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吴都文艺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5〕42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5-10-22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吴都文艺奖评奖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鄂州市吴都文艺奖评奖办法(试行)
  吴都文艺奖是全市文艺界的综合性文学艺术奖项,由市委、市政府设立,旨在鼓励优秀文艺人才积极从事文艺作品创作,推动鄂州文学艺术事业大发展大繁荣。
  吴都文艺奖评奖工作在市委宣传部的领导下,由鄂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吴都文艺奖评奖工作以党的“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推出思想性、艺术性俱佳的优秀作品。
  二、评奖范围
  (一)评奖年限:吴都文艺奖评选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首次评选年限为三年,即评选2012年至2014年度的作品),参评作品需符合规定的评奖年限。
  (二)作者地域界定:①户籍归属地为我市或在我市工作的文艺工作者;②与市外作者共同创作的文艺作品,我市作者为第一署名的,方可申报参评;③隶属我市的文艺生产单位。④以鄂州本土重大题材进行文艺创作,对宣传鄂州有重大影响的非本市文艺工作者;
  (三)作品要求:①由国家批准出版发行(国内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文艺刊物、出版社所发表、出版的上述文艺作品与图书(标有ISBN书号和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可经中国版本图书馆数据核查,即市场公开出版物,非自费出版物);②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文化、广电、文联(包括所属协会、学会)部门组织的表演、播映、展览活动的文艺作品;③单部(篇)作品以首次发表、出版、表演、播映、展览的时间为准,公开出版的图书以版权页标明的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
  三、奖项设置
  吴都文艺奖奖项设置为:“文艺精品奖”和“优秀作品奖”。根据情况可增设“特别贡献奖”。
  奖项内容涵盖文学、艺术等体裁和门类。文学体裁门类为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诗歌(诗词)、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影视戏剧文学剧本等。艺术体裁门类(含表演、播映、展览)为电影、电视剧、戏剧、音乐、曲艺、舞蹈、美术、书法、摄影等。
  (一)文艺精品奖
  用于奖励我市获国家级、省级奖励的文艺作品和个人。国家级奖励是指在中宣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文化部和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举办的文艺评奖活动中获得的奖励(含获奖、入围、入选等);省级奖励是指在省委宣传部、省文联和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举办的文艺评奖活动中获得的奖励(含获奖、入围、入选等)。具体包括:
  国家级奖励: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系列届次奖;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图书奖”(文学艺术类);中国文联及所属国家级协会举办的全国性评奖活动中设置的奖励,在中国文联及下属的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和文艺理论等国家级协会独立举办的各艺术门类的展演、展览、展出活动中获奖和入选的艺术作品均在奖励范围;中国作家协会举办的各类届次奖;中央电视台综合才艺大赛(如青歌赛)的等次奖。
  省级奖励: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屈原文艺奖等;
  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举办的各类文艺作品评选活动设置的奖项;省文联及下属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影视、民间文艺和文艺理论等协会独立举办的各艺术门类的评奖活动设置的奖项;省作协“湖北文学奖”等奖项。
  (二)优秀作品奖
  用于奖励我市个人和集体创作、发表、制作、演出的艺术作品(获“文艺精品奖”的作品除外),包括文学、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影视等门类。具体如下:
  中国文联(作协)及所属国家级协会与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联合举办的全国性各艺术门类展演评奖活动中获得的,并由举办单位和地方政府盖章确认的等次奖(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不含优秀奖、入围、入选等选项);
  国务院所属部委(正部级)所设立的文艺界次奖;
  在省级以上文学刊物正式发表的优秀文学及文艺理论作品(国内统一刊号);
  中央电视台其他才艺大赛(如京剧票友大赛等次奖、青歌赛入围、星光大道周冠军以上奖项);
  由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公开发行的文学及文学评论作品。长篇小说、中篇小说以单部作品参评,短篇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儿童文学、民间文学、文学评论以选集、专集参评(标有ISBN书号和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可经中国版本图书馆数据核查,即市场公开出版物,非自费出版物);
  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文艺专著(标有ISBN书号和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可经中国版本图书馆数据核查,即市场公开出版物,非自费出版物);
  在省级以上媒体公演和播出的戏剧、音乐、舞蹈、电影、电视等文艺节目、剧目;
  对于获奖作品的评选,将制订相应的评选细则。同一作品如获得多种奖励、或多次发表、或多次演(播)出、或多次入展,以其中一项最高奖励作为标准,不重复奖励;同一作者(表演者)在同一评奖届次内,如若拥有多部参评作品,以其中思想艺术性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的一部作品(均指市场公开出版物,非自费出版物)参评。
  (三)特别贡献奖
  在文艺创作、展演活动中体现首创精神,作品完成对鄂州某一重大题材的挖掘、创作,并产生重大影响,为弘扬鄂州文化作出了重大贡献。
  在文艺创作、展演活动中取得重大突破,形成鄂州文艺界某一艺术门类创作、展演活动的新标杆,为繁荣发展鄂州文艺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策划重大文艺活动,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为宣传鄂州、促进鄂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四、评选标准
  (一)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的原则。所选文艺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世界和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弘扬民族精神、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优秀文艺作品,应重点关注。同时还要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
  (二)重视文艺作品的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中国优秀文艺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创新,尤其鼓励那些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民族风情和地域特色,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富有艺术感染力的文艺作品。
  (三)重视文艺作品的社会影响力。各奖项评选可结合该体裁、门类的特点,听取读者意见和社会反响,作为评选参考。
  五、评选机构
  (一)吴都文艺奖评奖工作由市文联负责制定评奖实施细则,分设各体裁门类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承担评奖工作。
  (二)成立吴都文艺奖评奖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奖的事务工作和颁奖大会的组织工作。
  (三)吴都文艺奖各奖项的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的成员,由鄂州市文联党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各体裁门类的评审委员由省、市相关协(学)会的艺术家和文艺组织工作者担任,评审委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各奖项评委不交叉。
  (四)各奖项评委会组成后,须认真学习评选标准,遵守评奖纪律,统一思想,以确保评选工作的导向性、权威性与公开性、公正性。
  六、评奖程序
  (一)参评作品征集。由吴都文艺奖评奖办公室在媒体上发布评奖公告,征集参评作品。
  (二)参评作品公示。经评奖办公室审核确认符合参评条件的所有作品,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对反映的不符合参评条件的作品,经评奖办公室查明属实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三)推荐备选作品。各奖项初评委员会在广泛阅读、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对参评作品进行筛选,分别提出适当数量的作品,并写出备选意见,作为供终评委员会审读备选的篇目。
  (四)备选作品公示。各奖项进入终评的作品在媒体上公示,广泛听取读者意见。
  (五)投票产生各奖项的获奖作品。终评委员会在认真阅读全部备选作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经充分协商与讨论,最后投票产生获奖作品。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原则上获得不少于终评委员总数2/3以上票数的作品,方可入选。
  (六)评选结果公布。评奖办公室将评选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在媒体发布获奖结果公告并举行颁奖活动,宣布获奖作品获奖理由,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向获奖者颁发奖证(牌)和奖金。
  七、评奖纪律
  (一)确保评奖的权威性与公开性。发布评奖结果的同时,发布各奖项的初评委员会人员名单和终评委员会人员名单。
  (二)确保评奖的严肃性与公正性。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委会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一旦发现此种行为,有关评委或工作人员的资格将被取消,有关参评作品的资格也将取消。
  (三)实行回避制度。有作品参评的,或参评作品的责任编辑、参评作者的亲属等一切有可能影响评奖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委。若发现有隐瞒者,取消其评委资格,并不得再参与今后吴都文艺奖评奖工作。
  (四)设立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对评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八、评奖经费
  吴都文艺奖评奖活动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解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鄂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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