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鄂州政发〔2015〕26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02-25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59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鄂州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我市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全力服务和保障鄂州经济社会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全市保险密度、保险深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体系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体系。使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二、全面运用保险参与风险管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一)大力发展重点领域责任保险。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安全等七大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构建“平安鄂州”保险服务体系。加快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逐步实现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全覆盖。加快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在2015年底前,实现全市三级、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100%,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保。大力推广安全责任保险,逐步由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覆盖到建筑施工、冶金、运输等行业。积极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加快推进校(园)方责任保险,2020年以前,实现校(园)方责任保险全覆盖。针对全市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单位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大机动车辆交强险执法力度,大力发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拓宽保险服务领域。鼓励保险机构围绕鄂州城乡一体化、新型城镇化建设创新保险服务产品、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民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人民群众的保障水平。加快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等创新业务,为无抵押无担保的小微企业和种养大户提供信贷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积极完善科技保险体系,探索专利保险、首台套装备保险等新险种试点,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发展物流保险、贸易信用保险、惠农保险等新兴险种,为第三产业发展提供保险保障。
  (三)运用保险机制提高公共管理效率。不断创新公共服务方式,推行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模式,运用保险工具改进公共服务,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转移社会管理风险,提升社会管理效率。稳步推进养老机构、承运人、旅行社、产品质量等责任保险,积极发展社区治安综合保险、农村治安保险,鼓励区、乡镇政府购买全民意外伤害保险、“一元民生”保险、见义勇为责任保险等。力争在2018年内全市80%以上的乡、镇和社区推行社区治安综合保险,到2020年实现市域全覆盖。支持保险机构创新适应高新技术行业的责任保险产品,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功能作用。将保险业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支持保险业参与灾害事故防范救助工作。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建设,推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
  三、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强农、惠农、富农方式
  (一)深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中央省级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推进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对已经开展的水稻、能繁母猪、奶牛、“两属两户”农房等政策性险种实现应保尽保全覆盖。结合鄂州实际,积极开展水产、畜牧、蔬菜、林果等地方特色农产品和支柱农产品保险试点,完善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适时开展各类农副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气象损失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以及补充农业保险等,不断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二)加大“三农”保障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支持保险机构根据农村实际,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推进农房保险区级统保,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互助合作保险,加快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机具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养老健康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在有条件的农业生产基地、家庭农场、农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综合保险业务。探索开发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化解销售环节风险。保险机构要积极与银行业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创新金融产品,探索开展银行+基地农户+保险的合作模式,持续提高保险覆盖面,满足农民多层次保障需求。
  (三)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积极探索“政府支持、公司运作”的农业保险工作模式,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和完善乡(镇)、村两级保险服务网点布局,提高保险机构覆盖率。整合涉农部门资源,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保险经办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建立适应农业保险发展需要的服务体系。
  四、加快发展商业养老健康保险,构筑民生保障网
  (一)推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深度对接。保险要逐步成为提高个人和家庭保障水平的重要渠道和基本手段。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以及各类农民养老和健康保险,发展计划生育家庭保障计划。积极探索推行失地农民、失独老人、流动人口、残疾人等群体保障新模式。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健康和养老保险。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参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二)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稳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建立合理明确的盈余调节与风险分担机制。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补充医疗、长期护理、残疾人康复医疗和失能收入损失等保险产品。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加强医疗风险管控,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
  (三)探索商业养老保险新途径。积极探索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争取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探索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推动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单位建立商业养老保障计划,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设计灵活、保障适度、流动性强的补充养老保障计划,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发挥保险机构在方案设计、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中的技术和服务优势,参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业务管理。
  五、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一)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为我市“八大新区”重点项目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中长期直接融资。着力研究制定保险资金运用导向和对接政策,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项目资源库,引导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城镇化建设、棚户区改造等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各保险机构要发挥纽带作用,深化政府与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大力开展“险资入市”活动,建立保险资金与我市重点项目的常态对接机制,逐步提高保险资金对我市投资规模。鼓励保险法人机构在我市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二)推进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充分挖掘保险的增信作用,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提供资信担保,提供信用风险保障,帮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逐步拓宽涉农保单质押范围。鼓励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现代物流保险、服务贸易信用保险等新兴险种,为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提供保险保障。
  (三)加快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结合我市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为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对地方特色优势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等出口企业保费补贴比例,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六、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监管在防范化解风险中的重要作用
  (一)防范化解区域保险市场风险。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完善风险日常监测,定期排查,及时预警机制,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强化风险责任追究,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作用。推动保险业与银行、证券业在更高层次上的合作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监管与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机制,不断提高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发挥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2015年底前,实现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化解行业矛盾纠纷,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坚持自律与监管相互统一。加强保险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结合,建立保险业反欺诈工作机制,共同打击保险欺诈等违法行为。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引导并支持保险业参与灾害事故救助工作。建立完善保险业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机制,保障保险市场稳定运行。
  七、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加强保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从业人员流动规范指引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服务质量测评,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披露力度。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契约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经营氛围。
  (二)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将保险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全市公益宣传范畴,提升公众认知程度。新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营造支持保险业发展的舆论环境。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专栏,加大对保险政策、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力度。积极开展保险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
  (三)优化保险业发展的司法环境。完善保险业与公安部门的合作机制,联合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建立保险行业与司法部门的沟通机制,推动保险诉讼案件公正快捷审理。提高涉保案件司法鉴定质量,切实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八、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保险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市长为召集人,定期通报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全局性、跨部门等事项和问题,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统筹推进全市保险业发展。建立保险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市金融办、发改委等部门要统筹协调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将保险业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人社局、卫计委要研究落实有关大病保险制度,支持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公安、司法部门要严厉打击保险诈骗,侵占挪用保险资金和非法保险交易等违法活动;工商、物价等部门要依法行政,避免对保险机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对于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财政给予一定支持。
  (二)完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发挥财政补贴杠杆作用,逐步加大对农业保险、责任保险等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的保费补贴范围和力度。要落实好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的相关政策,减少或取消区级财政保费补贴和农户自缴比例。加大市区财政对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农业保险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险代理制营销员严格落实现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确保保险业中介机构和代理营销员税收负担公平合理。制定完善保险业基层服务体系的支持政策,对引进或组建的法人保险机构或地区总部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对保险高端领军、急需紧缺人才的工作和生活给予优先和便利。
  (三)加大对保险服务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鼓励保险产品和渠道创新,支持保险机构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对保险机构新开办的险种给予政策或财政上的支持和鼓励。促进保险机构为社会新常态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作为促进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职能、带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并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现代保险服务业工作责任分工表(略)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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