电子文件传至申请社区。
  (五)办结:社区操作员在收到后台业务部门的电子文件后,按照业务规定打印证件(文件)交给申请人。证件需要粘贴照片的,按照要求粘贴照片,并加盖“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网上申请类服务无须预领证件,直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与现场办证类申请操作一致;
  (二)受理:与现场办证类受理操作一致;
  (三)审批:部门操作员收到申请社区提交的要件资料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限期制作证件或批复文件,并通知社区集中领件;审查未通过的,告知社区操作员具体原因,待其补正资料后再行办理。
  (四)交验:社区操作员收到领件通知后,携带申请人档案资料到对应部门办理档案证件移交手续。由部门操作员对电子档案、纸质档案进行一一比对,确认无误后发放相应证件,并在社区电子政务系统上做好相应记录;
  (五)发证(文):社区操作员领取证件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申请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可委托其他人员代为领取,或委托社区采取快递送达。发证完毕,社区操作员应在社区电子政务系统上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八条 社区操作员办理相关服务后,应对相关资料按业务分类以时间为序进行归档,业务档案实行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双份制。
  第二十九条 对每个操作环节实行限时办结制,操作时限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定。规定时限前30分钟系统自动预警,超过规定时限30分钟内系统自动发黄牌,超过规定时限30分钟以上系统自动发红牌。发牌情况记入操作员个人操作记录。
  第六章 监督考评
  第三十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效能监督员,负责对各级操作员服务效能进行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估,并受理群众投诉意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鄂州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本级部门操作员和所属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个人或所属单位评先表优的重要依据。
  在市、区职权下放后,因权力行使主体发生变动,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考核主体和考核对象,并按上述规定实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对社区开展电子政务进社区工作的考核由相关开发区(新区)、乡镇、街办负责,考核结果与社区工作经费和便民社区建设经费挂钩。
  社区操作员工作积极、表现优秀的,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可适当提高其绩效报酬或给予其他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级操作员应按统一操作规程和部门业务规则开展相关服务,不得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凡因不履行职责或不当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对操作员和所属单位负责人依程序实行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改革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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