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08-24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现将《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行武汉分行省银监局关于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监察发〔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杜绝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市监察部门要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领导干部违反办法规定的,严肃依法依规追责。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款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类管理资金,以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等。
第三条 公款存放应按照《湖北省省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库发〔2O15〕5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属于招标范围的,应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竞争性存放;其他公款存放应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本单位和所属、下级单位公款存放集体决策和招投标工作;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不得借公款存放之机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从业;不得接受金融机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金融机构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不得在金融机构报销各类费用。
领导干部不得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
第五条 聘用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金融机构参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的公款存放招投标,或者作为集体决策备选金融机构的,领导干部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公务回避。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的公款存放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 金融机构不得将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公款存放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入职、晋升、薪酬、奖励、提成、业务费等利益挂钩。
第七条 领导干部应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的从业、任职情况,所在单位和分管单位在该金融机构的公款存放情况在单位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中作出说明。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公款存放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未进行公示或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单位,由当地党委、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并视情况追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当地党委、政府或者有关
部门责令纠正,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各级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银监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县(市、区)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负责人,乡镇(街道)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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