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鄂州政发〔2016〕4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04-21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创新社会管理、提升服务效能的重要途径,现根据上级相关精神,结合鄂州实际,就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的要求,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方向,以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为保障,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及时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稳定住所、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与新型城镇化发展和“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建设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0%,努力实现15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将户籍制度改革纳入鄂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二)积极推进。要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化水平,基本放开城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农村人口自愿向中心城区、集镇转移落户。
  (三)尊重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四)促进发展。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新型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落实积极的户口迁移和登记政策
  在原有进城落户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和“全域鄂州、统筹发展”的思路,基本放宽城镇落户条件。
  1、户籍在本市农村的居民,现在我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者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允许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父母(含养、继父或母)户籍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
  2、户籍在市外的居民,现在我市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人员,允许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父母(含养、继父或母)户籍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
  3、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以上毕业生可在我市城镇先落户后就业。
  4、离婚后生活无着落的人员可投靠城镇父(母)落户。
  5、户籍在本市农村的孤儿、孤寡老人,可投靠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亲属落户。
  四、推进服务均等,创新人口管理
  (一)加大财力保障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二)科学界定主城区、新区、集镇、新社区范围。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城镇规划要求,科学界定主城区和葛店经济开发区、红莲湖新区、三江港新区、鄂州经济开发区、花湖经济开发区、鄂城新区、梧桐湖新区等七个新区以及其它集镇、农村新社区区域,以实际居住地登记居民户口,实现区域内户籍统一登记管理。
  (三)创新人口管理,提升服务效能。完善规范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设和完善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贯彻落实《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取消暂住登记,实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依法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权利。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五)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有效机制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实现路径。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五、切实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领导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成立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计、农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该项工作的开展实施。各区、开发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抓好配套措施的调整和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积极稳妥推进。各区、开发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具体的户籍迁移登记等相关工作。各部门要抓紧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行政管理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市改革办和发改部门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的宏观指导,研究分析人口变动情况,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居民有序流入城镇;公安部门负责制定户籍登记准入实施细则,做好户口迁移、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区域界定、区划管理,落实社区管理、“城中村”改社区后区划调整、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城镇建设,完善基础设施,规划学校、医院等基本生活用地,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城乡一体衔接和落实;教育部门负责根据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及增长状况以及新建居民区增长情况,做好学校规划新建及改建工作,安排好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卫计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医疗机构规划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城镇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城镇新落户人员就医需求;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
  (三)加强监督督导,抓好组织实施。各区、开发区、新区、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国家和湖北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意见精神抓好组织实施。严禁借户籍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禁止借户籍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导,定期检查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四)积极宣传引导,确保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市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改革内容和办理程序,搭建好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依托社区、居(村)委会,采用“走千家、进万户”、贴标语、办专栏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宣传活动,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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