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鄂州政办发〔2015〕51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5-12-16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管理,明确项目管理职责,优化项目运作程序,完善项目建设管理运作模式,提高项目运行效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一)落实项目主体责任。各区国土分局为土地整治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的选址勘测、立项申报、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项目档案管理等工作。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整治项目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单位并承担项目法人职责,应与区国土分局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按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对土地整治项目负总责。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招(投)标、中介单位遴选、设计变更和项目资金支付等方案的拟订报批工作,负责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宏观监管,具体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式、实施方案、招(投)标方案及中介单位遴选方案的审核确定,负责项目设计变更审批、项目资金支付审批等工作。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全程监管。具体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指导服务、工程复核、质量监督、信息反馈等工作,对工程实施、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实行监督,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方案备案审查、项目初验或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全程监管。具体负责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专项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全程审计监督工作。中介审计单位负责依法依规对工程和财务进行审计,对审计结果负责。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招投标的综合监管工作,对假借资质、围标串标、买标卖标,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和查处。
  市农委负责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方面的监管、等级评定,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相关电力设备的接电工作。
  市城建、规划、交通、林业、水务、环保等部门依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土地整治相关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要对全市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全程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对涉案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问责。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
  (三)落实工程管护责任。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移交前的管护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移交后的管护责任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护责任主要是对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及农田林网等工程进行管护,确保相关设施完好。
  二、规范程序,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虚报、套取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分级审核、封闭运行”的原则统一管理。项目资金的拨付,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款申请。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用款申请应当载明用款额度、用款理由、工程进度、工程实际完成量、先期支出情况、剩余款额等。
  (二)工程复核。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工程复核单位对申报工程量进行复核,出具工程复核报告。
  (三)拨款审核。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区人民政府用款申请及工程复核报告,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计划。
  (四)呈报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请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五)资金划转。市政府审批同意拨付后,由市财政局划转至市国土资源局专户,由市国土资源局专户划转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国土分局或乡镇财政专户,由区国土分局或乡镇财政专户划转至项目施工单位专户。
  三、强化措施,加强中介单位监管
  (一)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业务单位备案管理。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土地整治相关业务中介机构从业资格备案审查,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土地整治相关业务中介机构可在全市从事土地整治相关中介业务。土地整治中介机构在从业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黑名单”。
  (二)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业务单位的选定。选择测绘、工程造价审核单位,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由各区人民政府采取招投标等方式选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整治局备案。项目施工单位的选择,一律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鄂州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信访局、农委、城建委、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环保局、林业局、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区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区直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加大督导力度。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和竣工验收情况;对项目管理责任落实不力、项目实施缓慢、工程质量不高、资金使用和管理不规范的,要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暂停该地区新建项目安排。
  (三)建立考评体系。建立施工单位考核考评机制,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单位的绩效考评,建立施工单位信誉备案库,将考核不合格的施工单位纳入“黑名单”,严禁纳入“黑名单”单位在我市范围内承担土地整治相关业务。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将依法依纪问责、查处。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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