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5〕36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5-10-22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鄂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67号)精神,加快金融创新,探索通过政府、银行、保险相互合作,推行解决小额贷款中抵押担保不足的融资新模式,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因地制宜、立足创新、把握规律,破解小额贷款抵押担保难题,提升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互补合作,促进创业创新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金融业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原则。坚持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按照政府推动、风险共担、市场运作的原则,以点带面,逐步完善,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最终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明确原则。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与政府的权责关系。银行和保险机构共同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按照正常的标准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借款人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配合协助。
  (三)快捷便利原则。借款人在办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后,无需再提供额外的抵押和担保便可以较为合理的融资成本从银行获得贷款,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及创业者抵押担保压力。
  三、主要内容
  (一)险种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我市符合条件的各类小型和微型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种养大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无抵押或担保的贷款,由小微企业向保险机构投保以银行为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以此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在小微企业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等待期结束后,由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本实施方案所称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附属险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借款人,受益人为银行;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合同约定还款时,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将保险赔款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的银行贷款。
  (二)参与主体与支持对象
  1、参与主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进行。试点期间,贷款机构为鄂州农商行、工行鄂州分行,承保机构为人保财险鄂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险鄂州中支公司。
  2、支持对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必须为本市区域内经营期2年以上,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行为的合法注册的小微企业,以及新型农村经营组织和种养大户,同时所经营行业必须符合金融机构行业信贷政策准入标准。
  (三)权利义务
  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机构根据本实施方案,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为获得贷款,须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机构按保险合同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银行与保险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流程。
  (四)融资成本与期限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20%,保险年费率(包括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合计不高于贷款本金的3%。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利率(费率),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小额贷款期限原则上在12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贷款额度
  试点期间,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单户累计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于农村种养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四、业务流程
  (一)由市经信委、市农委、市科技局等经济管理部门分别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提交给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共同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确定支持的企业,并由试点银行通知支持的企业办理贷款手续。
  (二)贷款申请人到试点银行申请小额贷款,并填写《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申请表》。
  (三)贷款企业将《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申请表》连同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银行进行审核,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贷款条件且需要办理贷款保证保险的,银行出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通知书(载明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并通知保险机构。
  (四)保险机构收到银行出具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通知书及贷款企业相关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并向银行出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
  (五)银行收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贷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同时通知保险机构贷款合同生效日期。
  (六)投保人签署保险合同后因自身原因导致贷款不能发放的,保险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保,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银行、保险机构应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审核效率。
  五、风险管控
  (一)建立银保风险共担机制
  试点期间,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借款人未偿还本息,银行应书面通知保险机构,由保险机构进行催收,当催收1个月后仍未果的,银行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并提供相关理赔资料,保险机构应在收齐银行索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银行进行理赔。
  (二)建立银保风险管控和审核机制
  试点期间,保险机构和银行对相关小额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独立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调查、审查、审批应由银行和保险机构各自独立实施,银行和保险机构有一方否决的,贷款不得发放。
  (三)建立欠款追偿机制
  小额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保险机构在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的同时,由政府、试点银行授权保险机构采取措施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并对追偿回来的全部金额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四)建立业务暂停机制
  在一个试点年度内,保险机构所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30%时,停止该业务;当赔付率达到200%后,保险机构停止赔付,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五)建立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试点工作,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采取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人民银行要督促试点金融机构及时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贷款诉讼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优先执行,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风险补偿和奖励措施
  (一)风险补偿
  试点期间,市政府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3000万元,前期到位1000万元。对于出现的不良贷款本息损失,由政府、银行、保险机构按照2:3:5的比例承担损失风险。保险机构向银行支付超赔的保险赔款后,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30天内拨付政府应分担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时间为每季一次,对保险机构当年申请的风险补偿资金,应在当年结算并补偿完毕。
  (二)激励措施
  对于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能有效控制风险、经营状况良好的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市政府在评选年度支持鄂州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时优先考虑。对于在开展独立资信调查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的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取消其参与评选年度支持鄂州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资格。
  七、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取得实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人行、银监局、经信委、农委、科技局、财政局、公安局、保险协会等部门以及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协同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组织推进试点相关工作,研究起草相关文件,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协调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负责为金融机构进行货币信贷政策指导、提供借款人征信等服务,督促金融机构将借款人的逾期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鄂州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负责指导、监督试点金融机构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国家关于信贷支农支小的奖励与风险补偿政策;市经信委、市农委、市科技局负责做好政策宣传,组织企业参与;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骗贷行为,协助银行和保险机构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与个人进行追索。
  (三)加强宣传引导
  试点金融机构要加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宣传力度,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和引导小微企业的创业热情。
  (四)强化社会责任
  参加试点工作的银行和保险机构要把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现业务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努力提升金融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
  本实施方案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需进一步完善时,由市政府金融办商有关部门完善、修订。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可根据本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业务流程,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完善操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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