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5〕24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5-10-22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以病人为中心,以资源配置为基础,以医疗集团(联合体)为纽带,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调控手段,逐步建立完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的就医制度;构建长期稳定的城市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率,力争2015年底前实现市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的目标,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工作原则
  1、基层首诊原则。参保患者需住(转)院时,原则上应在所居住地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首次诊察,医疗机构根据诊疗常规以及确定的诊疗疾病目录选择诊疗方式或转诊。需要抢救的急、危、重症患者,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人群,离退休定居外省、省内异地居住的患者,区、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特殊、急、危、重症参保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在规定时间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
  2、分级诊疗原则。根据疾病的发生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间服务能力的差异以及手术分级、技术准入等相关规定,合理划分不同级别医院的诊疗范围。患者可就近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3、双向转诊原则。根据医疗机构区域布局以及辐射能力,按照方便、及时、快捷的原则向上转诊,探索建立向下转诊机制,打通双向转诊通道。鼓励建立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联合体,在联合体内实行双向转诊。
  4、分类报销原则。根据患者就诊医疗机构级别、疾病是否属于转诊科目、是否办理转诊手续等情况,综合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建立医保报销引导机制,医保报销政策向基层倾斜,医疗机构级别越高,其报销的比例越低。
  二、制定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
  分级诊疗试点工作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确保分级诊疗工作顺利推进,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人社局配合,组织工作专班,对我市的医疗卫生现状开展调查摸底,同时,按照“简化手续、缩短时间、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鄂州市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工作方案(试行)》和分级诊疗目录。该《方案》由市卫生计生委和市人社局联合发文并组织实施。
  三、着力提升基层医疗技术水平
  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关键要保证分级诊疗过程中的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计生部门要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要以医疗集团(联合体)为纽带,构建长期稳定的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合作机制,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大力开展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和各类各层次培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扩大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面,完善医生多点执业制度,鼓励引导高职称技术人才纵向流动。启动远程医疗服务,不断提升基层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
  四、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工作部署,将分级诊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工作专班,确保每项改革任务都有责任单位、有具体责任人负责,全面完成分级诊疗试点工作任务。发改部门要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的项目支持,提升服务能力。财政部门积极争取改革配套资金,为分级诊疗提供资金保障。物价部门要针对分级诊疗工作,出台与之配套的价格政策,引导优质医疗卫生服务下沉到基层。人社部门要制定医保相关政策,引导患者进行分级诊疗。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形成主动到基层就诊的良好就医习惯。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人员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策划,明确重点,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开展分级诊疗制度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分级诊疗制度有关政策,理解和支持分级诊疗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运用舆情监测平台,建立转诊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和培训,让广大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分级诊疗改革的重大意义,了解分级诊疗相关政策、诊疗目录、转诊程序、报销政策等,主动适应和调整工作思路,严格按照分级诊疗制度开展诊疗工作,确保分级诊疗制度的全面落实。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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